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二年。
丁醜。
十二月。
甲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總兵一官。
有表率營伍、彈壓地方之責。
每遇缺出。
甚難其人。
前經降旨、令各省督、提、将堪勝總兵之副将。
各保數員。
以備簡用。
年來漸次升擢。
所餘無幾。
再着各省總督、提督、于現任副将内。
曆俸五年以上。
勝任總兵之員。
各保一人。
或二人亦可。
其參遊、都、守、等官。
如果才略出衆。
足膺專阃之寄。
不拘資格。
并各保舉一人。
一體送部引見。
以儲将材。
○谕軍機大臣等、據富德奏稱、察哈爾護軍鄂羅斯拜、于十月二十五日夜。
騎牽馬匹逃走等語鄂羅斯拜、派往軍前效力。
反向哈薩克逃去情甚可惡。
但伊雖哈薩克種類。
來投之後。
即作為護軍。
給與産業。
豢養二十餘年。
家屬俱在察哈爾。
有何被迫情事。
隻身逃往哈薩克耶。
向來兵丁迷路。
則該管官罪重。
若逃走則罪輕。
或該管官員。
希圖避罪。
以逃走詳報。
亦未可定。
除将伊家屬、交該總管。
暫行嚴加監禁外。
着富德将鄂羅斯拜、或系迷路。
或實系逃走。
查明具奏。
此時伊或潛回察哈爾。
着該旗亦嚴行緝捕。
○又谕曰、黃廷桂請将軍營用剩之馬。
挑選數百匹。
為烏噜木齊等處屯田之用。
昨已有旨詳悉傳谕矣。
軍需馬匹。
不妨多為豫備着傳谕塔永甯、于晉省營馬内、擇膘壯者。
酌撥二三千匹解甘。
其挑缺營馬。
另籌買補。
如價例不敷。
不妨據實奏聞。
量為加增。
至烏噜木齊一帶屯田。
需用牛馬。
甘省耕牛難購。
骒馬、菜馬、亦屬無多。
如晉省民馬内。
除買補營馬外。
有骒馬及不堪乘騎之細小馬匹。
俱可酌量收買。
或五六百匹。
或千餘匹。
即行解赴甘省。
至川省所産氂牛頗多。
其馬匹雖小。
不堪馳驅進剿。
而服犁耕地。
尚屬可用。
可傳谕開泰、将川省牛馬。
酌量購買一二千。
即骒馬亦可湊數。
于來年陸續解交甘省。
即不能趱赴春耕。
亦可補下年之用。
得此兩省協濟。
無煩另為籌辦矣。
并傳谕黃廷桂、其如何豫備員弁。
接收分送。
俟開泰、塔永甯、咨到之日。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直隸布政使清馥奏、民間制造麴塊。
為酒醋之用。
向例由坐糧廳給照徵稅。
不得過三百斤以上。
而奸民因之藉詞廣躧。
甚至販運出境。
查此項稅銀。
每年不過七十餘兩。
為探河防閘人役工食之費。
請于州縣辦公項下、每年湊解銀八十兩。
交坐糧廳為役食等費。
所給執照。
應行掣銷。
以便查禁。
得旨、此等躧麴情弊。
地方官既有稽查之責。
而納稅執照。
則從坐糧廳給發。
事屬兩歧。
奸民因得影射牟利。
恣意廣躧。
嗣後即令地方官給發執照。
照例徵收麴稅。
以便就近稽察杜奸民影射之弊。
不必屬坐糧廳經管。
其探河防閘役食等費。
為數無多。
坐糧廳自有茶菓等銀兩盡可酌辦。
清馥所奏、各州縣于辦公銀内、湊辦交廳之處。
亦屬非體。
至該地方官。
既經管理麴稅。
務當實力查察。
毋任仍前廣躧。
緻妨民食。
該管上司。
亦當留心稽訪。
如有官吏借端漁利。
及勾通需索諸弊。
即行嚴參治罪。
○信勇公哈達哈削爵。
以其子哈甯阿、承襲。
○以翰林院侍講學士金甡、為詹事府詹事。
○乙亥。
谕曰、董芳現已病故。
貴州提督員缺。
即着哈攀龍補授。
湖廣提督員缺。
着齊大勇調補。
王綏仍回原任。
其固原提督員缺。
着馬得勝補授。
仍留軍營領兵。
所有提督印務。
着黃廷桂于總兵内、揀選一員署理。
其肅州鎮總兵員缺着閻相師補授所遺員缺着高天喜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據張師載奏南陽一帶運河。
因石佛以上煞壩大挑水阻流停河冰易合等語所奏殊不明晰。
石佛以上既經煞壩則上遊之水似當别開支河一道仍聽其流注何以竟令水阻流停。
緻應修之新露堤形。
須俟開凍後方得動工耶。
此舉殊未得當。
着會同阿爾泰、另行籌辦。
嗣後凡遇煞壩俱當相度水勢。
或另開支河。
從宜辦理至另摺所奏黃河南岸。
堤單險要之處。
須添築月堤一事。
已批令該部速議具奏矣。
此項工程。
