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
有因換回直省解陝馬五百餘匹。
變價不敷買補。
以緻那墊公項等語。
此種墊項。
本應按款扣還。
但晉省連年挑解馬匹。
價值未免昂貴。
借墊買補。
自出實情。
若照數追扣。
兵力不無拮據。
着加恩于該鎮閑款地租銀内。
撥銀四千兩。
抵還墊項。
以示優恤營兵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統勳等奏、晉省各州縣倉庫錢糧。
業經盤驗等語。
前經降旨、令劉統勳于審案完結後。
仍赴東省。
查辦河工。
今據張師載、阿爾泰等、陸續奏報情形。
看來已有就緒。
自可漸次竣工。
着傳谕劉統勳、不必再赴東省。
即行回京辦事。
○又谕、今命兆惠為定邊将軍。
車布登紮布副之。
來年辦理進兵。
惟兆惠等是賴。
可傳谕兆惠、當與車布登紮布、富德、同心協力。
不可自分畛域。
至額敏和卓、因其熟悉回部情形。
人亦果毅。
已命為參贊大臣。
在前隊行走。
兆惠等務宜優待。
以收其益。
一切軍前事務。
相機辦理。
善自策勵。
以奏膚功。
○又谕、來年進剿回部。
宜先傳旨曉谕、以布拉呢敦、霍集占兄弟。
在噶爾丹策零時。
獲罪拘禁。
大兵平定準噶爾。
始行釋放。
因系回部頭目。
令其仍歸故土。
安集所屬。
以承恩澤。
伊等自應感激圖報。
永矢恭順之忱。
乃敢戕害使臣。
稱兵抗拒。
情罪難逭。
但聞諸事皆霍集占陰謀不軌。
至布拉呢敦、頗圖安靜。
其屬下人等、亦系一時被脅。
非其本心。
今大兵進剿。
惟正霍集占之罪。
若布拉呢敦、能将霍集占縳獻。
亦必宥罪加恩。
如此一面曉谕。
即一面進剿。
不可按兵俟釁。
若伊等果相猜忌。
自于軍事有益。
可傳谕兆惠、及雅爾哈善等知之。
○又谕、據成衮紮布等奏稱、追剿沙喇斯等賊衆。
已派哈甯阿、愛隆阿、陸續策應阿裡衮等。
永貴既奉命署理巡撫。
其辦理魯克察克事務。
舒赫德、巴祿、即起程前往。
其巴裡坤送來馬匹外。
再送吐魯番馬二千匹。
派兵一千、策應阿裡衮等。
乘賊不備。
速行掩襲。
收其馬駝牲隻。
則進剿回部。
益增兵力等語。
屯田事務。
已谕雅爾哈善、永貴、定長等辦理。
至署理巡撫。
何必定須永貴。
惟屯田最為緊要。
永貴宜加意奮勉。
舒赫德已降旨革職。
無庸承辦。
巴祿亦不必前往。
來年再領隊進剿。
○又谕曰、哈甯阿奏、額林哈畢爾噶一路。
氣寒雪盛。
全無水草。
若軍營馬匹、由此行走。
恐緻損膘。
惟自吐魯番至烏噜木齊、雪薄而水草亦好。
兩路遠近相等。
已行文巴裡坤大臣、及解送馬匹官員等語。
所見甚是。
可傳谕巴圖濟爾噶勒等、解送馬匹。
須由吐魯番一路經行。
若已向額林哈畢爾噶一路。
而前行未遠。
亦另行取道。
仍由吐魯番行走。
并谕巴裡坤辦事大臣等知之。
○參贊大臣永貴奏臣于十二月初八日。
至吐魯番。
詢問沙喇斯、瑪呼斯賊人信息。
知阿裡衮等、前至哈喇沙爾。
賊衆伐樹舉火。
截斷山路因取間道。
捉生詢問。
知賊已逃往庫車。
阿裡衮于十一月二十四日。
至哈喇沙爾之西南庫爾勒地方。
額敏和卓、遣人持書。
往谕庫車頭目。
尚無信息。
臣伏思阿裡衮等口糧。
宜為接濟。
今派愛隆阿等、帶兵赍送。
查巴裡坤運送軍營口糧駝隻回程。
經過吐魯番。
拟截留三百隻。
于辟展存貯米内。
動支起運。
至臣即應往魯克察克辦事。
因吐魯番取阿裡衮等信息較近。
是以暫行駐劄。
其阿裡衮章奏文書。
均關進剿要務。
若有就近辦理事件。
恐俟報遲延。
請即行開看。
亟需辦理者。
一面辦理随即具奏。
報聞。
○以輔國公如松、為兵部右侍郎。
正藍旗漢軍副都統哈甯阿、為鑲黃旗漢軍都統。
散秩大臣伯成、為正藍旗漢軍副都統。
鑲黃旗護軍統領阿巴齊為左翼前鋒統領。
護軍參領伊勒圖、為鑲黃旗護軍統領。
○是日起。
上以歲暮祫祭太廟。
齋戒三日。
○甲申。
谕大學士史贻直、參贊綸扉。
陳世倌、引年予告。
并熙朝黃發。
老成端重。
宜晉崇階以示褒寵。
史贻直、陳世倌、俱着加太子太傅。
協辦大學士尚書鄂彌達、揚曆中外。
宣力有年。
刑部尚書劉統勳、複職以後。
勤勞懋着。
俱着加太子太保。
○又谕、據黃廷桂奏、甘省各官承辦軍需。
有墊辦銀十萬一千餘兩。
請量為撥補一半。
其一半仍令各該員自行彌補等語。
甘省連年承辦軍需。
該督黃廷桂、事事悉心籌畫。
董率屬員。
迅速妥協。
克濟軍行。
該撫吳達善、同心協力。
往來經理。
俱着勞績。
在事各員。
俱能奮勉出力。
急公趨事。
于闾閻毫無擾累。
