聞。
○又谕曰、永貴奏派愛隆阿、帶兵三百名。
策應阿裡衮等。
伊即往魯克察克、籌辦軍務。
探聽阿裡衮、愛隆阿、信息等語。
所辦尚是。
但阿裡衮等、此時恐已遠去。
不能追及。
則往返徒勞兵力。
可傳谕永貴、愛隆阿、若不能追及阿裡衮等。
或伊等由别路徹兵。
即将愛隆阿調回。
○丁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爾泰奏稱、濟甯之東鄉。
積水廣闊。
難遽速涸。
查勘趙村石佛等閘。
運河之水。
較東鄉坡内。
實低三尺有餘。
若将運堤挑斷三四丈。
則水必入運。
久淹地畝。
皆可涸出。
趕種春麥等語。
運河之水、既低于坡内三尺有餘。
一經開放。
積水必消。
阿爾泰此奏。
甚合宣洩機宜。
足見其留心地方。
昨張師載奏内。
有南陽一帶。
石佛以上。
現在煞壩興挑。
水阻流停。
河冰易合之語。
此所奏挑斷運堤。
是否即在煞壩之内。
若在壩外。
則更與鶴年所奏、煞壩未開之先。
兩次宣洩坡水原奏相符。
此甚善之舉也。
即多開數丈亦可。
不必拘定三四丈。
此時糧艘北上尚早。
放水之後。
旋行補築。
亦不緻有礙運道也。
阿爾泰應即會同張師載、親往相度。
妥協辦理。
如東鄉積水果能全涸。
并即速行馳奏。
以慰朕懷。
尋阿爾泰等奏、濟甯東鄉積窪地畝。
于新閘地方。
挑堤放水系在石佛壩之外。
所放之水。
原可入運專行。
與煞壩挑河、并無妨礙。
查東鄉坡水。
現已消落二尺有餘。
而石佛壩外、長灣一帶。
尚有坡水高于運河六七寸之處。
即應遵照谕旨。
開堤八丈。
俾得速消。
涸出地畝。
查歸報涸地内彙奏。
報聞。
○又谕曰、紮噜特、阿噜、科爾沁等、三旗蒙古被災。
宜加恩赈恤。
着喀喇沁公紮拉豐阿、給事中諾木珲、為一路。
侍衛成林、主事留保住、為一路。
各帶銀三萬兩。
分兩路馳驿前往。
會同該紮薩克等。
查明應給銀赈米之處。
酌量辦理。
○以宗室永瑸、為二等鎮國将軍。
弘昤永恬、為一等奉國将軍。
谟廣、為一等輔國将軍。
谟經、奇臣、為三等奉國将軍。
永碩、為三等輔國将軍。
福格、福瑞、春韶為奉恩将軍。
谟顯、為二等輔國将軍。
○以衮沂曹道徐铎、為山東按察使。
○予原任兩廣總督鶴年祭葬如例。
谥文勤。
○予故喀爾喀頭等台吉、沙克都爾紮布祭葬如例。
以其子薩克圖爾紮布、襲職。
○戊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浙江杭州副都統範宜謙革職。
以正紅旗漢軍印務參領劉揚為杭州副都統
○庚辰。
谕曰、舒赫德前在軍營。
屢幹重譴朕皆曲為寬宥。
今春西師兩路進剿。
一時不得其人。
将伊加恩起用。
凡一切機宜。
俱詳悉面谕。
令其到軍營時、傳谕将軍成衮紮布。
并戒以不可如前恇怯。
善為協辦軍務。
讵意舒赫德自進兵以來。
所辦諸事。
全不奮勉。
成衮紮布、系蒙古人。
雖經戰陣。
然未面領訓谕。
舒赫德自應盡心襄助。
乃此次所辦諸事。
動失機宜。
即如招服克哷特烏噜特等遊牧後。
即當收其馬匹。
以益兵力。
使賊伎倆難施。
方得駕馭之道。
乃伊等任其屯駐山中。
緻使賊有餘力。
大兵既過。
随即叛逃。
舉此一端。
可見諸事全無成算。
及朕降旨诘責。
始東遮西露。
往來道途。
疲馬力于無用之地。
此皆舒赫德并不将朕谕旨、詳悉傳示成衮紮布之所緻也。
蓋兵法忌怯弱。
而舒赫德選懦性成。
兵法忌諱飾。
而舒赫德最工文過。
合計伊前後罪譴。
即正法亦不為過。
但西路進兵以來。
雖未能就緒。
尚不至大挫軍威。
若即寘重辟。
伊反得诿過于成衮紮布矣。
朕念成衮紮布、去年擒青滾雜蔔之功。
看伊顔面。
贳舒赫德以不死。
然其不足複用。
所謂下愚不移。
亦屢試而知之者。
舒赫德着從寬免死。
革職令為兵丁。
自備資斧。
在軍營效力贖罪。
伊子舒常、亦因加恩舒赫德、複授為侍衛。
遣往軍營。
今舒赫德既經革職。
舒常仍革退侍衛。
發往黑龍江。
至鄂實以參贊大臣。
前往軍營。
不過随同将軍行走。
并未奮勉效力。
亦當治罪。
但較之舒赫德、尚屬稍輕。
鄂實着革職。
降為藍翎侍衛。
自備資斧。
在軍營效力行走。
○又谕曰、球琳前為郡王。
因性情乖戾。
行走懶惰。
革去王爵。
授為貝勒。
即宜痛改前非。
奮勉行走。
乃懶惰如前。
不知畏懼。
每年朝期不到次數。
惟伊居多。
甚屬不堪。
着革退貝勒。
再此貝勒原委如何。
及應否襲替之處。
着宗人府查奏。
尋奏、球琳之子德謹等。
應請旨降爵襲封。
得旨、德謹着授為奉恩輔國公。
德存着授為三等鎮國将軍。
○谕軍機大臣等、前命成衮紮布等來京。
