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縣。
河間府屬之景州、故城、交河、吳橋、被水各州縣。
業經降旨撫恤。
赈借兼施。
災黎自可得所。
惟是例赈應至正二月為止。
貧民仍不免拮據。
着加恩将大名等各州縣内、九十分之極次貧民。
再各加赈一個月。
以示轸恤。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陝西米脂、吳堡、清澗、綏德、鄜州、洛川、延川、武功、等八州縣。
民欠新舊常平倉糧。
共八萬二千餘石。
若照常例徵半緩半。
此時正屆徵收之期。
但該處去歲收成歉薄。
雖勘不成災。
而闾閻究屬拮據。
所有米脂等八州縣、應徵一半之常平倉糧、四萬一千餘石。
着加恩緩至本年秋成後徵收。
以纾民力。
其現在已徵在倉者。
仍照例入于奏銷。
不得令官吏中飽。
○命革職湖北巡撫盧焯、在巴裡坤辦理糧饷處效力。
○甲午。
世祖章皇帝忌辰。
遣官祭孝陵。
○命副都統集福、帶領侍衛紮拉豐阿、納木紮勒、往西甯。
谕軍機大臣等、去年進剿厄魯特。
叛賊餘黨。
分路逃竄。
近據阿裡衮等奏稱、沙喇斯、瑪呼斯、賊人。
俱逃向愛什瑪山之東南。
察其蹤迹。
應在呼爾塔克山、羅布諾爾等處藏匿等語。
羅布諾爾等處。
與噶斯相近。
可通青海。
或賊人逃往彼處。
亦未可定。
因特派集福、紮拉豐阿、納木紮勒、前赴西甯。
與副都統德爾素、青海郡王索諾木丹津、貝子納木紮勒車淩等。
會同辦理。
集福等至西甯。
德爾素即同往青海。
令索諾木丹津等、派兵一千。
聽候調遣。
仍選派熟識路徑兵丁、三四十名。
交紮拉豐阿、納木紮勒等。
帶往噶斯一路。
根尋賊人蹤迹。
若有藏匿逃竄之厄魯特等。
紮拉豐阿、報知集福等。
即帶兵前往搜剿。
若并無蹤迹。
紮拉豐阿等、亦即回京。
集福可傳谕索諾木丹津等、密為豫備。
小心宣露。
○又谕、據阿裡衮奏、沙喇斯、瑪呼斯賊人。
向愛什瑪山之東南、呼爾塔克山逃去。
呼爾塔克山。
與羅布諾爾相近等語。
因披覽地圖。
呼爾塔克山、羅布諾爾、等處。
與魯克察克相近。
未知阿裡衮、曾否行文雅爾哈善等。
可傳谕雅爾哈善、在魯克察克一帶。
留心訪查。
此時阿裡衮、若己追及賊人、固善。
倘又逃往他處。
或向噶斯一路。
已調青海蒙古兵丁、豫備堵截。
再呼爾塔克山等處。
既與魯克察克相近。
去巴裡坤。
亦當不遠。
巴裡坤大臣等、亦應遠設卡座。
加意了望。
如有賊人蹤迹。
即行搜剿。
似此分途防範。
賊衆自難藏匿。
○又谕、據舒赫德等奏稱、辟展秋收豐稔。
已行文黃廷桂、派綠旗兵四百名。
今歲廣為墾種等語。
所辦尚是。
但舒赫德己革職、令于軍營效力。
将軍等遣往魯克察克、辦理沙喇斯等賊衆。
看來非伊所能承辦。
可傳谕雅爾哈善等、就近堵剿。
若賊蹤甚遠。
亦無關緊要。
即于進剿回部之便。
再為搜捕亦可。
舒赫德不必在魯克察克。
即遣回軍營、效力贖罪。
至屯田一事。
實為要務。
亦傳谕雅爾哈善、永貴等矣。
雅爾哈善在軍營、無應辦之事。
着速至魯克察克。
與永貴商辦一切。
若屆進剿回部之期。
即宜奮勉前往。
○乙未。
谕軍機大臣等、喀爾喀親王桑寨多爾濟等奏稱、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于去冬圓寂等語。
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系喀爾喀四部落遵奉之大喇嘛。
雖不比前人德壽兼全。
久興黃教。
然伊在時、亦能作興黃教。
極力安衆。
朕用是疊沛恩施。
常加優禮。
今聞圓寂。
深為轸恻。
着加給敷教安衆喇嘛封诰印信。
照舊例頒賜器币鞍馬品物。
以示優恤。
○丙申。
谕軍機大臣等、阿思哈奏、漕船回空遲緩。
不能依限受兌。
該道等詳請寬限一月。
恐愈滋延玩。
令上緊兌開。
将緣由咨明沿途稽核等語。
去歲漕艘。
緣運河水大。
挽運稍艱。
經朕特派大臣。
節次嚴催。
始得回空南下。
而江西幫船。
尚有臘月未能到次者。
今歲重運。
若再任其遲緩。
則回次又逾例限。
将來輾轉稽延。
勢難如期交兌。
漕務必緻有誤。
着傳谕楊錫绂、阿思哈、令其設法兌開。
沿途仍不時催趱。
務使迅速過淮。
即今歲抵通稍緩。
而明年自可不逾例限。
該督撫其嚴饬員弁。
上緊趱運。
毋緻稽滞贻誤。
○又谕、據莊有恭、富勒渾等奏稱、邪教案内劉善經一犯。
現從配所、遴役押解河南等語。
該犯既供稱、仍受同教王五鈞銀兩。
則可知其人、尚未能洗心改過。
其如何互相教誘煽惑之處。
必須豫省集犯嚴究。
方得确情。
着傳谕胡寶瑔、令其提同案犯。
嚴加質訊。
務得實在情節。
分别定拟。
一并解京。
○又谕、河東道黃凝道。
前任湖南。
曾經碩色參奏。
及來京引見。
朕因其年力尚壯。
仍以監司錄用。
但即其面奏開試礦廠一事。
未能确勘情形。
殊屬草率。
看來其人長于口說。
于地方諸務。
未必能實心辦理。
着傳谕塔永甯、令其留心試看。
果能勝任與否。
據實奏聞。
○又谕曰、納木紮勒等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