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命兆惠、雅爾哈善等。
照成衮紮布所見傳谕。
今更繕發敕書。
谕以平定準噶爾、及哈薩克歸降等事。
令其守分安居。
兆惠等酌量頒給。
此次進兵。
伊等如不必經過布噜特。
即另行取道亦可。
何以總未奏及。
豈謂陳奏後。
即當辦理攻取耶。
布噜特以外。
部落尚多。
豈有盡行攻取之理。
然伊等若驚疑生事。
又何可置之不問。
惟先期曉示。
庶可潛消禍本。
再去年珲齊等叛逃。
正值兆惠前赴伊犁之時。
迂道相避。
賊始得脫。
此次進剿。
不可複蹈故轍。
○谕、據吉慶奏、近年截漕過多一摺。
稱康熙年間、共截過漕糧二百四十萬石。
雍正年間、亦不過二百九十餘萬石。
今已截至一千三百二十餘萬石等語。
所奏固亦慎重京庾之意。
但朕偶遇偏災。
已饑已溺之懷。
自不容已。
初亦不計截漕之數。
遂至如此之多。
若恐京倉易缺。
而于待哺災民。
稍有靳惜。
朕從來無此意見。
設多方顧慮。
其遂将重視倉廪之儲蓄。
而偶有災歉。
不為通融拯救耶。
至各省地方官。
因朕屢屢截漕。
遂于常平倉谷。
不實力籌辦。
此種情節。
實亦不免。
要在督撫司道等。
嚴饬屬員。
先事豫圖。
行之以實耳。
常平所貯。
原以備水旱不虞。
若需用過多。
自不能不再取給于漕糧。
而究不可專恃漕糧、為散赈平粜之用。
況江、浙、等省。
有漕可截。
尚可藉以接濟。
若雲、貴、等無漕省分。
惟資倉谷赈借。
設不實籌儲<彳侍>。
一遇災歉。
将何以應之。
嗣後各省大員。
務當留心查察。
勿得奉行故事。
以緻有名無實。
至朕轸念災黎。
有加無已之意。
固有出于不自覺者。
無論所截漕糧。
已十倍于康熙雍正年間。
而截漕之外。
一切赈借所用倉谷。
又不知凡幾。
此亦天下所共知者。
易曰。
有孚惠心。
勿問元吉。
朕非問也。
然試平心而論。
朕之于民。
為痌瘝一體耶。
抑猶有隔膜之見耶。
近年如江、浙、河南、山東、等省被災。
雖已多方赈恤。
不下數千百萬。
朕心猶不免惄然。
而蚩蚩無知之流。
或邪教之屢興。
或怨謗之自若。
則有司奉行之不善。
教化之未臻。
不能不憤懑于懷。
而愧吾誠之未至也。
然朕必不因吉慶此奏。
鰓鰓過計。
緻于撫恤災黎。
轉有所節啬也。
○是月。
欽差侍郎夢麟等奏謝。
得旨、覽。
爾等勉力襄事。
固宜嘉予。
然近日頗有繁言。
謂河工不無□銷。
隻待春水一過。
便可了事。
如此、則朕不惜帑、興修水利。
将為貪員飽私槖耶。
恐汝等當不起。
慎行嚴察。
及今察出。
猶可免己罪。
不然。
如何結案。
○又奏、洪澤湖水出路。
一由清口、會黃歸海。
一由運口、入運達江。
一由山、盱、五滾壩過水。
由高、寶、諸湖入運、歸江歸海。
高、寶、一帶入江各河港。
已節次疏浚。
運河源頭。
尚須節制。
查惠濟等閘。
向遇重運過後。
即相機啟閉。
使清口來水少、得騰空運河。
滾壩過水。
暢遂歸江。
近啟閉失宜。
且惠濟閘圯壞。
現已勘修。
嗣後每年重運過畢、五壩過水盛大時。
将惠濟、通濟、福興、等閘酌閉。
數日啟放一次。
俟五壩水小。
開放各閘。
湖河之水。
去路疏通。
洪湖出口之水。
旁分無多。
亦可專力敵黃。
且可防倒灌。
即或清水偶弱。
閉惠濟等閘數日。
不使黃流進口。
運河亦免沙淤。
得旨、覽。
又批、不看至此。
朕幾疑汝等欲以高、寶、為壑矣。
然正不可因有此旨。
惟以閉閘為得法也。
總之運河。
節制惠濟之進水猶可。
而節制高、寶、湖水之入則不可。
仍以早行疏洩為是。
○欽差侍郎裘曰修等奏、毛城鋪口門。
東西兩裹頭間。
溝槽逐年刷深。
口南舊亂石壩。
亦坍卸。
遇蔣家營等處漫溢。
睢河下、遂成巨浸。
拟将溝槽填平。
建壩一座。
高三尺。
口南舊壩修複。
高二尺。
蔣家營、傅家窪、各引河。
遵前旨不令開放。
遇盛漲之年。
不得已暫為啟放。
或自行漫灘。
毛城鋪溝槽既填。
且有亂石壩抵禦。
無虞沖刷。
豫、安、兩省毗連州縣。
并下江蕭縣、砀山、諸水。
皆可安流。
報聞。
又批、此語仍屬河工積習。
遷就不可行。
朕意但當聽其自行漫灘。
