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巡撫胡寶瑔奏、上年豫省被水。
豫防蝻子發生。
嗣報睢杞連界之處。
間生發動。
即率屬親往撲打。
并據山東撫臣阿爾泰、河北鎮臣馬乾宜、南陽鎮臣陳廷桂、先後俱至。
協力上緊撲除。
即日可盡。
斷不敢推诿隐匿。
得旨、朕實信此言。
勉力為之可也。
○山東巡撫阿爾泰奏、臣于四月下旬起程。
赴濟甯、魚台等處。
巡閱河幹未涸莊地。
不及十分之二。
因上年辦理以來。
微湖共消水六尺二寸七分。
水淺處俱己涸露可耕。
所餘未涸地畝。
不過最窪之處。
臣逐加相度。
移淺就深。
引水歸湖。
并将所留水口。
更加挑深。
使湖水暢注入運。
其魚台谷亭迤西。
原有民埝一道。
久沉水中。
今因水落淺露。
臣己饬令勸民培築。
又運河西岸。
原有單閘十二座。
三空橋二座。
向為洩運入湖而設。
臣與巡漕臣海明、河臣張師載等。
議将濟甯迤北之寺前閘下闆。
使汶水專濟北運。
則濟甯以南、運河必淺。
湖水入運。
居高就下。
勢如建瓴。
于未涸莊地。
甚有禆益。
仍将寺前閘間日一開。
以通民船。
至于各處工程。
如運堤石工。
已完十分之八。
沂屬之江風口壩工。
及武河、芙蓉、燕子、陷泥等河。
已于四月底全竣。
兖屬之府河、洸河、系臣奏明酌給食米鹽菜錢文。
募夫挑浚。
現亦告成。
其東阿、聊城、博平、等處。
修建滾壩涵洞橋梁。
亦俱辦有八九分。
五月内一律全竣。
得旨、汝此次頗為出力。
俟工竣奏報到日。
有旨議叙。
更宜勉之。
○山西巡撫塔永甯奏、據歸化城都統阿爾賓咨稱、土默特二旗官兵。
并七庫楞喇嘛等。
因上年歉收。
耔種口食。
不敷接濟。
請援例借給谷二萬九千二百石。
分作三年陸續補還。
臣等查與從前出借之例相符。
但倉谷現貯無多。
請于托克托城倉内借給谷一萬八千石。
歸化城倉内借給谷一萬一千二百石。
三年交補。
未免過遠。
應請酌照鄂爾多斯蒙古指俸借領倉糧之案。
分作二年交還。
免其加息。
得旨、如所議行。
○又奏、晉省自雍正年間至今、發覺邪教案件。
己有十餘起。
詳閱舊案。
如澤州奸民張進鬥。
長治縣民李彥穩周清水等。
轉相煽惑。
流毒無窮。
究其萌孽複生。
皆由根株未盡。
請嗣後凡邪教内首犯、及傳播徒衆。
除本犯明正典刑外。
妻子人等。
比照左道惑衆從犯。
俱發邊外為民。
收入城堡。
嚴行管束。
其從前邪教惑民之犯。
如張進鬥等。
臣現在嚴查。
如伊子孫徒衆。
仍有傳習邪教。
亦請一體發遣。
以淨根株。
得旨、此時不便交議。
俟有此等案件。
再奏請核議可也。
○大學士管陝甘總督黃廷桂奏覆、軍流情重人犯。
發往巴裡坤等處屯田。
經臣咨商辦理屯務大臣。
安置編管。
茲據永貴等咨稱、吐魯番以東。
俱有回民耕種。
回民之外。
又派兵一千四百名。
盡力開墾。
已無餘地。
吐魯番以西。
烏噜木齊、托克三、哈喇沙爾等處。
俱無回民。
河大水寬。
土地亦廣。
俟料理屯兵起程後。
親往踏勘。
今奉谕将發遣人犯。
入于綠營兵丁内屯田。
如何嚴加管束之處。
令臣等會同詳議。
除行文阿裡衮、并移會永貴。
即速踏勘情形。
遵旨就近定議。
咨覆到日。
臣再參以已見。
合一具奏。
得旨、知道了。
辦此等事。
若拘泥成例。
畏首畏尾。
則一步不可行矣。
○署陝西巡撫吳士功奏、延、綏、二府州屬。
得雨未透。
應照夏災例。
酌借口糧耔種。
加意撫恤。
又鄜州所屬之宜君縣二十八村莊。
于五月初一日被雹。
中部縣四十九村莊。
亦于是日被雹。
應照夏災例。
酌借耔種。
并飛饬将各缺雨被雹分數。
取結具詳。
分别酌借耔種。
得旨、覽奏俱悉。
若有再不得雨緻成災之處。
一應撫恤。
加意妥為之。
○兩廣總督陳宏謀奏、惠州府所屬八場。
正委官十員。
歲産鹽觔将及百萬包。
督收緝私各務。
向責成知府。
該府所轄九縣一州。
事務殷繁。
請将惠州所屬八場。
責令碣石同知督理。
一切巡查催趱事宜。
俱歸經管。
場員所領帑本。
皆貯同知庫。
倘有虧帑缺收。
随時報參。
聽鹽運司稽核。
得旨、如所議行。
○署貴州巡撫周人骥奏覆、黔省常平積貯。
乾隆十四年定額。
應存米一百萬石。
因向無協濟鄰封災赈撥用。
每歲出陳易新。
通省不過數萬石。
至買補之際。
緣無行市馬頭聚米。
止可發價裡民運納。
道路險遠。
亦難多購。
計自乾隆十七年至二十二年。
共未買補平粜米八萬六百二十七石。
上年奉旨後。
催令各屬采買。
及以秋糧米抵撥。
共己有六萬七千六百石。
餘數無多。
今歲即可買足。
得旨、覽奏俱悉。
卷之五百六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