。
○己醜。
谕、據兆惠奏、紮那噶爾布、遣人糾合回部。
為霍集占等所拒等語。
看來回人布拉呢敦、霍集占等。
原未附和厄魯特。
特徘徊觀望。
未即前來投順。
此時若仍遣五十六等。
帶領伊來使沙呢雅斯、前往招撫。
如将阿敏道等送回。
則彼處情形。
皆可洞悉。
第布拉呢敦等、生性狡猾。
即使歸降。
亦不得仍居葉爾羌、喀什噶爾等處、着于吐魯番、巴裡坤二處、酌量指給一地。
令其遷移。
稍有推托。
仍行拏解來京。
着傳谕成衮紮布等、遵照辦理。
再阿逆一聞噶勒藏多爾濟被殺。
或脅從哈薩克人等。
乘機前來。
亦未可定。
伊若自投天網。
大兵相值。
正可立即擒獲。
或聞大兵已抵伊犁。
中途逃竄。
尤當豫為堵截。
如上年伊脫逃時。
經過之阿勒坦額默勒嶺。
及伊犁附近之闼勒奇一帶地方。
務須派兵加意堵禦。
成衮紮布等、其悉心籌酌辦理。
○定邊右副将軍兆惠等奏、臣等領兵至呼圖畢。
探知尼瑪慫恿紮那噶爾布。
襲殺噶勒藏多爾濟。
及其親屬人等。
紮那噶爾布、即往博羅塔拉坐台吉床。
而尼瑪又欲害紮那噶爾布、往迎阿逆。
令其管理準噶爾地方。
現在紮那噶爾布、自安濟海起行未久等語。
此際迅速追擒。
不難弋獲。
應先派兵數百。
繞出前途。
邀截夾攻。
方不虞其漏網。
随行文富德等、豫為堵截。
續據富德咨稱、總管端濟布等、先至瑪納斯地方。
生擒得木齊鄂羅斯、并收獲男女三百餘人。
詢知紮那噶爾布、移往博羅塔拉。
尼瑪移往珠勒都斯。
紮哈沁遊牧。
移往濟爾哈朗。
賊人蹤迹。
現已偵探确實。
臣等惟有乘其内亂。
奮力進剿。
報聞。
○以吏部侍郎歸宣光、為禮部尚書。
江西布政使王興吾、為吏部侍郎。
○庚寅。
上詣定太妃金棺前奠酒。
○谕軍機大臣等、副都統曹瑛奏地方情形一摺。
内稱三月以前。
廈門口行家鋪戶。
先後失火兩次。
以緻貨物缺乏。
出口販洋之船。
較往歲計少一十餘隻等語。
此事鐘音何以并未奏及。
廈門為洋船出入之所。
人煙稠密。
理宜加意防範。
所奏火災。
或因救火之具。
平時未先饬備。
抑或奸民利商賈所有。
潛行縱火。
以便乘機攫取财物。
亦未可知。
着傳旨詢問鐘音。
可即将該處情形。
詳加體察。
一切救火器具。
應饬有司豫為料理。
如有奸民縱火情弊。
更當嚴行查拏。
懲一警百。
以靖地方。
其失察之員。
亦應查參。
仍一面具摺奏聞。
尋奏、兩次失火。
均系鋪戶本家失檢。
并無放火搶奪等弊。
仍嚴饬地方。
毋得藉端滋事。
并令救火器具。
随時修備。
報聞。
○又谕曰、兆惠、富德等、前後奏到、阿逆與哈薩克不睦。
回至準噶爾。
搶掠紮那噶爾布遊牧。
富德帶兵追襲。
剿滅賊黨甚衆。
阿逆不敢迎敵。
望風而遁。
追至噶順地方。
遣兵豫堵逃入俄羅斯去路。
兆惠亦即領兵同追等語。
此次兆惠、富德、奮勇追捕。
俱協機宜。
但兆惠所奏、整頓後隊兵丁。
先辦哈丹等遊牧事竣。
再同将軍成衮紮布、并力辦理等語。
尚屬未協。
現在兩路分兵前進。
特為剿滅厄魯特賊衆。
若豫知阿逆前來。
則當并為一隊。
方合機宜。
今蒙上天眷佑。
使賊自投天網。
适遇大兵。
理應先擒首賊。
其他厄魯特等。
皆可從容辦理。
着即傳谕成衮紮布等、兩路大兵。
克期會合。
務蹑阿逆逃竄蹤迹。
并力擒獲。
并傳谕衆厄魯特等。
有能擒獻阿逆者。
不特寬宥其罪。
更當加以重賞。
反覆開導。
令伊等擒賊自效。
以贖前愆。
至阿逆逃竄之路。
不過哈薩克、俄羅斯二處。
如逃入俄羅斯、則自可申明成例。
向彼索取。
若哈薩克、既與阿逆不睦。
将軍等領兵赴彼。
曉谕利害。
自必速為擒獻。
成衮紮布等、遇此機會。
務宜奮勇辦理。
迅奏膚功。
○暹羅國王、森烈拍照廣敕拍馬呼六坤司由堤雅普埃、遣使進貢方物。
宴赉如例。
○是月。
欽差侍郎夢麟等奏、徐州北岸蘇家山一帶石工。