今石堤已固。
何慮徐州耶。
○又奏、東省沂河西岸之江風口。
舊有迎水、滾水、各壩。
分水入武河。
現俱坍損。
由壩口洩水入武河之支河、淤墊。
武河正流。
亦間沙淤。
請将原壩修理。
壩側築堤。
壩外支河、及武河、并江風口外之陷泥河。
武河西之燕子河。
又西之芙蓉河。
淤淺處、一并挑挖。
得旨、如議速行妥辦。
○欽差給事中海明等奏、查看伊家河。
河頭原過水六尺。
今三尺。
應圍築圈壩。
再加迎挑。
并乘時普勘河身淤墊處。
一律疏浚。
得旨、好。
又批、此系因湖水減落乎。
抑系因水過泥停。
河底淤高乎。
再迎挑之口門。
何不令與湖底一律深通耶。
速行詳悉奏來。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直省泊河、河浦、津軍、等廳屬河身。
因上年漳、衛、并漲。
沙淤甚多。
勘明可緩辦者。
九十一段。
餘四十五段。
淤寬難挑。
請順溜開漕。
流刷浮淤。
工銀、于北運河工節存項撥用。
得旨、如所議行。
○兩江總督尹繼善等奏、江都屬之芒稻河。
為湖、河、諸水歸江第一尾闾。
閘壩自應起放。
但淮南鹽艘。
向由此行。
啟閘溜急。
恐礙鹽運。
芒稻閘東、舊有越河。
長六百餘大。
挑挖淤淺。
可直達金灣北閘。
鹽艘改由此運。
洩水運鹽。
分為兩途。
芒稻閘可長啟放。
洩水歸江。
得旨、甚是之舉。
又批、得之矣。
○升任江南副總河嵇璜奏、淮、揚、下河各工。
俱于去冬陸續報竣會奏在案。
茲查運河下遊之瓜洲、儀徵、一帶。
地勢兠灣。
洩水不暢。
惟芒稻河為歸江第一尾闾。
将前挑河所築各壩開放。
計運河可日減水寸餘。
運河水面低。
則高、寶、卲伯水。
層遞歸江。
四月以前。
湖水約已大減。
伏、秋、五壩過水。
三尺以内。
歸江之路。
足資宣洩。
即過水漸多。
宣洩不及。
将高郵湖諸港口、開放入運河。
由車邏、南關、二壩減洩。
歸海水少。
下河田可無虞。
又白駒、青龍、大團、八竈、等四閘。
引河淤淺。
應開浚。
至範堤海口。
以鹽城縣天妃、石<石達>、二閘為最暢。
第由串場河、達石<石達>閘。
河形灣曲。
應于石<石達>上。
對閘河、開引河三十餘丈。
直洩水勢。
得旨、甚好。
下河一帶經理。
汝功不小也。
又批、若非此番經理。
安能有此。
又批、此向來所無之事。
勉為之。
○河南巡撫胡寶瑔奏、豫省流民。
前因時值冬寒。
奏允動項、随地留養煮赈。
春融、資送回籍。
今春氣候較寒。
即為資送。
恐仍失所。
請展赈一月。
三月初旬遣回。
得旨、覽奏俱悉。
○河東河道總督張師載等奏、全屬東省境之徒駭河。
分屬直隸南皮境之老黃河。
葦草盤結處。
挂淤阻水。
應令沿河州縣、勸民刨挖。
又東省馬頰河頭十八裡。
承四道引河之水。
應于兩岸、各展寬河身一丈。
挑深四五尺。
通河、及河尾入海窄狹處。
兩岸各展寬一丈。
至老黃河、分哨馬營、四女寺、兩壩水。
盤折直、東、兩省。
山東。
自四女寺壩口、至直隸吳橋交界。
引河長十二裡。
老黃河長四十六裡。
均應挑、面寬四丈。
底寬二丈。
深四五尺不等。
四女寺滾壩石橋、雁翅坍塌、拆修。
哨馬營壩外引河、并歸入老黃河河頭。
淤淺處挑浚。
直隸。
自吳橋交界之嚴家莊、至玉泉莊。
老黃河長四十餘裡。
均加挑、面寬四丈。
底寬二丈。
深三尺至六七尺不等。
南皮境内馮家口、淤灘。
抽挑河槽。
霍家園、至姚家口。
并下遊一帶。
挑浚寬深。
堵築支流。
得旨、如所議、實力妥為之。
○山西布政使劉慥奏、晉省積年。
事無大小。
通省派捐。
解司收放。
計一州縣、歲解捐款。
不下數百金。
恐啟侵那庫帑、藉派紳戶等弊。
現清查、除地方官分應辦事。
例無開銷。
捐數不多者。
分别酌留外。
濫款革除。
得旨、甚是。
勉為之以實可也。
○大學士管陝甘總督黃廷桂奏、起發屯、征、兵。
原議屯兵、三人給一車。
征兵、四人給一車。
現因車不敷用。
通融令屯兵輪流步行。
減半給車。
征兵、三車減給一車。
減價、按分各兵。
得旨、所辦好。
卷之五百五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