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東省應赈者。
三十餘州、縣、衛、所經災區。
已面約親為查辦。
民皆感泣。
今赈尚未辦。
臣竟避勞就逸。
于心何安。
雖特簡撫臣。
自善區畫。
何如臣先查後辦之親切也。
一、東省水患頻仍。
皆平日不能思患豫防所緻。
臣于二月。
即通饬所屬、以一府有一府之水利。
一縣有一縣之水利、應作何開浚、修防。
現已确查詳議。
應辦者俟農隙興舉。
此緊要關鍵。
臣一去任。
恐緻遷延。
當親為妥辦。
以蒇厥工。
一、現與侍郎裘曰修定議開浚伊家河。
一切工料事宜。
亦須臣逐一經理。
且尚有與河臣會勘挑浚運河、及築堤工程。
俱有頭緒。
自應原議之人會同商辦。
以上四條。
皆臣切已刻不容己之事。
懇鑒愚忱。
另簡督臣。
準臣再留山東巡撫之任。
得旨、覽奏具見良心。
然朕實因無人。
故不得不用汝。
可将此奏、并朕谕旨、告之蔣洲。
令其妥辦。
蔣洲頗實心。
自能勝任也。
仍遵前旨行。
○以奉恩将軍廣寬子德榮、襲職。
○癸亥。
谕、據黃廷桂奏稱、近年陝督因辦理軍務。
行駐無定。
陝西督标七營。
不能随時稽察。
請暫交撫臣、就近查驗等語。
所奏具見為公事起見。
不分畛域。
深得大臣公正之道。
着照所請、現在陝省督标七營官兵。
暫交該撫、就近稽核。
其千、把等官。
應行拔補、及斥革者。
亦即交該撫、一體甄别。
至守備以上等官。
仍咨明該督、照例辦理。
以收整饬行伍之實效。
該撫不得以代庖稍存歧視。
○谕軍機大臣等、前經傳谕愛必達、令其速赴新任。
定長現在丁憂。
滇黔兩省大員。
俱系新調。
邊疆重地。
該督早到經理為宜。
至滇省課金。
向例即在該省譏價歸款。
以緻輾轉購買。
滋生弊端。
所抽課金。
原屬公項。
嗣後即着遇便搭解戶部交納。
不必留于地方變價。
庶可令積弊肅清。
着将此傳谕愛必達知之。
○又谕、據夢麟奏、德州衛第三屯缺口。
尚未堵閉。
惟濟南府知府洪肇楙、及該衛員弁、在彼料理。
該處并無大員督率。
且拘泥民築民修之例。
以緻數日可畢之功。
逾月未竣。
再聞臨清地方運河。
決口百餘丈。
現猶搶築未完等語。
德州系南北往來通衢。
而運河水勢。
又較黃河易于堵禦。
自應竭力儹辦。
以期速竣。
衛弁微員。
呼應自必不靈。
民田既被淹浸。
現經受災。
豈可責以修工成例。
其臨清決口未閉。
則來水既多。
景州一帶水勢。
亦難消涸。
昨閱鶴年摺奏、其任事甚為勇往實心。
何以如此緊要工程。
尚至經月未竣。
着傳谕鶴年、令其督率幹員。
竭力分段迅急搶築。
即行動項辦理。
不得拘泥成例。
總之蔣洲一日未經接任。
則東省之事。
責在鶴年。
未可息肩也。
○又谕曰、定長現在丁憂。
例應即行離任。
但滇省督撫、藩臬、俱經新換。
此時尚未抵任。
封疆職守綦重。
不可暫時缺人。
着傳谕定長、當權事理輕重。
以封疆為要。
俟愛必達到滇後。
再行起身。
至所奏郭一裕款迹。
較之恒文。
尚有輕重之别。
不當查封家産。
着即行知原籍。
其現在任所查封之項。
即應給還。
可将此傳谕定長知之。
○又谕曰。
劉統勳等查審郭一裕一案。
訊明郭一裕詐僞貪鄙款迹。
按律拟流。
并請查封家産。
此案情節。
郭一裕與恒文、各自有應得之罪。
而輕重不同。
恒文贓私累累。
衆證确鑿。
家産自應查封。
以懲貪黩。
所查郭一裕各款。
不過交屬員代買物件。
短發不及百金。
更有将原物退還者。
即其令屬員修造花廳一節。
亦祇數百金。
較之恒文、情罪亦應有差等。
若即一例辦理。
殊不足以服其心。
已有旨傳谕定長、将伊赀财照舊給還。
不必查封。
郭一裕現已在途。
