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京滋生銀兩。
自乾隆十一年九月起。
至本年二月止。
共本利、及平餘銀一百五十萬六千三百兩有奇。
除陸續交盛京戶部、及賞兵立鋪等項外。
尚有賖借未歸銀三萬餘兩。
現餘銀四十三萬六千三百兩有奇。
遵照原議、将四十萬兩存鋪生息。
其餘三萬六千三百兩零。
請留官鋪貿易。
不必起息。
俟前欠扣清即歸。
再查立鋪以來。
定以一分五厘起息。
原為速完兵丁借項。
今原借已歸。
現存四十萬兩。
請改為一分二厘起息。
一分供兵丁紅白事。
二厘為官鋪公用。
倘餘。
交庫充項。
再官鋪承辦人員。
若令全更新手。
恐多未谙。
請換一半等語。
應如所請。
至所稱賖借未歸銀兩。
将餘銀作無息抵補。
若不定限完繳。
與原議本數不符。
請立限一年。
即将應交各項交庫。
從之。
○禮部題、聖駕南巡。
籌畫河務。
念原任河道總督内大臣高斌、及明臣潘季馴、功在生民。
并予祠祀。
旋經該督白鐘山等咨商到部。
以二臣既光俎豆。
并行請谥。
臣等以高斌病故時。
并未奉旨賜谥。
是以未經題請。
而潘季馴乃明代河臣。
本朝無請谥之例。
咨覆去後。
今該督仍複具題。
查我朝大臣予谥。
凡官至一品。
着有勞績。
應否予谥。
請旨定奪。
茲高斌已蒙賞給内大臣職銜。
階跻一品。
且勞績素着。
似與定例相符。
至明臣潘季馴、既蒙恩與陳瑄并祀。
可否予谥。
出自聖裁。
得旨、高斌着予谥。
尋谥文定。
○乙醜。
補行浙江省乾隆二十二年分軍政。
卓異官六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浮躁官一員。
河南省、卓異官二員。
不謹官一員。
年老官一員。
分别升賞處分如例。
○丙寅。
谕軍機大臣等、據兆惠等奏稱、伊等已過特穆爾圖諾爾、所餘口糧無幾。
不能回至伊犁。
仍招撫布噜特、辦理回部。
就其所獲。
以給軍食等語。
所奏殊不知朕轸念伊等之意。
譬如伊等所稱、口糧不能回至伊犁。
辦理回部。
就其所獲。
以給軍食之說。
倘若不得。
将奈之何。
由此觀之。
朕實不能釋懷。
況伊等果系口糧不足。
自伊犁起程時。
又何必停止巴裡坤運送口糧。
前後所奏。
自屬矛盾。
已谕将兆惠等停運糧饷。
仍送至伊犁。
交車布登紮布。
昨又令車布登紮布前往策應。
其應接濟兆惠等口糧。
即着車布登紮布帶往給與。
再雅爾哈善等。
現在尚未攻克庫車。
則葉爾羌、喀什噶爾。
又安能即至。
兆惠等若得雅爾哈善攻剿回部信息。
量其力量。
可以兩隊夾攻。
自當奮勉前進。
否則仍回伊犁。
搜捕哈薩克錫喇等渠魁。
其相機酌辦。
作速奏聞。
○又谕曰、兆惠以糧饷不足為詞。
若本年未能平定回部。
則軍食關系甚重。
屯田收獲。
諒亦無幾。
巴裡坤距伊犁頗遠。
不便一時起運。
當挑選駝隻。
陸續将米面等物。
運至吐魯番。
烏噜木齊等處豫備。
可傳谕阿裡衮、速為接濟。
仍行文永貴、定長、令将存貯處所。
轉運事宜。
酌量辦理。
○署理廣西巡撫鄂寶議覆、按察使梁翥鴻奏稱、粵西天時溫暖。
每年七月交秋。
炎熱更盛。
十月亦不為寒。
本省軍流外遣各犯。
當溫暖可行。
照例停遣。
尚無妨礙。
若七月炎暑起解。
不免多病。
請七月亦準停遣等語。
查軍犯停遣。
原屬特恩。
該按察使所奏。
自屬實在情形。
嗣後粵西軍流遣犯。
七月内亦暫停遣。
俟八月初起解。
至隆冬停遣之例。
十月尚可前進。
不必拘泥定限。
可酌減一月。
于十一月再為停遣。
得旨允行。
○丁卯。
予陣亡總管第魯巴、祭葬如例。
入祀昭忠祠。
○戊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戶部議準、四川總督開泰疏稱、大甯縣新增竈座鹽觔。
足敷配銷鶴峰州六引二百一十九張。
其雲陽縣原配鶴峰州額引。
在于萬縣銷售。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棗強縣民馬興妻王氏。
○己巳。
谕朕近日偶閱樂善堂集。
緣初刻所存卷帙頗繁。
其中多有不甚惬心之句。
昔人雲。
文章千古。
得失寸心。
朕非辄悔其少作。
博不恡情去留之名。
政以随時删訂。
則今昔詣力所到。
端可藉以自驗。
其令内廷諸臣。
悉心校閱。
分拟應存應删。
簽貼進呈。
候朕裁酌。
重訂定本。
以付剞劂。
○谕軍機大臣等、雅爾哈善等、以攻圍回城。
防守要隘。
繪圖具奏。
辦理頗屬奮勉。
諒賊衆自難久守。
倘尚未攻克。
仍分兵前進。
揚言巳取庫車。
懈其應援。
再用兵之道。
捉生詢問。
可知虛實。
今我兵殺賊五十餘。
傷賊三十餘。
而未見擒獲一二人、何耶。
此時賊衆。
即出城交納兵器乞降。
仍宜整肅隊伍。
于各要害加意巡防。
勿以輕敵受欺。
所奏剿賊之第雅隆阿、着交部議叙。
莫倫岱、即升補都司。
其效力得傷官兵。
俱着照例議叙。
另摺所奏伊犁屯田。
尚非目前急務。
自可從容辦理。
卷之五百六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