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名參處在案迄今八月有餘。
大、宛、二縣。
尚稱毫無影響。
該府尹又稱、五方雜處。
勢難挨戶清查。
而有造冊奏聞、概行斥革之請。
殊未允協。
應請饬令順天府尹、督率兩縣、逐一詳查。
并出示曉谕各該生、速為呈報。
如果散處在外。
親族可代為呈首。
該縣即據呈申報。
不必又取同鄉京官印結。
緻滋吏胥勒索。
倘兩縣仍不實力稽查。
屆限混請斥革。
照原議參處。
至既清查後。
令兩縣分别造冊。
送部查核。
并彙申府尹奏聞。
其查無蹤迹、并不首明之冒籍。
既逾定限。
即行斥革。
得旨、依議。
此等捐納貢監。
其因應試投捐者。
乃圖獵取科名。
冒占試額。
自當從嚴辦理。
然例由國子監分堂肄業。
或由學政錄科。
其為數不過數百人。
年貌語音。
不難立辨。
嗣後應專其責成。
務令于肄業錄科時。
嚴加察驗。
以杜假冒。
倘仍前濫行收考。
一經發覺。
必将錄收各官嚴加議處。
至不應試之貢監。
第希頂帶之榮。
或由以捐納官職。
自與占冒科名、有關政體者殊異。
若必如前議、限年令其改籍。
不能改籍者、又皆斥革。
及如該府尹所奏、由該縣具結赴部、始準收捐。
轉緻胥役藉端需索。
種種過甚。
勿如聽其投捐為便。
○丁酉。
谕、守令為親民之官。
地方遇有災歉。
理宜據實查報。
河南夏、永等縣被災。
該管歸德府知府李由中、扶同隐匿。
殊屬玩視。
李由中着革職。
歸德府知府員缺。
已有旨着該撫于通省知府内、揀選一員調補。
所遺員缺、着範清濤補授。
其開歸陳許道鄧錫禮、雖亦未經具報。
但巡撫既有諱災之意。
而府縣又未通詳。
該道職在稽查核轉。
較之守令有心諱匿者。
尚屬有間。
且其材具亦尚可用以觀後效者。
鄧錫禮、着革職從寬留任。
○又谕、今歲河南各屬、被水成災。
已屢降恩旨、籌辦撫綏。
但米糧充裕。
尤須商販流通。
着将江南、江西、山東湖北、等省商販米麥雜糧船隻。
查系運往豫省災地粜賣者。
照乾隆四年之例、經由赴豫各關。
加恩免徵糧稅。
俾得踴躍運粜。
災地足資接濟。
俟明年麥熟後。
仍報明停止。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曰、方觀承查奏漳河漫溢情形一摺。
前聞魏縣、元城、大名等處。
猝被水災。
當經降旨、照乾隆八年之例、賞給急赈銀兩。
其倒塌房屋。
并令按間給銀。
俾得早獲甯居。
仍令該督方觀承、親往查勘。
今該督雖稱被災窮黎。
口食有資。
婦子相依。
罂竈略具等語。
但該處今年被水甚重。
城鄉居民。
室家蕩析。
甚屬可憫。
如有應行加恩之處。
仍着該督迅速查明具奏。
不必拘于常例。
務使被災窮黎。
不緻稍有失所。
以慰朕已饑已溺之至意。
至魏縣城外。
積年受淤。
已成釜底之形。
将來應作何籌辦。
并着該督方觀承、确按情形。
妥議請旨。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軍營将軍、大臣、俱可陳奏事件。
朕曾谕大臣有事、告知将軍具奏者。
因從前軍營将軍、大臣、各懷意見。
紛擾無益耳。
若大臣領兵剿賊。
離将軍甚遠。
何必一一報知轉奏。
不獨時日稽延。
而伊等奮勉與否。
亦無由盡知。
且大臣等、若謂報明将軍轉奏。
事體即可完結。
尤為陋習。
着谕兩路領隊大臣。
若與将軍相近。
仍照前旨。
其分隊領兵。
與追賊遠去者。
軍前事件。
不妨自行陳奏。
○署定邊左副将軍車布登紮布等奏、遵旨拏問達瑪琳。
因虛銜藍翎護軍瑪奇達、前往遲延。
以緻脫逃。
請将瑪奇達、與前次差往之虛銜藍翎護軍阿隆阿、革職治罪。
臣與阿蘭泰、派員不慎。
并請交部議處。
得旨、車布登紮布、初經任事。
着從寬免議。
阿蘭泰、着嚴加議處。
阿隆阿、瑪奇達、俱着革退虛銜藍翎護軍。
留于軍營效力贖罪。
○戊戌。
谕、朕此次巡幸木蘭。
着裕親王、和親王大學士來保、陳世倌、在京總理事務。
其月選之文員内通判、州、縣、等官。
武員内八旗護軍校、骁騎校、及外省送到之補放水手官、骁騎校、并年滿千總等官弁。
俱着王、大臣、照從前之例驗看。
至外省督撫提鎮等奏摺。
着照例自啟銮之日為始、俱赍赴在京總理事務處加封。
交内閣随本呈送行在。
候朕批示。
随本發回。
仍于總理處交赍摺人祇領。
該部通行傳谕知之。
