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尺餘。
即三屯水亦漸落。
然口門極深處。
尚二丈餘。
今堤身已築三十餘丈。
未能下埽者三丈餘臣劄商漕臣楊錫绂、飛調德州衛回空糧船二十隻。
于河内一字排列。
以禦水勢。
視其波回溜轉。
擇稍淺處。
晝夜趕築攔水月堤一道長九十餘丈。
于十九日工竣。
既絕來源。
其下遊被淹地畝。
漸将涸出。
再查德州之南、四女寺地方亦有滾水壩一。
金門寬八丈。
遇運河盛漲。
由減水河遞入老黃河歸海今淤久應逐段開浚。
估計興工谕軍機大臣等、鶴年所奏堵築三屯決口。
及挑浚支河一摺。
内稱四女寺、哨馬營、二處。
皆運河歸海之路。
現已興工挑浚等語。
朕前以運河異漲非洩之入海不能消減。
是以降旨方觀承、鶴年等、令于徒駭、馬頰、等處。
相度歸海之路。
設法疏浚。
原非欲複九河故道總期于洩南運河之水。
使之入海。
今鶴年所奏、四女寺、哨馬營等處既為洩運尾闾此即朕谕中所及該撫等自當及時開浚。
以收疏導之益至此外或尚有可資宣洩者。
亦應留心查勘。
次第辦理總之多一入海之路即多一洩運之路不必拘泥也尋鶴年方觀承會奏臣等兩接廷寄會勘運河宣洩事宜查山東境内。
自德州至南旺七百餘裡内有德州哨馬營四女寺、減水壩各一堤外老黃河一道。
即古鈎盤河也博平縣馬頰河、設有減水壩一。
減水閘二涵洞一聊城縣徒駭河、設有減水壩一減水閘二至東阿縣屬之張秋鎮、舊有五孔三孔橋各一。
兩橋之間。
乾隆十九年、複建減水閘三。
今年盛漲時。
俱過水自三四尺至一丈五尺不等。
現在尚一尺至六尺不等。
合計閘壩各口門、共寬八十六丈三尺。
皆以宣洩運河入海。
其馬頰河河身。
寬自二十丈至一百餘丈。
容水為多。
老黃河次之。
徒駭又次之。
此皆運河舊有途徑。
茲哨馬營壩口。
并壩下引河。
業奏明挑挖深通。
其四女寺壩外十二裡。
有德州三十裡鋪大橋。
橫亘高埂之上。
橋内深外淺。
而自嚴家莊至玉泉莊。
中間四十裡。
并無河身。
應一律挑浚。
吳橋以下。
老黃河、及馬頰、徒駭、二河。
均于乾隆十四年挑浚。
今淤墊頗多。
均應徹底疏通。
又馬頰河、于海豐境内将近入海處所。
有羊沽橋支河一道。
現為居民築堰斷流。
應拆毀。
又各河所經橋座。
兩頭土壩甚長。
束水不能暢流。
并須拆改展寬。
添設木橋。
臣等已派明白河員、每處二人挨查。
直至海口。
逐段測量水勢。
分晰開報。
俟水消覆勘。
分别工程難易。
或勸用民力。
或動帑興修。
會同河臣、次第酌辦。
得旨、覽奏俱悉。
○是日、駐跸都穆達烏拉岱大營。
○甲申。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行圍。
○遣官祭賢良祠。
○署廣東巡撫周人骥疏報、乾隆二十二年分、肇慶府屬、墾複額内荒蕪稅、二頃有奇。
廣、潮、肇、嘉、四府州屬、額外荒蕪稅、六十三頃有奇。
○是日、駐跸布爾噶蘇台大營。
○乙酉。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成衮紮布等奏稱、現在由阿勒輝、衮西喇、至烏納哈特嶺口。
設台站一十三處。
山溪險阻。
恐有瑪哈沁藏匿。
應派滿福、帶兵三百名。
于烏納哈特等站。
