瑔、通饬各屬。
于派撥民夫。
每日按名量給飯錢。
亦屬寓赈于工之意。
仍令專案報銷。
以憑查核。
該部即遵谕行。
○乙未。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幸圓明園。
○谕、河南被災州縣。
已屢降旨該撫等加意撫恤。
從來赈濟之道。
銀便于米。
且該省被災之後。
将來粜借正繁。
皆須倉粟接濟。
現在散赈。
着概以銀錢折給。
但向例銀米兼放。
配搭均勻。
每粟一石。
祇折銀六錢。
今專用銀錢。
若仍照舊例折給。
民間買食。
恐有不敷。
着加恩于定例六錢之外。
每石加給一錢。
俾災地貧黎。
謀食寬裕。
該撫其董率屬員。
核實經理。
務令小民均沾實惠。
用副朕格外優恤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前因豫省之歸德等府屬被水。
屢經加赈截漕。
并令将被水最重之州縣、本年應輸漕項。
折徵一年。
其不成災、及被水尚輕者。
所徵本色米豆。
即截留本省平粜。
惟是今歲該省被災較重。
朕心時深轸念。
着加恩将各屬成災地畝、本年應徵漕項。
概予豁免。
其未成災者、亦俱緩至明年麥熟後開徵。
以纾民力。
再該省河工埽料。
皆于沿河州縣采買。
舊例每草十斤為一束。
官價九厘。
乾隆四年、因歲歉昂貴。
每束增銀五厘。
今豫屬當積歉之餘。
采辦恐有不敷。
着仍照乾隆四年之例、增銀五厘。
俾官民不緻墊累。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郭一裕制爐購金。
亦俱令司道采辦。
雖據供照數發價。
而此外有無贓私。
殊未可信。
是以令劉統勳等接到谕旨。
據實窮究。
如應查封。
即将伊任所查封。
劉統勳等奉到此旨。
自應秉公查辦。
如郭一裕在雲南任内。
果不能潔己率屬。
簠簋不饬。
亦如恒文之負恩。
自當将伊赀财查封。
請旨治罪。
若訊無實在确情。
而因朕已降旨。
遂有意苛求。
遽将伊任所赀财封禁。
則是全不識事理之輕重矣。
此事關于政體官常者甚大。
必虛公研究。
方能情罪允當。
倘稍存意見。
其何以副朕特委查審之本意耶。
着将此傳谕劉統勳知之。
○又谕、河南被水州縣頗多。
前已屢經降旨撫恤。
今複加給折赈銀兩。
朕為該省災民謀生全者。
已無不至。
其經理得宜。
俾澤能下究。
此則地方有司之事。
胡寶瑔應善體朕意。
實力奉行。
無負此重寄也。
至該處積水。
現在消涸。
秋田已屬後時。
但急須設法疏洩。
使水有所歸。
不誤播種春麥。
庶可為災地來年生計。
裘曰修所奏、已令抄寄。
該撫務宜會商妥辦。
又彭家屏家查出田畝。
前已有旨、交該撫查明。
分賞貧民。
但該縣戶口衆多。
勢難按名周給。
且零星有限。
于貧民亦仍無益。
似不如按照彭家屏原佃租數。
官為收租。
酌量輕減。
則佃民既不失業。
得以均沾實惠。
其應如何辦理。
方得允協。
并應作何減定分數之處。
着胡寶瑔酌量奏聞。
可一并傳谕知之。
尋奏、查向來辦赈。
草率朦混之習。
不一而足。
如應赈之家有數口者。
僅給一二口。
實在孤處貧民。
又不行詳查。
以至遺漏。
而有力不應赈者。
轉得開名濫給。
胥吏扶同侵冒。
種種弊端。
皆緣州縣不親為查點。
及委官視同膜外之故。
臣俱令官為查點。
複親加抽驗。
并饬委員與印官、一體衡論功過。
稍有不力不實即參。
至侍郎裘曰修所奏、成災分數不應合計。
實中向來相沿積弊。
大抵一縣中高下不一。
有數處盡豐收。
而一隅全歉者。
一經牽算。
則皆不成災。
其歉收之處。
多于熟地一邀蠲赈。
又未免侵濫。
因而州縣緣以為例。
緻小民苦樂不均。
今俱照各村莊分數。
實力查辦。
不得合計累民至散赈之法。
銀便于米。
錢便于銀。
現俱令易錢給發。
俟應銀米兼放時。
再行奏聞。
至彭家屏名下地畝。
現饬查租數。
另酌議奏。
報聞。
○又谕、成衮紮布等奏稱、追賊紮那噶爾布、尼瑪等。
分路攻擊。
沿途每遇山溪雨雪。
賊衆或暫留拒守。
而遊牧遷移遠去。
看來伊等總未盡力窮追。
若謂地形險阻。
賊衆何以能行。
若謂馬力疲乏。
豈賊馬獨能壯徤。
鄂實、明瑞等、自應尋蹤追襲。
即不能盡行剿滅。
而收其牲隻。
