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被水處所。
業經屢降恩旨。
蠲緩赈恤。
其鄒、滕、金、魚、濟甯、菏澤、單縣、城武、曹、範、蘭、郯、館陶、恩、武、臨清、等州縣内。
毗連災地。
收成歉薄之處。
所有乾隆二十二年、應徵錢糧。
及二十、二十一年、帶徵未完銀兩。
若照常輸納。
小民未免拮據。
着加恩一體緩至麥收後開徵。
以纾民力。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昨命兆惠、雅爾哈善等。
分路進剿。
以專責成。
但兆惠既有畏難之心。
雅爾哈善、至今猶未至魯克察克。
朕心深為廑念。
辦理沙喇伯勒賊衆。
已派兵五千。
自屬裕如。
兆惠等宜加意擒剿。
不留餘孽。
若仍不能集事。
朕惟兆惠是問。
至由庫車、阿克蘇、進兵回部。
雅爾哈善、惟與額敏和卓、同心協力。
資其計畫。
加以鼓舞。
不可稍存歧視。
再額敏和卓所屬之回兵。
亦屬可用。
宜向彼商酌派出。
或得一千。
或得數百。
即将綠旗兵、照數撥除。
此項撥除兵丁。
所得分例。
着賞給回兵。
○又谕、自京至巴裡坤、所設台站。
向俱特派人員巡察。
今觀内地軍台、遞送事件。
較前稍覺遲滞。
總因日久懈弛。
馬匹亦多疲乏。
着将直隸軍台事務。
交按察使永甯。
山西軍台。
交按察使明山。
陝西軍台。
交布政使武忱。
自甘肅至巴裡坤軍台。
交巡撫吳達善。
專司巡察管理。
如馬匹有疲乏者。
或令更換。
或于事簡台路。
調撥壯健者應用。
其應如何辦理之處。
即各具摺奏聞。
○又谕、數年進兵以來。
自巴裡坤至軍營。
所設台站官兵。
馳送事件。
尚無贻誤。
且有剿殺賊衆。
奪回劫擄官物者。
應加特恩。
以示獎勵。
着永貴、吳達善、查明台站筆帖式内。
有遇賊剿殺、奪回官物者。
或即題補本部主事。
或交部議叙請旨。
其餘兵丁。
概賞兩月錢糧。
巴裡坤以外台站事務。
即着永貴巡察管理。
台馬有疲乏者。
即會同吳達善等、調撥更換。
○壬辰。
享太廟。
遣諴親王允秘恭代行禮。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遣官祭太歲之神。
○谕軍機大臣等、昨命黃廷桂、再辦馬二千匹。
留富紹于巴裡坤。
續送烏噜木齊軍營。
今雅爾哈善、領兵由魯克察克進發。
着改送魯克察克。
分給所領索倫兵一千名。
富紹将馬匹交收後。
即在雅爾哈善隊内行走。
其巴圖濟爾噶勒、果木尼勒圖、将前起馬匹。
送至烏噜木齊。
即在軍營行走。
可傳谕兆惠、雅爾哈善、富紹等知之。
○又谕、朕昨谕雅爾哈善、将額敏和卓所屬回兵。
派出進剿。
因伊等情形熟悉。
而額敏和卓、亦便于指使。
但恐回人馬匹不敷。
着傳谕雅爾哈善、将原派綠旗兵、每人馬一匹。
照數給與回兵。
此次辦理回部。
朕專交雅爾哈善、額敏和卓二人。
應進兵時、即一面具奏。
一面起程。
惟知會将軍兆惠。
毋庸往返咨商。
再雅爾哈善等、由阿克蘇、庫車、進取葉爾羌、喀什噶爾等城。
所有收獲器什。
除應交内府者。
酌量赍送外。
其衣服等物。
即獎賞兵丁。
至軍器馬駝。
尤當盡行查取。
以給軍用。
○又谕、聞向來進兵時。
自哨探兵丁外。
又派數十人了望。
謂之墨爾根哨探兵。
凡行兵遣發哨探。
特為豫偵賊人信息。
掩其不備之意。
今于哨探隊前。
複遣人行走。
設為賊所窺。
得以豫作準備。
而大兵遠隔。
一時不能猝至。
轉似與賊送信者然。
是名為審慎。
其實自示怯懦。
有何裨益。
此次進兵。
不過與大營相去四五十裡間。
遣發哨探。
一見賊蹤。
即行馳報。
則大隊兵丁。
自可接踵迎擊。
至厄魯特性習。
反覆無定。
往往自相戕害。
從前達瓦齊在伊犁時。
人心尚且離散。
今日豈有堪為統率之人。
即如巴圖爾烏巴什、亦嘗收合黨衆。
究未聞推為台吉。
今又伏冥誅。
則哈薩克錫喇等小醜。
焉能使衆賊服從。
且衆厄魯特等、已成瑪哈沁。
冬寒竄伏。
栖止一處。
必緻互相争奪。
大兵乘其潰亂。
迅往襲擊。
立可奏功。
兆惠等、勿因其烏合之勢。
過為顧慮。
即遵朕節次谕旨。
相機辦理。
○又谕、據阿裡衮等奏稱、現在前往庫車。
于所到山谷内。
搜捕瑪哈沁。
偵探賊人蹤迹等語。
阿裡衮等前次奏事。
距今二十餘日。
朕心深為廑念。
今雖稱尋蹤追賊。
然伊等兵馬之力如何。
未經奏及。
前已降旨。
令伊等徹兵。
令額敏和卓、同雅爾哈善、辦理回部。
此時能收服庫車回衆、固善。
否則竟回遊牧暫息。
再整兵往魯克察克。
一切與雅爾哈善、商酌辦理。
阿裡衮亦不必前赴軍營。
仍回巴裡坤辦事。
○癸巳。
谕曰、鐘音參奏李友棠一案。
吏部議以降調。
當經降旨、交總督楊應琚查奏。
今據楊應琚奏、李友棠于按臨考試時。
場規不肅。
試事草率。
諸款俱屬确實。
本應照部議降級調用。
但尚無别項劣迹。
李友棠着從寬降四級留任。
○又谕、上年直隸大名府屬之大名、魏縣、元城、南樂、清豐。
廣平府屬之清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