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題、湖北巡撫莊有恭疏報、蕲州衛乾隆二十一年。
開墾屯饷民田地九頃七十三畝。
應徵銀米。
于丙戌年入額徵解。
從之。
○刑部等部議覆、漕運總督楊錫绂奏稱、糧船行走。
脫幫越幫。
例有明禁。
是以被盜報官。
将船扣留。
兵役需索。
地方官不加嚴緝。
甚至盜賊公然強劫。
請嗣後糧船被盜。
旗丁報明運弁。
移文緝賊。
不必守候。
惟強劫之案暫停候驗等語。
查糧船被賊。
非尋常竊案可比。
該旗丁報官。
即時緝拏。
便于弋獲。
應如所奏。
嗣後被竊船隻。
一經報明。
不必守候。
至強劫重案。
州縣勘畢。
立即印票趱行。
兵役勒索。
以枉法科罪。
失查文武。
照例議處。
又奏稱糧船過汛。
文武俱應防護。
乃積習相沿。
視為故事。
請嗣後糧船如有劫案。
俱照城内失事例議處。
應如所奏。
嗣後糧船經過。
除常案照例辦理外。
如有強劫。
文武員弁。
俱勒限緝拏。
降級調用。
又奏稱、每船一隻。
例雇水手數名。
其中多系積盜。
各弁因旗丁不肯報官。
遂不實力驅逐。
請将水手為盜。
運弁照案罰俸等語。
查水手犯竊。
向未定運弁處分。
不無懈弛。
應如所奏辦理。
又奏稱、糧艘向來積習。
鄰船有警。
不肯救護。
恐其懷恨報複。
運弁亦委靡偷安。
不知實力防護。
請令空重千總。
輪流守望。
如幫内被盜。
運官分别罰俸等語。
查駕運幫船。
惟在員弁實力防護。
使一幫之丁船水手。
互相守望。
其不行防護之員。
定以處分。
又奏稱賊盜最畏鳥槍。
而糧船禁帶軍器或準空重千總。
各帶鳥槍以備巡守等語。
亦應如所奏。
準其各帶鳥槍一杆。
該督編列字号。
責令千總等收貯。
以備稽查。
得旨、依議速行。
○免甘肅蘭、鞏平、甘、涼、甯、等六府屬州縣。
乾隆三年起。
至十年止、帶徵未完銀糧。
○以故廣西太平土知州李璋弟仁、襲職。
○癸亥。
大學士等議覆、署江西巡撫阿思哈條奏、一、雍正年間。
軍戶民戶。
一體編審。
近年軍丁黠者匿避。
疲丁止憑戶族開報。
長途重運。
多緻掣肘。
請将九江、南昌、等衛。
坐落德化等二十四縣軍丁等。
委南昌府同知查辦。
吉安、贛州等衛。
廬陵等三十二縣軍丁。
委建昌府同知查辦。
撫饒二所、坐落江南建德、東流、二縣屯田并軍丁。
事屬隔省委廣信府同知。
會同地方官查辦并酌定四年一次編查等語。
應如所請。
将九江、南昌等衛。
所有屯田坐落地土。
造具清冊并将老戶及新生軍丁戶口徹底清查毋得漏匿。
一、康熙年間。
清查屯地将原地畝查出定例回贖原以杜絕民屯私相典賣。
今日久弊生。
丁田民地。
壟畝毗連。
或暗中典賣。
違例互移。
亟宜清理等語。
應如所請。
委員将所有屯地。
按軍丁州縣。
照冊查明。
谕令回贖。
詳細清厘。
以杜隐占。
一、軍屯田租。
自應随時增減。
以收實惠。
查從前吉安、建昌、二所屯田。
系佃戶耕種。
折租交納。
每糧一石。
折銀二錢四分。
及六分不等。
除完賦外。
該丁每畝止得租銀一錢二三分。
以緻軍丁辦運拮據。
現經酌議。
将吉安、建昌、二所定為四錢八分、及四錢不等。
佃戶樂從。
請饬令地方官傳齊丁佃取結等語。
應如所請。
準其加增。
但各佃租額。
既經加增。
恐平色等項。
浮于所取。
應令該撫嚴饬州縣。
實心辦理。
毋使胥役滋擾。
以上各條。
該撫祇就江西而言。
其他有漕省分。
亦應随時整頓。
詳查具奏。
得旨、依議速行。
○甲子。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乙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開泰等奏革布什咱四朗多博登并色剛桑被圍救出。
金川複帶兵回攻丹多吉地、現在分委。
将弁。
曉谕控制。
如有必需另辦之處。
再行奏聞等語。
向來番苗自相攻擊。
原可不必繩以内地官法。
此次金川與革布什咱等興兵構怨。
據該督等兩次查奏。
原不過因結親起釁。
量其情形。
本與蠻觸無異。
但所奏有分撥土練。
彈壓打箭爐等處地方一節。
未甚明晰。
該地系通藏之道。
自屬緊要。
然番目等、如果不過于巢穴中自相劫掠。
于打箭爐何涉耶。
但開泰嶽鐘璜、素非好事之人。
其所陳奏。
慮其有偏于息事之意。
斷不緻過于張皇。
果使土酋之意。
不專在革布什咱。
勢必為邊圉滋擾。
伊等别有訪聞蹤迹。
則必須徹底辦理當據實速奏。
候朕另行降旨。
然此非可以專恃川省綠營弁兵。
及略派土練。
便可濟事也。
再綽斯甲布、現與小金川、沃日、諸土司聯絡。
其人衆兵力不甚單弱。
或傳知該土目。
果能自出其力。
懲創金川。
則所得地方人衆。
不妨量賞伊等、以示鼓勵。
以番攻番之策。
亦屬可行。
總之情形非可懸度。
朕意如果番蠻自相攻劫。
乃事所常有。
祇可将就了事。
設不得不辦。
則亦非川省綠營所能任其事者。
十三年其明驗也。
若事在必不可止。
則該督等轉當以無事處之。
一切不露。
而密行速籌二三千人數月之糧饷。
一面奏聞請旨。
奏到之日。
朕自相機酌辦。
若就現在委員曉谕約束。
便可甯輯無事。
則又不必多一番布置矣。
将此詳谕該督等。
速行明白回奏。
○軍機大臣等議奏、查巡幸索約勒濟尖站圍場。
乾隆十二年。
經達爾瑪達都等。
自京東直門出古北口。
由熱河木蘭、過索約勒濟山。
至布林河。
共二千九十五裡。
設大營四十三處。
回圍由布林河沿陶爾河。
至海拉蘇台歸舊路。
自錫爾哈河。
經喀喇沁地方。
駐跸中關行宮。
仍由熱河回京。
共二千二百二十二裡。
設大營四十八處。
往返共四千三百十七裡。
設大營九十一處。
哨内圍場四處。
索約勒濟山圍場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