捉生取路。
自可前進。
何至徹回。
今朕已将擒拏阿逆專委兆惠、富德、既據成衮紮布等奏稱、賊人去向。
與濟爾哈朗相近。
即着永貴惠行堵剿。
至克勒特、烏魯特遊牧。
此時曾否内移。
務将此等鄂拓克、加意安撫。
勿令其與賊衆相合。
若賊衆往額林哈畢爾噶。
恐其侵犯台站。
着雅爾哈善、永貴、哈甯阿等、留心防範。
再永貴前奏、三格拏獲厄魯特和通喀喇、告稱賊衆往庫克烏蘇、會合克哷特、烏噜特、若大兵追急。
即遁入回部。
已令三格前往追剿。
則所報情形。
當在烏勒登之先。
何以未經奏及。
着查明覆奏。
○參贊大臣永貴奏、紮哈沁叛賊巴哈曼集、恃險立寨。
副都統額勒登額等、雖收其牲隻。
一時不能攻取。
續經将軍兆惠、派巴圖魯侍衛奎瑪岱等分剿。
并令拏獲之厄魯特屬人、持書谕降。
額勒登額等、将博羅通古之賊衆剿殺。
又問明拏獲之人。
系随紮哈沁收楞額占布前來。
現據山險。
因持書往谕。
占布不從。
随即覓路逃竄。
又捉生訊問。
巴哈曼集、同四得沁。
帶三百戶口。
越嶺而逃。
至衛和勒津暫住。
欲往克哷特烏魯特等鄂拓克去。
随派總管端濟布、接應奎瑪岱。
尋蹤追剿。
并行文将軍成衮紮布、侍衛烏勒登等、協同堵截。
報聞。
○命将叛賊青滾雜蔔之幼子巴裡、交刑部監禁。
○丙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曰。
喀爾吉善奏、現患疽疾。
不能視事。
将關防暫交将軍新柱護理等語。
披閱之下。
深為轸念。
着太醫院派外科一員。
令伊子員外郎定敏、帶同馳驿前往診視。
并加賞人參一斤。
以為藥餌之用。
仍着傳谕喀爾吉善、伊年老被病。
不妨寬以時日。
從容調理。
俟全愈後再行視事。
不必遽請解任。
副朕優眷至意。
○定查災委員處分。
谕、向來直省遇有偏災。
本邑正佐、不敷分辦。
例委鄰封州、縣、及佐雜、試用等官協同查辦。
原期體察周詳。
勿緻遺濫。
乃委員往往以例無處分。
事非切已。
不過扶同具結虛應故事。
甚非差委本意。
委員既經派遣。
則承辦皆分内之事。
自應與地方官功過一體。
嗣後委員内、如有查災不據實結報。
辦赈不實心挨查。
草率從事。
仍前玩忽者。
該督撫查明題參。
照地方官查辦災赈不實、一體處分。
着為例。
○又谕、據劉慥奏稱、豫省被水州縣。
所需赈粜。
請将山東、江南、二省應運漕糧截留五十萬石。
運赴開、歸、陳、許、等屬。
以濟赈粜之需。
并請于該二省近河州縣倉貯内、按一米二谷。
先行撥運等語。
豫省今歲被災州縣頗廣。
将來一切赈借平粜。
需米正多。
自當豫為籌畫。
以資接濟。
但山東、江南、二省近河州縣。
現在均有被水之處。
倉儲亦應留備。
未便撥運。
江西、湖北、與豫省舟楫可通。
乾隆四年、豫省被災。
曾轉運楚米協濟。
甚為妥便。
此次應撥糧石。
着交江西、湖北、巡撫。
在于該省相近河南各州縣倉貯内、酌定數目。
咨會動撥。
運交豫省分派收貯。
其江西、湖北、動撥谷數。
即将該省本年應運漕糧。
照數截留歸款。
以符原額。
仍将撥運截留各務。
一面辦理。
一面速行具摺奏聞。
○軍機大臣等議奏、刑部定拟、披甲五十三、用刀紮傷該管官塞克圖、按律斬決一本。
查此案、步軍統領衙門、于二月咨刑部。
今刑部直至四月始題請正法。
詢其遲延之故。
緣例載金刃傷定限保辜。
其紮傷本管官者。
限内身死。
将該犯妻子發遣。
限内平複。
妻子免遣。
此案應俟塞克圖保辜限滿。
始行題達等語。
查兇徒用金刃傷本管官者。
無論已未身死。
罪均斬決。
此等情罪重大之犯。
審實即時正法。
方足使衆儆懼。
若遲至數月。
日久漸忘。
何以昭示國憲。
至保辜限、專為該犯妻子發遣免遣之分。
與該犯無涉。
乃因辜限未滿。
轉令兇徒得延時日。
未免過拘成例請嗣後此等案件。
刑部審明日。
即将本犯具題正法。
于本内聲明、俟保辜限滿。
将該犯妻子照律分别辦理。
從之。
○大學士九卿議奏、上年十月内、臣等議覆禦史範棫士原奏、内開順天直隸未經中式之貢監。
由該督、府尹、責令地方官詳查。
照乾隆十年例、限一年查明。
冒名冒籍者。
悉令改正咨回。
如奉行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