睦爾撒納、進兵至哈薩克。
西路以達勒當阿為将軍。
北路以哈達哈為将軍。
伊等既抵哈薩克。
未能擒獲阿睦爾撒納。
而哈薩克之阿布赉、複緻兔脫。
理應從重治罪。
朕意伊等未必有心誤事。
不過為賊所愚。
路遠遲誤之所緻耳。
是以降旨、将伊等微勞抵罪。
免其處分。
後經詢問自軍營回之侍衛官員。
則鹹稱達勒當阿領兵追趕阿睦爾撒納、相距一二裡。
逆賊不及馱載。
反遣人謂哈薩克即欲擒獻阿睦爾撒納、惟待其汗阿布赉至。
即便送至。
乃達勒當阿堕賊奸計。
俟其擒獻。
并未督兵追捕。
且下令不許衆兵前進。
直至逆賊捆載脫逃後。
方遣兵追趕。
哈達哈則路遇哈薩克阿布赉、既經後隊官兵呈報。
并不勒兵追捕。
至阿布赉逃去。
始尾随追趕一次以塞其責。
衆奏佥同。
達勒當阿、哈達哈、俱系擢用為将軍之人。
似此怠玩偾事。
不可不治其罪。
因将伊等公爵革去。
降秩示譴。
今訊問拏獲逆賊阿睦爾撒納之侄達什車淩、及宰桑烏巴什、供稱、阿睦爾撒納于去歲九月盡間。
自敗走地方潛回。
又據尼瑪供稱、去歲大兵追及阿睦爾撒納、我催促打仗。
将軍等未允。
等候阿布赉擒獻。
是以阿睦爾撒納得以脫逃。
彼時如盡力前進。
即可擒獲。
再阿布赉對面安營。
亦并不奮勇打仗。
一味遲延。
直至阿布赉逃去。
始行追趕。
旋即徹兵。
其急于徹兵一事。
亦系将軍等商量辦理等語。
供詞與自軍營回之侍衛官員所奏、俱屬吻合。
觀此、則伊二人不惟不能用朕奮勇之官兵。
反為逆賊等所輕視矣。
達勒當阿、哈達哈、俱勳舊子孫。
為朕股肱。
受恩承襲公爵。
且身為将軍。
帶兵追剿逆賊。
既遇賊首阿睦爾撒納、哈薩克汗阿布赉。
反堕賊術中。
因循觀望。
失誤事機。
坐緻逆賊兔脫。
實出于情理之外。
且去年由哈薩克徹兵時。
據達勒當阿、哈達哈奏稱、我兵所抵之伊什勒椿集。
距逆賊阿睦爾撒納逃竄所至之地。
速行亦需月餘。
賊去既遠。
時亦寒冷。
是以九月初間。
自伊什勒椿集徹兵。
行走五十餘日。
至巴顔鄂拉迤南之哈薩拉克地方等語。
今據拏獲之達什車淩、及宰桑烏巴什供稱、阿睦爾撒納聞大兵徹回。
由伊逃竄所至之地。
于九月盡間起身前來。
經過伊什勒椿集。
行走二十餘日。
至巴顔鄂拉。
又行走十五日。
抵哈薩拉克迤東之額布根塔爾珲地方。
共計行走五十日等語。
使逆賊逃竄所至之地。
距我兵所到伊什勒椿集地方。
果如達勒當阿哈達哈所奏。
有月餘程途。
則阿睦爾撒納由伊敗竄所至之地。
過哈薩拉克。
返至額布根塔爾珲地方。
即盡力速行。
亦必需兩三月餘。
方可能到。
且逆賊性極詭詐。
亦斷不肯貿然而行。
必已實知我兵徹回之信。
方行起身。
我軍由伊什勒椿集徹後。
與阿睦爾撒納相距月餘程途。
迨伊差人探聽得實。
再由哈薩拉克、至額布根塔爾珲地方。
又必需三四月之期矣。
乃我兵則于九月初間、由伊什勒椿集徹回。
行走五十餘日。
始抵哈薩拉克。
而逆賊阿睦爾撒納、即自伊所逃竄相隔月餘之地。
九月盡間起身而來。
既經哈薩拉克、複至額布根塔爾珲。
亦祇行走五十餘日。
何以如此之速。
豈能飛來耶。
以此推之。
伊等所奏、逆賊阿睦爾撒納逃竄所至之地。
與我兵所至之伊什勒椿集。
謂有一月程途者。
其被賊所欺。
愈覺顯然。
今觀此事前後情節。