據摺内所奏情節。
似應建築。
但張師載為人過于願樸。
恐不免為人所聳動向來河員積習。
專以修工為侵肥計。
往往于無關緊要處。
亦慫恿興修。
如輕為聽信則糜帑滋事不小嗣後凡遇修築等事。
務當詳悉查勘實在情形。
方可辦理。
不特此一事為當留意也。
尋奏東省運河。
以汶水為本源。
南旺分水入運之處。
東有蜀山湖。
西有馬踏湖。
節年大小挑。
于分水口煞壩。
導汶入湖。
戽乾河中底水。
仍于河旁開溝。
從壩外流通入河。
但上遊底水微細。
下遊自流緩易凝。
今查運河一帶。
河冰已泮。
石佛以上各壩。
洩水寬深。
一律通暢。
并無凍阻。
凡遇修築興工。
臣更當倍加詳慎。
務期工歸實濟。
斷不敢輕信人言。
報聞。
○又谕、據馬大用奏稱、有呂宋番船一隻。
來廈貿易等語。
廈門雖原系海口。
但是否向有此等番船收泊貿易。
抑系如前此甯波海口之紅毛船。
舍粵東舊行、而自赴浙中。
冀開設新行者。
原奏并未明晰。
着傳谕楊應琚查明。
如系向來到廈番船。
自可照例準其貿易。
否則仍須令其回棹赴粵。
不可因已到廈門。
遂為遷就。
尋奏、廈門向有呂宋番船收泊。
應遵旨照例準其貿易。
報聞。
○又谕曰、車木楚克紮布、數年來效力行間。
近複招服博和勒、那木紮勒等烏梁海。
善為撫納。
着加恩封為郡王。
原任公多嶽特、自行告入叛逆烏梁海寨内。
勤勞可念。
着加恩賞給公品級。
四等台吉帕克穆、伍良海、升授三等台吉。
伍良海身故。
令伊子承襲。
内大臣察達克、賞緞六端。
副都統赤倫、散秩大臣圖布慎、各賞緞五端。
赤倫之弟察罕、賞戴孔雀翎。
署骁騎校索倫班圖、巴爾虎紮布俱授為骁騎校。
索倫領催什第、着署骁騎校。
其察達克所屬得木齊、收楞額、及兵丁等。
着納木紮勒、酌量賞給銀緞。
○旌表守正被戕之直隸臨城縣民劉行廣女劉氏。
守正捐軀之江西湖口縣民餘繼椿妻曹氏。
○丙子。
谕軍機大臣等、胡二引進等邪教一案。
經步軍統領衙門、會同軍機大臣、刑部、提犯研鞫。
列以四等。
分别定拟。
将應行斬絞各犯。
解往各該地方。
即行正法。
以示炯戒。
其河南現獲張仁餘黨之閻玉等犯。
及山西應解之李老人父子、周清水等、看來俱系此案情罪較重之犯。
而閻玉一犯。
雖非為首倡教。
但往來煽誘。
傳遞消息。
其罪殊屬可惡。
自當從重辦理。
不得因其搜無黑紙合同實迹。
稍為寬縱。
可将刑部會拟原奏及清單、鈔寄胡寶瑔。
令其詳細閱看。
酌量輕重。
遵照辦理。
昨已遣禦史朝铨、自山西赴河南。
會同查辦。
但伊到豫、恐需時日。
胡寶瑔奉到此旨。
如案内人犯、俱已提解齊集。
審訊明白。
即行定議具奏此等重案。
即封印後、亦可照常辦理。
不可稍為稽候。
○又谕、豫省邪教一案。
已有旨谕胡寶瑔、酌量查照步軍統領衙門、會同軍機大臣、刑部、所定胡二引進等罪案。
分别辦理矣。
适據劉統勳奏到、豫省邪教案内。
李老人、周清水、二犯。
已于山西拏獲解豫。
并案審訊。
該二犯乃此案渠魁。
雖據供已焚經出教。
而看其情節。
必因張仁敗露拏獲。
始行滅迹。
希圖漏網。
并非實心悛改。
其狡供斷不可信。
着再傳谕胡寶瑔、當嚴訊确實。
從重辦理。
尋奏、豫省應拏之犯。
俱已獲齊。
逐一審确。
惟山西李老人、周清水等。
尚未解到。
臣連日嚴訊。
細看各犯中。
王五鈞詭谲刁惡。
罪更甚于閻玉。
且張仁諸事。
皆其承接必有秘藏。
惟有從旁盤诘。
嗣據閻玉、孟孝友、供出八月帶進京銀五百兩。
剩回四百兩。
交王五鈞。
遂問該犯。
據供已起出一百兩。
其三百兩、系令高德寄交伊甥李應運。
旋據李應運毋楊氏供認、埋在鄰人李俊床下。
随于土中起出銀兩。
并有封固經卷一包。
内有狂誕之詞。
悖逆已極。
又供出何一封一犯。
立即嚴拏。
并無其人。
後查有郝玉鳳、姓名聲音相似。
亦經拏獲。
于其家搜出經卷。
内有大悖逆之處。
現在嚴訊。
一面提拏郝玉鳳之子郝雲及高德等。
俟解到一并會審。
再李老人、及周清水之父周隆庭。
皆系山西已正法張進鬥之徒。
周隆庭傳劉善經。
劉善經傳盧應科。
盧應科傳張仁之弟張義。
因傳張仁。
劉善經于上年發遣湖南。
臣已飛咨拏解來豫。
并案辦理。
張仁之母。
及其妻子。
久經拏禁省城。
其弟張禮、貿易他出。
現亦拏獲。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