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差。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唐縣民趙良貴妻田氏。
浙江桐鄉縣民沈體義女沈氏。
○丁未。
谕、昨據慎郡王具奏有疾。
朕即親往看視。
旋因疾甚。
複派皇子赍送經被。
以為飾終令典。
茲聞薨逝。
朕心哀悼。
仍親往臨奠。
着加恩賞銀一萬兩。
派内務府大臣蘇赫讷、承辦喪儀。
并莊親王亦同料理。
○谕軍機大臣等、各省水師、及水師兼陸路總兵十餘鎮。
兵部冊内。
均注為最要缺。
在從前定議時。
雖以海疆要地。
不得不加慎重起見。
但其中地方之險要。
營務之繁簡。
豈果一無區别。
現在陸路總兵。
既分為要缺、最要缺二項。
則水師總兵。
亦應照此分别。
若一概俱列為最要。
則轉緻等次不分。
遇有簡調人員時。
何以量材授任。
俾之人地相宜耶。
着傳谕各該督、提等。
将所設水師、及水師兼陸路諸鎮。
逐一詳加酌量。
何者應仍為最要缺。
何者應改為要缺。
定議具奏。
交部注冊、以憑稽核。
○又谕、發遣巴裡坤種地一事。
前據阿裡衮奏請、分屯築堡。
酌量安置。
已降旨、從黃廷桂處行文申饬。
俾該督一體知悉矣。
昨據黃廷桂覆奏摺到。
看來該督、亦尚未悉辦理本意。
此等人犯。
本系情罪重大、應死之人。
因有一線可原。
未即置之于死。
其實與黑龍江等處。
為奴人犯無異。
不過因西陲平定。
是以發往巴裡坤等處。
給屯田綠旗兵為奴耳。
而辦理此事者。
不知命意所在。
以緻輾轉籌畫。
甚欲分屯築堡。
為之計長久。
定世業。
如良民之撫摩。
而惟恐不至。
豈不輕重倒置之甚耶。
此事從前定議時。
未經特行指出、發與兵丁為奴字樣。
僅将此列入屯種事宜各條内。
原未甚明晰。
無怪外省之拘泥。
瞻前顧後。
覺為萬難辦理之事也。
着再詳細傳谕黃廷桂、俾得知所從事。
但此時屯種一事。
現須由近及遠。
人犯亦未便遽行遠發。
着酌量将此等遣犯。
先賞給安西綠營兵丁為奴。
俟安西賞足後。
再行賞給哈密綠營兵為奴。
過二三年後以次再及于巴裡坤、烏噜木齊等處。
伊等如安分則已。
倘或滋事不法。
及私行逃竄。
一經拏獲。
即行正法。
若有逃回内地者。
肅州乃系要路。
斷不能潛越。
該督并當留心盤诘拏獲。
亦即于該處正法。
總之此等原系匪類。
免死發遣。
已屬寬典。
毋庸多為顧慮也。
○以福建建甯鎮總兵陳光祖、廣東左翼鎮總兵養善、對調。
○戊申。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臨慎郡王允禧第賜奠。
○以太仆寺少卿五吉、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以鑲白旗蒙古副都統阿岱、為左翼前<釒夅>統領。
起革任青州将軍色克慎、為鑲白旗蒙古副都統。
○己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戶部議準、兼管順天府尹劉綸疏稱、順天府通判所屬牙行。
額設一千七十二名。
徵銀一千八百兩零。
除節次裁去一百五十八名外。
實存八百九十一名。
徵銀一千五百三十一兩。
着為定額。
從之。
○庚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調任兩廣總督陳宏謀等、陸續奏到廣東米價昂貴。
為從前所未有。
請概準平粜各摺。
看來辦理未免過于張皇。
且未将近日所以緻此之由。
逐一悉心體究。
向來粵東本非産米之鄉。
一切糧價。
較之别省。
原不甚平減。
但其地素稱沃土。
所居多富商大賈。
日用相安。
由來已久。
即去歲該省奏報收成。
亦并無災祲。
何至價直翔貴若此。
陳宏謀到任之初。
曾有籌辦采運一事。
在伊意以為盡心民瘼。
而不自知其失之太銳。
奏摺内甚至有谕令赴楚員役假<衷-中壯>牙估情事。
其措置過當。
已可概見。
因而本省射利之徒。
乘勢居奇。
轉以為得售其計。
地方市價。
日漸騰踴。
亦情理所必有者。
如京城從前糧價錢價。
多有因辦理失宜。
轉緻日益昂貴。
皆由司事者、未得調濟之道。
以緻若此。
亦其明驗也。
楊應琚任粵多年。
并未聞歲有增價。
今何以一年之間。
情形迥不相侔耶。
着将各原摺抄錄傳寄閱看。
令該督悉心量度粵省情形。
并伊在任時、一切通融調度。
随時籌辦。
有無成規之處。
一面速行奏聞。
一面速行密寄信李侍堯、妥協辦理外。
可将此傳谕楊應琚知之。
尋奏、粵東民食。
大半藉資西省。
善為招徕。
商販方源源而至。
臣前任每谕地方官。
遇應補倉項采買。
不得将西販谷船中途截買。
并令本地富戶收買速售。
俾迅速回棹轉運。
可使流通價減。
惟以體恤西販。
為籌辦東省民食之要。
茲遵旨悉心量度。
臣上年來閩時。
約計粵西倉貯谷一百數十萬石。
現今東省米價增昂。
莫若仿閩省商運溫台倉谷之例。
将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