去歲逆賊阿睦爾撒納逃竄所至之地。
初不甚遠。
當時伊等如果奮力前進。
必可就擒。
何至疎脫。
費如許力乎。
觀阿睦爾撒納、今歲春間即到額林哈畢爾噶地方。
此即達勒當阿、哈達哈、每事因循。
惟圖速回之明證也。
況今歲哈薩克阿布赉、遇我兵三十餘名。
一戰即降。
則去歲伊等稍肯奮勉。
直前逼之。
想阿布赉亦必投誠。
早将逆賊擒獻矣。
觀哈薩克阿布赉今歲之投誠。
又去歲達勒當阿、哈達哈、不曾用力之明證也。
爾伊等兩路兵丁會合後。
理宜聯為一體。
諸事商辦。
而伊等竟于初見之次日。
即分營行走。
至第三日。
即議及徹兵。
有是理乎。
且伊等即能和衷。
盡力擒拏。
尚未蔔能将逆賊擒獲與否。
而乃各分彼此。
豈能獲賊耶。
且如逆賊阿睦爾撒納免脫後。
我兵追逐。
達勒當阿、哈達哈、俱系将軍。
若肯親行。
豈不勝于諸參贊大臣。
乃伊二人并不前往。
止遣阿裡衮一人。
領兵追逐。
不知用伊等為将軍。
所司何事。
達勒當阿、哈達哈、如此種種贻誤軍情。
若不将伊等治罪。
則國家之賞罰何在。
而後此誰複出力報效耶。
此于用人之道。
所關甚大。
法難寬宥。
本當以軍法從事。
但達勒當阿、本一糊塗無能之人。
為賊所愚。
而哈達哈、每圖安逸。
遇事因循。
不肯奮勉。
俱尚非出于有心。
若果有心緻賊逃竄。
朕必将伊等從重治罪。
以正典刑。
然既誤用于前。
複姑容于後。
此即朕之咎也。
伊等身為将軍。
且系勳舊子孫。
似此坐失機宜。
玷辱滿洲。
更何顔面腼列班聯。
達勒當阿、哈達哈、俱着革職。
發往熱河、披甲效力行走。
○是日、駐跸鄂爾楚克哈達大營。
○戊子。
上行圍。
○以故雲南景東府土知府陶淳弟澄、襲職。
○旌表逼嫁捐軀之湖北蕲州民嶽國章妻陳氏。
○是日、駐跸珠爾罕烏裡雅蘇和羅大營。
○己醜。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行圍。
○谕、豫省今歲被災較重。
前經降旨、将被災各州縣應徵漕項、地丁、銀米。
分别蠲緩。
其地本高阜、未經被水者。
原應照數輸納。
不在應緩之例。
但念此等地畝。
雖無積水淹浸。
而與災地毗連。
收成自屬歉薄。
民力未免拮據。
着加恩将該省被水州縣内、分出之未被災地畝本年應徵漕項、及地丁銀兩。
一體緩至次年麥熟後徵收。
俾小民得以從容完納。
以示優恤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河東鹽政那俊奏、解州村民。
聚衆盜挖硝地堰工一案。
内稱該州知州張鎮、大有回避之意。
且巡役佥供有一二百人。
現報拏獲任曰用等二十一人。
供情亦與所訪迥别。
懇請欽差來州專審等語。
此案前據蔣洲摺奏雲。
已劄知塔永甯辦理。
今那俊奏請欽差專審。
自可不必。
但地方奸徒。
恃衆逞強不法。
不可不盡法懲究。
着将那俊原摺鈔寄塔永甯、令其将此案情節。
據實研訊。
務得确情。
所有案内人犯。
逐一嚴行究治。
以儆刁風。
不可稍存瞻顧。
并傳谕那俊知之。
尋塔永甯奏、臣于查勘後。
即饬河東道、切實究訊。
茲據報稱、實因村民所種硝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