自四大王廟迤東、樓石矶嘴、至人家頭止。
應接修三段。
計長一千三十丈五尺。
又西門外奶奶廟迤西、至韓家山埽工後止。
應接修石工。
長五百三十四丈五尺。
所需石料。
于就近蘇家山等處采取。
俟九月内霜降水落時。
開槽興工。
得旨、好、如所請行。
○又奏、前命興挑荊山橋河身。
已于三月二十八日完竣。
四月初六日。
臨工閱視。
以荊山橋、橋孔甚多。
并未全數通流。
恐水勢不能暢注。
查荊山橋、舊制四十餘孔。
惟中間十九孔。
系河身行水之路。
其餘二十餘孔。
豫備夏秋盛漲。
以利行人。
乾隆十年。
又為接長。
新舊共計一百五十九孔。
而河身之内。
仍系十九孔。
現在過水暢流。
仍恐湖水入河、口門之内。
有淤沙停蓄。
應加疏浚。
得旨、十九孔終屬未暢。
今昔情形不同。
豈可執一而論。
宜竭力再令多過幾孔為是。
○又奏、六塘河上承駱馬湖水。
至清口以下。
分為兩股。
由武障義澤等河入湖歸海。
間有淤灘積滞。
應行興挑。
計工長四千六百餘丈。
桃源、清河、堰工缺漫。
及宿遷縣境内、續有沖缺堰工六處。
均在興修。
至宿、桃、清河、等縣堤堰。
間隔民田積水。
統計十五區。
共淹田一千五百餘頃。
其為格堤所阻者。
酌開溝十五道。
其為格堤撐堤間隔者。
酌設涵洞五處。
其總彙處、居運河纖堤之上者。
酌建閘四座。
得旨、覽。
又批、此皆向來督撫河臣、置而不問處。
百姓安得不受災耶。
今經震動整饬一番。
災區略得息肩矣。
彼處民情公議以為何如。
○兩江總督尹繼善奏、遵旨擇得徐州府雲龍山旁隙地。
可建龍神廟。
其西北、可建行宮。
得旨、好。
又批、不必另擇地。
不過在廟就便一宿之地可耳。
何須多費。
廟牆周圍寬展。
足容數間。
憩息一宿。
為妙。
○河東河道總督張師載等覆奏、東省運河。
以汶水為大源。
而南旺素稱水脊。
汶水至此。
分為南北二流。
南流之水。
地卑一百一十六尺。
有獨山微山等湖。
洸府等河。
并各州縣山泉小河。
歸入其中。
向有沙淤。
近因黃水彙注運河。
并上年孫家集漫溢。
以緻韓莊湖淹漫。
年來并未興挑。
其北流之水。
地卑九十六尺。
别無山泉支河接濟。
全賴各閘關束。
即不無濁流擁沙。
每年擇淺淤者。
酌量疏浚。
實與韓莊以上、毋庸興挑者不同。
報聞。
○山東巡撫鶴年等奏、查首河二道口門。
各過水寬十六丈。
拟再寬八丈。
以冀湖水多洩入河。
俾上遊東省各州縣。
暨江南沛縣積水。
均得早涸。
再茶城地方。
有舊河一道。
業已奏明興挑。
嗣因孫家集黃水漫溢。
積沙墊塞。
着落承辦之員賠修。
恐不無遲誤。
請仍發帑興挑。
于該員名下追還。
得旨嘉獎。
○四川總督開泰奏、夔州府屬之石砫土司馬孔昭。
于乾隆十九年緣事革職。
無合例應襲之人。
當委馬光仁護理。
乃馬光仁辦理。
不能公平。
自應革退。
今馬孔昭之子尚幼。
且石砫司地方。
與内地毗連。
多半流寓之徒。
良頑混雜。
不便乏員經管。
請将夔州府分駐雲安廠鹽務同知。
及萬縣市郭裡巡檢。
移駐該地。
各支本任俸廉。
即用本任關防印信。
巡檢令司監獄捕務。
同知需用仵作。
由萬縣撥給一名。
該土司所有田産。
令馬孔昭自行管業。
原頒土司印信。
暫繳司庫。
俟伊子堪以承襲。
再為遵例請給。
得旨、如所請行。
○西安将軍都赉、狹甘總督黃廷桂、狹西巡撫陳宏謀等奏、西安省滿漢兩營。
八旗兵教場。
在漢城西北角、西湖園地方。
綠旗兵教場。
在西門外、離城十數裡。
每遇操演。
往來不便。
查有明時秦府。
地基開曠。
坐落滿城。
請作為滿營教場。
而以西湖園改為綠營教場。
各于就近得便操演。
得旨、甚妥、如議行。
卷之五百三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