劉統勳應饬令委員妥協伴送。
俟到京之日。
另降谕旨。
至恒文前已降旨拏解來京。
滇省距京甚遠。
宜加意防範。
嚴密關防。
毋令伊家人窺探消息。
緻伊畏罪自戕。
劉統勳即不得辭其咎矣。
着一并傳谕劉統勳知之。
○又谕、前據成衮紮布等奏稱、沙喇斯宰桑三都克、将瑪呼斯宰桑多爾濟擒獲。
今奏到供詞。
有托倫泰令勿與三都克同行。
已将此情節報知将軍。
自必轉奏。
後多爾濟脫逃等語。
多爾濟本屬可疑。
三都克尚欲擒拏。
而托倫泰令其獨行。
侍衛等如此舉動。
不惟有誤公事。
亦且贻厄魯特姗笑。
托倫泰既辦理不善。
以緻脫逃于前。
又推诿三都克于後。
甚屬無恥。
不加懲創。
百特無以服三都克之心。
而侍衛等亦不知儆懼。
可傳谕成衮紮布、若對質果系實情。
即将托倫泰正法。
仍傳谕兩路軍營各侍衛、伊等奮勉效力者。
賜以巴圖魯名号。
倘似托倫泰挾私取巧。
必照例正法。
斷不姑貸。
○又谕曰。
豆斌等奏稱、額敏和卓呈報、伯克托克托所屬瑪木特、托勒岱等、男婦一百餘口。
自哈喇沙爾投來。
或照厄魯特等之例安插。
或令與吐魯番安插之回人同居等語。
從前吐魯番安插回人。
系伯克托克托所屬。
此次投來之百餘口。
即準其同居耕種。
着交與額敏和卓、留心約束。
如有潛逃者、即行拏獲治罪。
○定邊将軍成衮紮布等奏、臣鄂實等帶兵辦理克哷特遊牧。
追剿叛逆之各得沁人衆。
于七月十三日。
追賊至哈什河。
悉行剿殺。
由烏納哈嶺回營。
又因接應明瑞等、甚屬緊要。
臣鄂實派兵二百名。
令巴圖魯侍衛濟塞布等前往。
複派兵率副總管莽蘇爾等、将叛賊藏匿遊牧者。
悉行剿殺。
查克哷特一鄂拓克。
共十九得沁。
除莽蘇爾、根達什等、八得沁。
移入内地外。
其叛逆之各得沁。
俱陸續剿滅。
收獲馬駝三百餘。
牛羊五千餘。
又有暫委總管之阿咱喇、巴圖巴拉、俱年未成丁。
被迫從亂。
随即投順。
協同剿賊。
但伊等祖父、世為頭目。
未便仍居本地。
或于軍營正法。
或賞給官兵為奴。
至莽蘇爾、根達什等、情願内移。
可否安插巴裡坤附近。
俱請旨遵行。
谕軍機大臣等、成衮紮布等奏、辦理克哷特遊牧内移之八得沁。
俱送交巴裡坤大臣辦理。
其阿咱喇、巴圖巴拉、着便中解送來京。
又奏稱、鄂實派兵二百。
交侍衛濟塞布等帶往等語。
所奏究屬含混。
明瑞等辦理綽和爾等鄂拓克。
一月有餘。
何以并無信息。
且鄂實即應帶兵前往。
而轉派侍衛。
着傳谕鄂實、令其明白回奏。
○予故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祭葬如例。
谥莊恪。
入祀賢良祠。
○甲子。
谕、據禦史湯世昌奏稱、現河工急需幹員。
請敕任事諸大臣、各舉所知。
送部引見。
發工委辦等語。
今日尹繼善奏請揀發河員。
已降旨交王大臣揀選發往。
差委自不緻乏人。
至該處現任官内、谙悉工務者。
亦不過如何煟、李宏等數員。
已據該督等奏明、分工督辦。
此外如尚有才具出衆、可勝河務之員。
該督等自必酌調派委。
否則雖令其各舉所知。
亦恐茫無以應。
徒多一保舉之虛名。
仍不收保舉之實效也。
所奏不必行。
○兩江總督尹繼善奏、籌辦疏洩湖水情形。
查南陽、昭陽、微山等湖。
衆流所歸。
宣洩之路有二。
一自江南小梁山、茶山、等處出口。
由荊山橋至王母山。
歸入運河。
一自山東湖口閘入運。
由得勝、六裡、钜梁、萬年、丁廟、頓莊、候遷、台莊。
等八閘、及江南之河清、河定、河成、三閘。
經宿遷、桃源、過清河之雙閘。
以抵楊家莊。
一由草壩歸入黃河。
一由鹽河閘壩下注入海。
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