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
謹繕清單呈覽。
俟命下日、咨行該将軍嚴禁圍場附近打牲人等。
并令先期辦理應用物件。
以備明年巡幸。
得旨、交向道處酌量歸并。
尋奏、據向導處稱、尖跕處所。
從前相地而設。
今欲歸并。
必須勘明附近有無水草。
難以懸定等語。
請于向導官員内派人往勘。
得旨、着派阿岱、前往查勘。
○吏部議準、調署廣東巡撫周人骥疏稱、粵東通省水利。
向皆州縣印官、及縣丞、巡檢等。
分界督辦。
茲奉部行責成道廳。
請将廣州府屬南海等十四縣水利。
各就近歸佛山同知、海防同知、督糧通判兼管。
惠州府屬歸善等十州縣水利。
歸海防同知、督糧通判兼管。
潮州府屬饒平等九縣水利。
歸海防同知、督捕通判兼管。
南雄府屬保昌等二縣。
韶州府屬曲江等六縣。
肇慶府屬高要等十三州縣。
高州府屬茂名等六州縣水利。
歸各府通判兼管。
雷州府屬東等三縣。
廉州府屬合浦等三州縣水利。
歸各府海防同知兼管。
瓊州府屬瓊山等十三州縣水利。
歸海防撫黎同知兼管。
羅定州屬東安等二縣。
連州屬陽山等二縣水利。
歸各州州判兼管。
嘉應州屬興甯等四縣水利。
歸州同兼管。
至廣州一府水利。
仍歸糧驿道兼管。
南、韶、廉、三府州。
惠、潮、嘉、三府州。
肇、羅、二府州。
高、廉、二府。
雷、瓊、二府各水利。
均歸各道兼管。
換給關防。
從之。
○考選八旗軍政。
卓異官八十二員。
不謹官一員。
罷軟官十員。
年老官十九員。
有疾官十四員。
才力不及官六員。
分别升賞處分如例。
其曾經出兵打仗之年老官四十一員。
有疾官四員。
賞給全俸半俸有差。
○丙寅。
谕昨命納世通、在巴裡坤辦理糧饷。
今駐劄既有大員。
且無必需承辦之事。
着前往魯克察克。
同永貴、定長、辦理屯田事務。
○谕軍機大臣等、莊有恭奏、楚省流丏滋事一案。
恐各屬有司辦理不善。
概行驅逐。
随通饬屬員。
如查無糾衆滋事。
即聽其安分行乞等語。
所奏甚不明晰。
此案業交尹繼善、碩色等。
從嚴辦理矣。
今該撫所謂如查無糾衆滋事。
即聽其安分行乞者。
其即指此案内之人耶。
抑别指凡為流丏者耶。
若指凡為流丏而言。
則各省州縣中遊食求乞之人。
固不可勝數。
若輩不過望門求食。
并無滋擾。
豈有因其為流丏而即行驅逐之理。
如謂此案内人犯。
當分别其未曾滋事者。
即置之不辦。
則甚屬舛謬。
該犯等業已聚夥至百十人沿途行竊。
又複拒捕傷人。
則其有心恃衆逞兇。
固已盡屬匪類。
雖其中自有首從差别。
而要無竟行寬免之理。
若隻将行兇拒捕、或持械傷人者數人。
置之于法。
而其他概置不問。
則此百十人中。
何難以一二亡命之徒。
挺身認罪。
完結此案。
而餘人皆可漏網矣。
如此姑息從事。
何以儆愚頑而昭炯戒。
何該撫之貿貿乎。
總之此等流匪。
遊食滋事。
揆其所由。
總緣各督撫辦理不善所緻。
國家遇有水旱。
加恩赈恤。
動以數千百萬。
各督撫果能董率屬員。
實力撫綏。
俾窮黎得沾實惠。
何至流離四出。
舍現給之赈需。
而沿門求乞。
乃督撫等、既不能奉行德意。
使恩膏實逮于下。
以緻災民失所。
輕去其鄉。
及至有聚衆為匪者。
又不嚴加懲治。
以示警戒。
而欲遷延将就。
以姑息了事。
是恩不足以拯困。
而法又不足以警頑。
此非各督撫之罪戾而誰歸也。
将此傳谕該撫、并碩色、尹繼善、高晉知之。
其各省督撫。
亦着于奏事之便。
一并傳谕知之。
○丁卯。
谕、據秦蕙田奏、請将各省流丏遞解回籍一摺。
遊食窮民。
行止無定。
探囊胠箧。
無所不有。
誠使各遣歸鄉裡。
編入甲中。
嚴加管束。
不複生事。
自是清獄訟息事端之良法。
但此輩輾轉流移。
城市村落。
所在多有。
必一一拘查押送。
責成原籍保甲等收管。
事理頗屬煩瑣。
且恐沿途辦理不善。
未免轉緻滋事。
此輩既已流移。
随地乞食。
原可聽其自便。
惟是地方官向來積習。
往往視為流丏。
不加約束。
是以若輩無所顧慮。
甚至呼朋引類。
恣為奸匪。
如近日江南颍州民流入楚省。
百十為群。
行竊拒捕。
此皆有司不行彈壓之所緻也。
夫流丐在境。
固不必過為迫逐。
亦自當加以管束。
與其紛紛移解。
責成原籍收管。
不若就所在地方。
設法查禁。
尚屬簡便易行。
嗣後地方官。
凡遇流丏在境。
務須督率保甲人等。
諄切曉谕。
仍不時留心察訪。
如有逞強不法者。
即嚴拏懲治。
以警愚頑。
庶于聽其營食之中。
而即寓禁其滋事之意。
既不必解送紛繁。
亦不緻漫無約束矣。
直省諸大吏。
其董率所屬。
實力行之。
勿視為具文也。
○軍機大臣等議奏、直省各标營生息銀。
現已遍行開賞。
惟直隸大沽等十八營。
山西殺虎協等四十二營。
尚未開賞。
其開賞各營内。
已歸還原本者。
湖廣、貴州、等省。
而以息作本賞用存剩者。
惟貴州獨多。
其餘有全未歸本。
有歸還過半。
并未及一半者。
黔省此項銀。
與其存貯無用。
莫若撥鄰省作本生息。
代歸原本後。
再交未經遍賞省分。
生息開賞。
實屬兩便。
查雲南省、現在未歸本銀九萬五百餘兩。
應請即以貴州存剩銀五萬八百兩零。
作本生息。
代繳原本。
俟滇省清還後。
此項應如何分撥之處。
臨時酌辦。
其他各省。
有數年歸還原本者。
再有存剩。
即照此辦理。
從之。
○戶部題、山東巡撫阿爾泰疏報、乾隆二十一年沾化、聊城、安邱、等三縣。
開墾旱地十四頃二十八畝。
應徵銀米。
至丙戌年限滿升科。
從之。
○又湖北巡撫莊有恭疏報、當陽、長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