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
并得雨之後。
可否補種秋禾。
及雜糧荍豆之屬。
以續饔飱。
亦宜作速勸谕。
及時補種。
即貧民無力。
原有借給耔種之例也。
再榆林、葭州、懷遠、神木、府谷、靖邊、定邊、及宜君等、八州縣。
曆年借欠牛具倉谷四十餘萬石。
業已加恩分别豁免緩帶矣。
着一并傳谕知之。
○又谕、據黃廷桂奏、甘省河東、河西、各府屬。
間有被旱被雹地畝。
業已酌借耔種口糧。
無慮失所。
而吳達善奏内。
則稱除有渠水可資灌溉。
及河東之秦州。
河西之西甯等屬。
得雨深透。
而其餘各屬。
均欠沾足。
并有未能播種之處等語。
吳達善此奏。
系五月二十五日拜發。
乃各屬田地。
尚有未能播種者。
秋成豈不失望耶。
所有一切撫恤事宜。
該督撫等、務須悉心豫為經理。
毋俟勘災已成。
始議赈粜也。
至現今各屬曾否續得雨澤。
得雨之後。
如尚可補種秋禾。
及雜糧荍豆之屬。
亦即各按地方情形。
速為勸谕。
及時補種。
以資接濟。
總勿緻邊地貧民。
稍有失所。
着再傳谕知之。
○又谕、據黃廷桂奏稱、甘肅現存炮位。
年久不堪應用。
現在雇覓良工。
趱造大神炮二三十位。
請交松阿哩監造。
就近演放。
交臣轉解等語。
軍營現需炮位。
自宜制作精堅。
着傳谕松阿哩、督同鎮道等員。
監視工匠。
加意鑄造。
但必俟全數鑄就。
始行轉解。
未免稽遲時日。
且解送亦殊繁費。
惟酌量鑄成三四位。
或五六位。
即為一起。
轉解可也。
○禮部議準、大學士管陝甘總督黃廷桂疏稱、嘉峪關外。
素系戈壁。
西路進剿時。
水泉噴湧。
奉旨建立龍神祠。
今于得勝墩地方建立。
并請封号扁額。
以彰神贶。
從之。
○壬申。
大計江西省、不謹官三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七員。
有疾官三員。
才力不及官四員。
浮躁官一員。
浙江省、不謹官三員。
罷軟官三員。
年老官四員。
有疾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分别處分如例。
○予故多羅慎郡王允禧谥曰靖。
○癸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大理寺奏、滿寺丞小格服阕一摺。
得旨、嗣後外任旗員丁憂回旗。
在各衙門行走者。
服阕時、着該堂官将該員分别宜内宜外。
及外任之繁簡。
出具切實考語。
由本衙門帶領引見。
着為令。
小格即照此例。
帶領引見。
○甲戌。
吏部議覆、直隸總督方觀承題、魏縣裁汰。
歸并大名、元城、管轄。
應辦各事宜。
查魏縣既裁。
其原屬三百三十七村額賦。
及雜項銀兩。
劃分大名、元城、二縣徵收。
大名縣治。
準其移駐府城。
與元城同為附邑。
員缺改為繁難。
在外調補。
至魏縣教谕、訓導、典史、亦裁。
所支官俸役食。
亦宜裁存報部。
魏縣縣丞。
準駐劄舊制改為大名縣管理漳河縣丞。
大名縣縣丞。
仍駐大名舊治。
管理衛河一切工程。
防汛弁兵。
照舊存留。
至學額量為改撥之處。
應如該督所請。
于魏縣原額文童十八名。
武童十五名内。
各撥二名。
歸入元邑取進。
其剩額另編鄉學字樣考取。
并将大名訓導一員。
專管鄉學事務。
再魏縣額設遞馬馬夫、鋪兵。
一體裁并。
孤貧口糧棉衣等項。
按大名、元城、二縣。
分隸村莊。
在存留項下支給。
現存谷撥歸大名。
作為常平額貯。
餘存谷粜價解司。
天雄書院。
改作大名縣署。
大名通判舊署。
改為天雄書院。
所有改鑄漳河管河縣丞關防。
魏縣鄉學學記。
及應建應裁衙署。
均如所請辦理。
從之。
○乙亥。
谕曰、禦史朱嵇奏、請改發巴裡坤人犯。
酌量仍複舊例發遣一摺。
雖以遞解多費口糧。
及漸染邊地習俗為辭。
而其意實為遣犯而發。
且于現在辦理此事本意。
全未知悉。
從前禦史劉宗魏條奏。
經軍機大臣、及該部議準。
着為定例。
蓋因向來免死減等人犯。
原有發遣黑龍江等處為奴者。
今西陲既定。
巴裡坤久屬内地。
則改發人犯。
原與黑龍江等處無異。
後經軍營辦理屯糧大臣等。
拘泥發往屯種之一語。
甚且議及為之建屋撥地。
種種拮據情狀。
朕以此等減死之人。
情罪本重。
發給屯兵為奴。
或在彼不能安分。
自有定例可援。
命且自安西為始。
由近及遠。
今閱該禦史所奏。
朕意或以原議遣犯内。
或有情罪稍輕。
可不必發往者。
重命檢核該部所列條款。
則免死減等之外。
所有軍流人犯。
定為改發。
均系情罪重大。
有心犯法之徒。
并非情輕者。
概令改發也。
夫此等作奸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