來往巡查等語。
朕昨傳谕滿福、往額林哈畢爾噶一路巡查。
着照成衮紮布等所指台站。
往來搜緝。
務将藏匿瑪哈沁等、盡行剿殺。
以清道路。
即遵谕速行。
○又谕曰、兆惠等所奏、逆賊阿睦爾撒納身死信息。
諒非真實。
計我遣往哈薩克之額爾克沙喇、努三等。
此際已回至軍營。
自有确信。
如仍未擒獲阿逆。
天氣漸寒。
應先将哈薩克錫喇、巴圖爾烏巴什、鄂哲特、阿巴噶斯、哈丹等遊牧辦理。
俾伊犁等處甯靜。
則來年更易于集事。
如此等賊衆。
業經辦理。
或徹兵回濟爾哈朗。
或額林哈畢爾噶過冬。
着傳谕兩路将軍大臣等、定議具奏。
議定後。
兆惠可遣人往告阿布赉雲、我兵久駐爾界。
恐爾屬人驚疑。
是以大皇帝命我等徹兵。
爾等若将阿逆擒獻。
即速為奏聞。
自有重賞。
于歸途之便。
正可剿除諸賊。
現在成衮紮布等、既帶兵前往。
雅爾哈善、又遣三格等追截。
則以三路兵辦此數賊。
斷無不獲之理。
然必待獲賊。
始可徹兵。
不得因有此旨。
遂亟圖休息也。
○參贊大臣雅爾哈善等奏、端濟布、奎瑪岱等、招服台吉達瓦等戶口。
仍前追巴哈曼集事。
七月十四日。
至克伯讷克圖嶺。
捉生詢問。
知巴哈曼集等、在瑪納斯河源之小衛和勒晶居住。
随帶兵向追。
遇前掠台站之賊紮木布遊牧。
剿賊五十餘人。
生擒紮木布。
又遣招降巴哈曼集屬人。
有得木齊瑪勒占等、率二百餘戶來降。
據稱、巴哈曼集帶百餘戶。
越大衛和勒晶嶺逃。
端濟布、留管新降戶口。
派新降之瑪勒占等、随總管布喇勒圖往追。
查紮木布曾搶巴罕庫蘇台站。
應即正法。
其瑪勒占等十得木齊戶口。
俟内移時、分别辦理。
報聞。
○是日、駐跸巴顔溝大營。
○丙戌。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行圍。
○谕、據禦史周照奏、災地施赈。
恐不肖有司。
侵漁冒濫。
請密派大員親往查勘一摺。
所指情弊。
諒赈務中所實有。
但必密派大員查勘。
則于政體未協。
無論所遣之員。
一人耳目難周。
轉恐各督撫等懼幹處分。
或緻諱災不報。
坐視其颠連而莫敢上聞。
是本求祛弊而反緻屯膏。
适足為貧黎害矣。
然該禦史既有此陳奏。
應傳谕各督撫、于赈務尤當留心體察。
董率有司實力查辦。
倘或遺濫侵蝕。
如該禦史所指情弊。
或經朕訪聞。
或被人參奏。
不特州縣官從重治罪。
其各該督撫等、亦必嚴加懲治。
○谕軍機大臣等、據碩色查奏、黃州府屬廣濟蠹書周錫琏等、輪充糧庫總書。
加派私徵一案。
内稱乾隆二十年六月内、縣民夏廷佐等、在前任巡撫張若震任内控告。
批發黃州府查訊。
該府知府李珌審詳。
并非長徵。
分别拟以枷責。
随經張若震批結等語。
此案現據該督等究訊。
私徵屬實。
曆任知縣。
均有分肥情弊。
李珌系該管知府。
雖已于本案題參革職。
但從前巡撫批發查審時。
自當徹底根究。
據實詳揭。
乃以并非長徵。
朦胧詳覆。
轉将控告民人枷責。
而此後仍任該縣等加派私徵。
是李珌既諱飾于前。
複徇縱于後。
其罪尤無可逭。
着該督等審明情節從重治罪。
可将此傳谕碩色知之。
○是日、駐跸默爾根烏裡雅蘇台大營。
○丁亥。
上行圍。
○谕、去歲擒剿叛賊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