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惟在五六月間。
欲将二運分攤前後五運。
以為避險之計。
經滇省議稱正運銅觔。
系沿途雇船。
加運之銅。
系撥船遞運。
若将正運派加。
未免參差互歧。
請将四正運、并為三運。
兩加運、合為一運。
每歲七月開頭運。
九月開二運。
十一月開三運。
次年二月開加運。
一切換船等事。
可以次第辦理等語。
查四五兩月。
不特川江盛漲。
即楚北歸州一帶。
亦皆難行。
但每歲漢口換船。
系兩湖公應。
茲據各司道會議。
湖北原存站船五十八隻。
湖南站船二十四隻。
從前滇省加運京銅。
頭運到楚。
例撥湖北船十二隻。
湖南船十隻。
二運止派湖北船二十隻。
輪流應付。
今兩運加銅合為一運。
其兩運站船。
亦應并為一運。
計撥湖北船三十二隻。
南省船十隻。
足敷接運。
倘遇船隻拆造之年。
若照往例興修。
未免有誤。
請定于正月具題。
二月完工。
庶可接運。
又滇銅兩運合一。
運員酌減。
止派正協三員。
楚省委員不過照料。
亦須南北二省。
各派一員。
足敷照料。
均如所議。
從之。
○己亥。
谕軍機大臣等、地方米價貴賤。
關系民生。
是以各省撫臣。
例應接月奏報。
今閱阿思哈五月中旬奏到。
乃系二月三月米糧時價。
遲滞至此。
則此兩月以來。
米價長落。
又何由而知之。
如此虛應故事。
甚非慎重民食之意。
阿思哈着傳旨申饬。
○庚子。
谕軍機大臣等、據嵇璜奏請定河員辦公經費一摺。
所見亦是。
河員承辦工程。
一切雇船堆料犒賞等費。
勢所必需。
向來因未定有章程。
辄于領帑辦料銀内。
通融費用。
而河臣等亦因其經費無出。
不得不于核銷時。
為伊等稍留餘地。
均非慎重核實之道。
夫工員因公費而糜帑項。
從旁挾制者必多。
河臣核工料而恤私情。
高下其手者亦所不免。
則何如明定章程。
于公私皆有裨益。
但不肖之員。
雖設有公費。
安保其不圖弊混以肥私槖。
是在董河大臣。
嚴加察核。
有犯即重治其罪。
伊等亦不得更為藉口矣。
其如何悉心酌量。
按廳分之大小。
工段之多寡。
核其應用實數。
定為章程之處。
着尹繼善、白鐘山、高晉、會同妥議具奏。
○大學士等議覆、給事中錢琦條奏漕運事宜。
一、各省糧運。
冬兌春開。
例有定限。
向有已報開行、而久未離次者。
每以添置船具為辭。
旗丁藉此耽延。
運弁并未督率。
始進已遲。
後催何益。
請嗣後将各幫應給錢糧酌量給發。
毋庸全支。
一報開行。
即督令前進等語。
查漕糧開兌開幫之日。
總漕将各糧道所屬船數丁名造冊送部。
立法已周。
但恐日久懈弛。
奉行不力。
應如所奏。
嗣後軍船如有報早開遲。
除将運丁捆打外。
押運等官。
俱分别議處。
至各幫錢糧。
水次先給一半。
過淮盤驗後。
按數找給。
向例久行。
毋庸再議。
一、巡漕臣七員。
分駐淮安、濟甯、天津、通州、各處。
第淮安簽查督催。
漕臣近司其事。
最要者莫如瓜洲、儀徵、二口。
為四省糧幫會集之地。
雜船既多。
往往滋事。
至駐劄通州巡臣四員。
分作兩班輪查。
交卸米石。
亦有倉場督臣。
及坐糧廳總司其事。
其最要者。
莫如楊村一帶。
距通二百餘裡。
淺夫偷安。
剝船索價。
請令淮安巡臣。
移駐瓜洲。
通州巡臣。
輪班一員移駐楊村等語。
應如所請。
嗣後巡南漕臣。
移駐江口。
既省差探往返之煩。
亦可息事端而資彈壓。
通州巡臣。
輪班一員移駐楊村。
于漕運更有裨益。
一、各幫運船。
自受兌以至抵通。
防範督催。
均須領運千總随時相度。
向例每次運滿無誤。
例有加級。
三次運滿。
即行升用。
苟非嚴定章程。
恐難區别等語。
應如所奏。
嗣後漕臣于各該弁運滿時。
秉公考核。
一等者、送部引見。
分别營衛。
入于即升班内先用。
二等者、帶領引見。
入于議叙班内升用。
如系三等之員。
照例加級。
四等之員。
咨部革退。
一、江淮七八。
興武三六七八等幫。
素稱疲乏。
請敕下漕臣。
會同該省督撫。
或清厘屯田。
或博訪别丁。
或于該衛裁減一二幫。
其糧分附本衛搭運。
或将就近幫船改運松糧。
該幫另兌别屬等語。
查漕船出運。
全賴丁力。
丁力既疲。
自宜調劑。
但事關更定章程。
必确按情形。
始期久遠。
應如所請。
令總漕會同該督撫悉心商酌具奏。
得旨、依議速行。
卷之五百六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