○又谕曰、翰林院所撰緻仕大學士福敏碑文。
殊屬平庸浮泛。
明廷着作。
當以典雅親切為尚。
若沿襲舊文。
虛詞敷衍。
易一姓名。
皆可通用矣。
向來翰林文字。
多有此病。
其在無可稱述之輩。
循例予恤者。
固亦無足深論。
至大學士福敏、則朕受業之師也。
人品學問。
巋然為國家耆碩。
朕尚當親制碑文。
以光飾終之典。
讵可以雷同膚廓之語。
塞乃責耶。
謝墉即未谙體裁。
該掌院蔣溥、豈亦竟不留心閱視。
清文内繙譯更不成語。
德通所司何事。
蔣溥、德通、謝墉、俱着交部察議。
○革原任河南巡撫圖勒炳阿職。
發往烏裡雅蘇台軍營。
辦理糧饷事務。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西和林格爾民趙起林妻黃氏。
○己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額敏和卓曰、将軍成衮紮布、奏請辦理霍集占、及布拉尼敦。
朕意于明春進兵。
已谕知該将軍矣。
此二賊前被準噶爾囚絷。
朕特加恩。
俾仍領舊部。
乃負恩黨逆。
戕害我副都統阿敏道。
其罪必不可逭。
然皆二賊狡謀。
其脅從回衆。
尚屬可宥。
爾受朕厚恩。
且系回部望族。
為衆所信。
若能設計誘擒。
或使回衆離心。
執獻二賊。
更可不勞師旅。
爾即酌量辦理。
若必須用兵。
則用兵若幹。
應于何時進剿。
爾即據所見密奏。
○谕軍機大臣等、陝甘二省駐防及綠營、買補馬匹俱令按月奏報。
原以各營缺馬甚多。
急需買補。
必有所稽核。
庶可不緻延玩也。
今各處缺額之馬。
業已将次買補足額。
而買馬官弁。
迫于限期。
趱行迅速。
轉恐于新購馬匹。
緻多勞乏。
且行之日久。
恐成虛套。
此惟在該督等稽查得實耳。
着傳谕黃廷桂、嗣後陝甘二省買補馬匹。
停其按月奏報。
其沿途應如何牧放行走。
及買補多寡。
應如何設法催查之處。
令該督自行酌量辦理可也。
○貸江蘇山陽、阜甯、清河、桃源、安東、銅山、豐縣、砀山、宿遷、睢甯、海州、沭陽、贛榆、等十三州、縣、淮安、大河、徐州、三衛、水災饑民耔糧。
并緩徵本年額賦。
○庚子。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曰、鶴年所奏、查勘各州縣被水成災。
并續報河流漫溢情形一摺。
前因漳河暴漲。
驟注衛河。
館陶等縣、衛、被水成災。
而濟甯、魚台、金鄉、等處已涸之地。
又複淹浸。
即經降旨、令該撫鶴年加意撫恤。
今據該撫親往查勘。
及據各屬續報。
此次被水成災者。
有館陶、武城、臨清州、臨清衛、冠縣、夏津、朝城、堂邑、邱縣、單縣、恩縣、範縣、德州衛、濮州、濮州衛、曹縣、壽張、第十七州、縣衛、嘉禾遍隴。
轉瞬秋成。
猝被水災。
農民失望。
室廬蕩析。
栖息無所。
朕心深為轸念。
所有被水各屬。
俱着該撫遵照前旨。
一體加意撫恤。
并各賞給急赈銀兩。
毋拘秋災成例。
其房屋坍塌者。
即速給價修葺。
毋令久處苫舍。
緻滋疾病。
以慰朕懷保小民至意。
至館陶堤埝。
向例雖系民修。
但今被災已重。
生計拮據。
何忍複責以工役之事。
着即遴委道府大員。
星速動帑估修。
捍禦來路。
期令速涸。
若水退之後。
有可補種荍麥者。
即酌借耔種。
勸谕乘時補種。
接濟口食。
該撫鶴年、其善體朕意。
妥協經理。
務俾災黎不緻稍有失所。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尹繼善覆奏蘇家山滾壩、及運河竹絡壩勘明會商酌辦緣由一摺。
已于摺内批谕矣。
但所奏情形。
殊未明晰。
竹絡壩黃運兩河。
細加測量。
黃河水面。
既高于運河三尺有餘。
開放自必有倒灌之虞。
但水勢如此。
則由運入黃之中河口。
不幾亦緻倒灌乎。
若謂黃河有就下之勢。
則運河河身。
形勢自當相等。
摺内并未奏明。
殊增懸念。
至徐州一帶黃水中泓。
現在果能挾沙急走否。
前白鐘山奏内、雖有共刷深一尺二寸之語。
然此數日内。
曾否又有刷深之處。
黃河水勢。
朝夕無定。
于此摺奏之便。
何不随時奏聞。
以慰朕懷。
乃竟一字不及。
豈必待問乃覆耶。
朕于河工一事。
宵旰憂勤。
誠以數百萬民生攸系。
不得不刻刻留心。
可即傳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