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
交靈璧縣主簿分管。
并責成宿州知州總理。
所設閘夫工食。
咨部支銷。
一、濉河當毛城鋪下遊。
上遊減洩黃水過多。
必緻沙停淤墊。
今遵旨将毛城鋪堅閉不開。
修築亂石等壩。
以節水勢等語。
應如所奏。
毛城鋪責成黃河之蕭砀廳營。
遇盛漲漫灘。
知會宿州經管各官豫防。
如彼此推诿。
即行查明參處。
一、鳳、颍、泗、各屬河工。
每年雨水坍卸。
勸民修築。
至按年疏浚洪、濉、二河。
工費浩大。
仍歸官辦等語。
應如所奏。
準于江甯藩庫。
每年豫撥銀三千兩。
解貯廬鳳道庫動用。
報銷查核。
一、鳳、颍、二府。
地多平衍。
宜開溝洫。
靈、虹、二縣。
及泗州。
瀕臨湖河。
地勢低窪。
應築圩圍。
一州縣中。
應開溝洫若幹。
築圩田若幹。
詳明歸入兼銜案内。
分别勸懲等語。
均應如所奏。
行令該撫饬令各地方官勸谕興修。
士民慕義急公。
準照樂善好施之例議叙。
一、河水順流而下。
無知村民。
每豎樁箔捕取魚蝦。
水發阻遏淤淺。
請饬地方官嚴禁。
應如所奏。
令地方有司。
及兼管水利之員。
親往詳察。
凡官河大港。
有礙蓄洩。
自宜禁止。
若溪灣港汊。
仍聽民便。
毋任胥役藉端需索。
從之。
○調正紅旗蒙古副都統德爾素、為正黃旗蒙古副都統。
○壬戌。
吏部議準、四川總督開泰疏稱、屏山縣馬邊營地方遼廓。
民夷雜處。
命盜事件。
移縣查辦。
殊覺莫及。
請将宜賓縣縣丞。
改入屏山駐劄經管。
至宜賓縣丞原管事務。
即以叙州府經曆兼管。
改鑄關防印信。
從之。
○癸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前經傳谕黃廷桂。
先期購辦口糧。
以備明歲支給添派兵丁之用。
今思甘省河東、河西、各處。
向有徵貯糧石。
原為儲備軍需。
此時自應速為籌運。
如本省足敷備辦。
較之别省采買。
自屬便易。
倘為數不敷。
則應就近移商開泰、令于四川近甘各州縣。
廣為先時購運。
大約務足二萬官兵一歲口糧之需。
方為妥協。
其解送之期。
能于今冬料理齊備。
運至巴裡坤、或哈密、存貯應用。
乃為得濟。
征兵口糧。
關系緊要。
該督即速為妥協籌辦。
勿緻臨期遲誤也。
着即傳谕黃廷桂知之。
○大學士等議覆、大學士管陝甘總督黃廷桂奏、發遣人犯。
賞給屯兵為奴。
自有該兵丁督課取力。
牛具耔種。
毋庸另為辦給。
所居土屋。
聽自行蓋造。
至發遣人犯。
據永貴等、拟請托克三、哈喇沙爾二處。
共需五百名。
查現在烏噜木齊、及穆壘一帶屯種處。
增添不一。
遣犯難遽定數。
再所議本年發來遣犯。
暫留肅州。
俟明年正月起解。
邊地狹瘠。
米價騰貴。
各省匪類聚集。
諸多不便。
請令刑部行知各省。
将應發人犯。
計程起解。
于明年正月陸續到肅。
轉解巴裡坤大臣等語。
查該督所奏發遣人犯。
賞給屯兵為奴。
牛具耔種。
毋庸另給。
土屋聽其自造。
并令兵丁嚴束。
毋庸另立科條。
均如所奏辦理。
至所議遣犯不必遽定其數。
查此等遣犯。
各省陸續結案。
原難定以成數。
至行知計程起解。
未免紛煩。
應令該督遵旨。
将此等遣犯。
先賞給安西綠營。
次給哈密。
俟二三年後。
以次及于巴裡坤。
烏噜木齊等處。
不必咨會各省。
徒滋案牍。
從之。
○又議覆、甘肅巡撫吳達善奏昨歲大兵進剿。
及駐防牧放屯田各官兵、一萬餘員名。
經臣奏撥哈密食糧二萬石。
今春不敷接供。
複請撥哈密、甘肅等處。
三色糧二萬石。
運交軍營備貯。
今歲各項官兵。
統算約二萬餘員名。
數增一倍。
就前原撥糧石。
支放難期足用。
查向來凱旋官兵鹽菜口糧。
長支者按口扣抵。
少領者計日找給。
伊等在外。
制備衣履。
皆藉此找支之糧補用。
似應少為變通。
将來凱旋官兵需找口糧。
莫若酌以二成本色。
八成折價搭給。
倘有借食他人口糧。
必需歸還本色者。
仍支領本色。
其願領折價者。
聽其自便等語。
查軍營糧石。
最關緊要。
現在巴裡坤、貯糧無多。
大兵凱旋找給。
若一概補領本色。
未免不敷。
應如該撫所奏。
此項找給口糧。
酌以二成本色。
八成折價。
不拘色樣。
每石以八兩定價。
從之。
○甲子。
谕曰、甘肅提督劉順、着仍留署安西提督之事。
其甘肅提督印務。
着額僧額、即行馳驿前往署理。
大同鎮總兵印務。
着曹瑛署理。
○又谕、據張師載等奏、運河纖道各工。
己于四月中旬告竣等語。
東省運河。
因連年湖水過大。
以緻纖道間段淹沒。
去歲特命河撫諸臣。
履勘籌議。
發帑興修。
開工以來。
在事諸臣奮勉急公。
南陽至韓莊一帶纖道堤工。
俱能修築完固。
于運道民生。
永資利賴。
辦理甚屬可嘉。
張師載、阿爾泰、海明、俱着交部議叙。
其在工承辦各員。
均着該河督等、查明咨部。
一體議叙。
以示鼓勵。
○軍機大臣等議覆、盛京将軍清保奏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