沿途查剿巴哈曼集等賊衆。
其叛逃之珲齊、額琳沁達瓦等。
令富德于歸途之便。
就近查剿。
伊等奉到谕旨。
但将端濟布等所報、巴哈曼集、為得木齊哈勒拜所殺。
随帶兵進剿等語具奏。
而沿途曾否遇賊。
并未奏及。
即端濟布追賊已久。
亦未聞探取信息奏聞。
計此時珲齊、額林沁達瓦等。
皆逃往沙喇伯勒。
來歲進兵。
務宜留心剿滅。
至所奏總管職銜五十六、将應正法回人、脫逃一名。
未經具報。
請革職治罪。
五十六着從寬免罪。
降為藍翎侍衛。
效力行走。
托倫泰索取多爾濟馬匹。
以緻控告。
甚不安靜。
理應正法。
姑從寬革退侍衛。
效力贖罪。
再成衮紮布、雖不可謂無罪。
而去年擒獲青滾雜蔔。
功足相抵。
仍傳谕成衮紮布、兆惠等。
将軍營事務。
及端濟布所辦紮哈沁賊衆。
作速奏聞。
○又谕、據黃廷桂奏稱、添派綠旗兵三千名。
計哈喇沙爾等處屯田兵内。
抽調十分之六。
仍須派兵一千九百名。
請于甘省标營。
及巴裡坤屯田兵内派足等語。
巴裡坤屯田兵一千名。
若抽調六百。
則該地恐不敷用。
宜酌量辦理。
昨聞賊衆投往回部。
因慮兵力單弱。
又谕于三千綠旗兵外。
添派五千。
黃廷桂想尚未奉到此旨。
看來各處屯田。
兵數尚少。
若可耕處多。
則續派五千名。
即留十分之四。
亦無不可。
且先後兵八千名。
酌留一二千屯田。
六七千進剿。
均覺裕如。
黃廷桂、其與雅爾哈善、加意辦理。
○又谕近日原品休緻年老之各部院司員。
皆效力有年。
此内亦有曾經軍前行走者。
雖不能辦理部院事務。
或能在旗當差行走。
亦未可定。
着加恩交該旗、查其能當差者。
或以壇廟官員。
或以步軍校補用。
不能當差者。
照武職曾經打仗者。
賞以全俸。
雖經出兵未曾打仗者。
賞以半俸。
内務府官員、亦照此辦理。
○辛巳。
谕、據夢麟等奏稱淮揚徐、海、等處。
彙湖入海幹支各河。
暨高、寶、下河。
歸江歸海之河港。
統計五十餘道。
俱先後告竣等語。
數郡烝黎。
積困已久。
今春省方之便。
目擊情形。
特指授諸臣。
動帑興工。
廣為疏導。
茲數月以來。
遂能陸續報竣。
諸臣仰體朕意。
悉心經理。
迅速集事。
甚屬可嘉。
夢麟、尹繼善、白鐘山、嵇璜、陳宏謀、俱着交部議叙。
裘曰修往來會商。
實力籌辦。
亦着一體交部議叙。
其在工承辦各員。
該督等查明、分别咨部議叙。
以示獎勵。
○又谕、據将軍綽勒多奏稱、齊齊哈爾副都統舒泰、系伊族弟。
舒泰着調補墨爾根城副都統。
所遺員缺。
着華柱調補。
○壬午。
谕軍機大臣等、據黃廷桂奏稱、派往哈喇沙爾、伊拉裡克地方。
屯田兵八百名。
續派前往吐魯番、屯田兵一千名内。
酌留十分之四。
收獲看守外。
抽撥兵一千一百名進剿。
如合三千之數。
尚應派兵一千九百名。
即于内地各營派兵一千三百名。
令其前往。
不敷兵六百名。
查巴裡坤現有屯田兵一千名。
臨時就近抽撥。
以足三千之數。
所有續派兵丁。
應需耔種馬匹等項。
一面具奏。
一面辦理等語。
黃廷桂所辦甚是。
但于巴裡坤屯田兵一千名内。
抽撥六百名。
恐巴裡坤屯田之兵。
又複缺少。
此一千兵、或另有用處。
或隻系備用。
如另有用處。
理宜補派前往。
将此寄信黃廷桂、酌量辦理外。
近聞阿裡衮、額敏和卓、以沙喇斯、瑪呼斯人衆。
由庫車地方。
逃往葉爾羗、喀什噶爾等語。
奏到時、朕意綠營兵丁。
多為派往。
于聲勢甚壯。
是以複降谕旨。
令黃廷桂原派三千綠營兵外。
再于甘省綠營兵内。
揀派五千名。
與原派三千名。
一同科理前往。
此旨黃廷桂尚未奉到。
但黃廷桂所奏。
屯田兵數尚少。
現應屯田數處内。
如堪耕種之地。
可以多得。
即将此項續派五千兵。
于到營時。
均令開墾布種畢。
于此内酌留十分之四。
令其看守。
亦無不可。
即原續共派八千進剿之兵。
本屬寬裕派往者。
于此内酌留一二千屯田。
六七千進剿。
盡足敷用。
總之屯田愈多愈善。
黃廷桂知此。
可行文雅爾哈善、盡心籌畫辦理。
務期廣為屯種。
以資積儲。
再馬得勝、已降旨授為提督。
令其帶領進剿前往。
其統轄屯田兵丁之處。
黃廷桂酌量另行揀派。
除将此寄信雅爾哈善、遵照辦理。
着一并傳谕将軍兆惠等知之。
○癸未。
孝莊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西陵。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據劉統勳等奏、山西大同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