民情踴躍。
深屬可嘉。
所有墊辦銀兩。
既系因公實用。
若複令其自行彌補一半。
殊無以示獎勵。
此項應補之十萬餘兩。
着加恩賞給。
概行免其還補。
黃廷桂着賞銀一萬兩。
吳達善着賞銀五千兩。
俱于正項錢糧内支給。
用示優恤賢勞至意。
○又谕、甘、涼、肅、安一帶。
各标營官兵。
因本年米價稍昂曾經加恩每兵賞借四個月口糧。
以資接濟。
其陝省延綏一鎮、地屬邊徼。
差務絡繹。
本年秋收适值歉薄。
各營口食未免拮據。
來歲青黃不接為時正長。
朕心深為轸念。
着照甘、涼、肅、安、之例。
無論馬步守兵。
每名賞借四個月口糧一石六鬥。
自十二月起按月米麥兼支。
俟來年照各本營折色、四季扣還歸款以示體恤邊兵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安徽省現有需用工赈銀兩。
着戶部于附近省分。
酌撥銀六十萬兩。
解交安省藩庫備用。
○又谕曰、富勒渾奏、生員陳安兆、妄着書籍。
語多悖謬一摺。
據稱将伊所着書二種、及詩稿一部。
送學臣毛輝祖閱看。
以詞句狂放咨覆。
應請嚴加懲究。
并将該教官等查參等語。
所奏殊為過當。
此事在富勒渾于文義本不甚深。
更未免新進有意從嚴。
一聞事關悖逆。
辄欲從重懲治。
而毛輝祖又因所屬生員、經巡撫舉發。
恐稍涉徇庇形迹。
遂亦從而附和。
是以該撫據有此奏。
但朕閱該生所着大學疑思辦斷、中庸理事斷二書。
雖不無違背朱注。
支離荒謬。
要不過村學究識見膚淺。
妄矜着作。
即詩稿中間有牢騷詞語。
亦淺學人掉弄筆墨陋習。
其實非謗讪國家。
肆诋朝政。
如胡中藻之比。
封疆大吏。
遇此等事當識大體如果逞臆謗诽。
肆無忌憚。
自不得不懲一儆百。
若不過此等筆墨之過。
則前人亦往往有之。
況陳安兆所作。
并不足稱為着述。
于此而加以吹求。
轉無以服其心。
且恐開告讦之漸。
無知者遂謂無所措手足。
朕辦理庶務。
大公至正。
輕重務期得中。
過猶不及。
皆所不取。
此案無庸再行辦理。
富勒渾、毛輝祖、俱着申饬。
○又谕、塔永阿自行檢舉所管佐領圖記被家人盜去。
看來不勝副都統之任。
着革去副都統。
在内閣學士上行走。
所遺正白旗滿洲副都統員缺。
着觀保調補。
觀保所遺鑲白旗滿洲副都統員缺。
着舒慶阿補授。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臣前饬标員馳往沙河。
會同該縣。
陸續拏獲河南邪教案内要犯。
胡文保、及胡宗、傳進忠、鄭全、并據該縣及邯鄲。
查有先經容留胡文保之張玠劉兵、二犯。
并沙河縣民申邑斌一犯。
各于家内搜出合同歌詞。
線串錢文。
訊系胡二引進給與應一并咨解步軍統領衙門質審。
又昌平、房山、武清、等處。
節次奉文。
協拏邪教案内、韓士英、劉秉文、趙大、劉國輔等、二十餘犯。
并劉秉文供出之張應春一犯。
各犯家内。
均搜有合同歌詞、經卷、線串錢文等件。
又據昌平州、訪獲韓士英徒弟張四、張二、孫三、旁六、包興隆、田守庫、六犯。
并與張應春同入會之王得洪、王得勝、趙世榮、趙義、四犯。
在各犯家内。
搜出線串錢文。
據該犯等供、尚有合同歌詞。
并趙義之合同線串錢文。
俱系張應春擕帶進京。
又據武清縣、訪護分得合同之陳二、劉魁、陸天祥、張國盛、四犯起出合同十一紙。
訊系趙大、劉國輔所給。
複于趙大、劉國輔家内。
查出合同三紙。
臣并令錄供。
解送步軍統領衙門。
并案審拟。
得旨、知道了。
張士乾何尚未獲。
又奏、張士乾聞已逃往陝西等情。
谕軍機大臣等、據方觀承奏稱、收緣會邪教案内。
現在脫逃之張士乾一犯。
訪系逃往西安府地方。
投奔流犯劉進官處。
業經飛咨該撫嚴密拏解等語。
張士乾系邪教案内重犯。
斷不可聽其兔脫。
如清馥已經到陝。
交伊速即拏解來京。
倘清馥尚未到任。
即着吳士功嚴緝務獲。
倘有疎縱。
惟該護撫是問。
○又谕、前經降旨、令劉統勳于山西審案完結後。
再赴東省辦理河工。
昨據張師載、阿爾泰、陸續奏報。
看來辦理已有次第。
是劉統勳無須再往山東。
着傳谕張師載、阿爾泰悉心查勘。
督率屬員。
實力籌辦。
堤岸當修者修。
河道當浚者浚。
務使将來蓄洩有資。
經久無弊。
不可草率了事。
○又谕、據黃廷桂奏、甘省各官承辦軍需。
有墊辦銀十萬一千餘兩。
請于準噶爾夷人進藏案内餘剩銀兩。
及扣留公費名糧内。
量為撥補一半。
其一半仍令各員自行彌補一摺。
已有旨概行賞給。
免其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