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四兩年。
應徵耗羨銀糧亦并暫緩催徵。
俟正賦開徵之年。
再行輸納。
用昭體恤邊氓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大學士管陝甘總督黃廷桂奏、巴裡坤為軍需總彙。
近奉旨派出索倫、察哈爾兵丁。
明年又添派官兵二萬。
須豫備一歲口糧。
請于甘省各屬、運十萬石。
乘此夏秋。
道路便于行走。
先從哈密存貯糧内。
米面兼撥。
務于九月前、運足五萬石。
其哈密缺額。
再從内地運補。
報聞。
○豁免甘肅安西廳、及安西、沙洲、二衛。
乾隆二十二年分、夏禾風災、一千一百三十九頃八十畝有奇額徵。
○己醜。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據高晉奏稱、六月二十三日。
黃河因陡起西北風。
湧起數尺漫入窦家寨外溝漕。
将新築防水土壩。
打去一段。
長六七丈。
水勢直注毛城鋪。
将金門土壩。
漫開五丈餘尺。
現在督率兵夫、趕緊趱辦。
連日水消二尺餘寸。
自可克期堵竣等語。
黃河水勢自有長落。
如遇大風盛旺之時。
司事者相其緩急。
将所有土壩。
酌量開放。
使勢有宣洩。
正所以防衛堤壩大工。
于機宜适協。
若其開壩放水。
而轉雲漫灘過溜。
乃系工員向來痼疾。
其漸斷不可長。
再河水一過。
沙必停淤。
亦必須及時上緊挑挖。
無任因循贻誤。
着傳谕該督等、速将現在确實情形。
據實具奏。
或系積雨泛漲。
勢難防範。
或系工員放水捏報伊等。
抑或該督等随時酌量開壩減水之處。
逐一聲明。
不得稍存掩飾之見。
并将此時堵築金門土壩。
及防護下遊濉河各工。
作何辦理。
一并繪圖貼說。
詳悉奏聞。
将此谕該督等知之。
尋奏、近日汛水加長。
窦家寨土壩。
漫開二十餘丈。
毛城鋪土壩。
漫開十八丈。
壩内溝漕。
水深至一丈七八尺。
查窦家寨民埝。
袤延三十餘裡。
地勢本窪。
秋汛踵臨。
上遊順堤河水。
又從豫省而來。
恐再漫過埝。
仍歸毛城鋪宣洩。
伏思毛城鋪、因新築土壩過高。
遏水緻潰。
今既不便仍築土壩。
而金門坑塘水占。
又不能遽施石工。
請将金門新築土壩。
鑲以裹頭。
冀免丹卸。
金門以南。
舊有亂石壩。
就其基趾。
以碎石加高三尺。
并将金門以北。
舊有鉗口土壩修整。
止留口門十八丈。
以複舊制。
再查河員向日、原有放水保堤之習。
業經河臣白鐘山嚴饬。
此次實因汛長漫灘。
非工員捏飾。
再徐城水志。
本年伏汛水長一丈一尺七寸。
消長相抵。
現屆立秋。
水長九尺五寸。
南北兩岸堤埽。
俱獲平穩。
得旨、另有旨谕。
○賞恤因公遭溺之江蘇吳縣東山司巡檢王學曾、及弓兵等祭葬銀兩。
○庚寅。
谕、朕此次巡幸木蘭。
着裕親王、和親王、大學士來保、史贻直、在京總理事務。
其月選之文員内、通判州縣等官。
武員内、八旗護軍校、骁騎校、及外省送到之補放水手官、骁騎校、并年滿千總等官弁俱着王大臣照從前之例驗看。
至外省督、撫、提、鎮、等奏摺。
着照例自啟銮之日為始。
俱赍赴在京總理處加封。
交内閣随本呈送行在。
候朕批示。
随本發回。
仍于在京總理處。
交赍摺人祗領。
該部通行傳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黃廷桂奏、請添備明歲官兵所需弓箭撒袋一摺。
當經軍機大臣議覆。
已行知該督矣。
但據稱二萬官兵。
需備四十萬箭之處。
未免過多。
現在京兵、及察哈爾、索倫兵所用弓箭。
俱系自行帶往。
此外再為豫備二十萬箭。
已足敷用。
此箭亦自京中解往。
至弓力有強弱之不同。
必各兵自帶。
方能适用。
亦不必官為置辦。
其撒袋一項。
各官兵原有自備箭筒。
及随身攜帶之法。
亦毋庸另為籌備。
着将此傳谕該督知之。
○又谕、據雅爾哈善等奏稱、逆酋霍集占、率賊衆數千。
親援庫車。
大臣官兵等、斬馘搴旗。
逆酋負傷僅免。
深屬可嘉。
着查明功績等次。
造冊送部議叙。
公衮楚克、頭等台吉朗衮紮布、閑散台吉額琳沁、在軍前素稱效力。
此次益為奮勉。
着加恩賞衮楚克、孔雀翎。
朗衮紮布。
封為公。
額琳沁、授為頭等台吉。
将軍雅爾哈善、參贊大臣額敏和卓、哈甯阿、一體交部議叙。
額敏和卓、前年自瓜州移居吐魯番、魯克察克時。
牲隻間有傷損。
着雅爾哈善等籌議。
賞給價值籽種。
俾生計充裕。
貝子玉素布、着賞緞六端。
亦交部議叙。
散秩大臣伯克鄂對。
總管職銜噶岱默特、色提巴勒氐、各賞緞四端。
伊等子弟五人。
各賞緞二端。
其陣亡官兵。
着交部照例議恤。
領催色爾呼德、披甲六十五、得傷甚重。
色爾呼德、賜号克爾車凱巴圖魯。
六十五賜号固濟爾巴圖魯。
賞銀各一百兩。
又雅爾哈善等前奏、我兵奮勇缒城。
賊人槍炮木石競下。
我兵例落者十數人。
亦有得傷者。
缒城得傷。
較野戰尤為竭力。
着查明加倍議叙。
此次戰功。
誠為卓越。
但稍有不惬朕心者。
當此賊人破膽。
即宜乘勝派兵急追。
且賊遠道來援。
我兵以逸待勞。
偵逆酋所逃之地。
并力攻擊。
渠魁既獲。
各城必望風歸命。
不知雅爾哈善等、曾否如此辦理。
抑或因滿洲兵少。
不敷調遣。
可傳谕伊等倍加奮勉。
再所奏庫車西門。
有賊人出城形迹。
即于十裡外。
見賊衆塵起。
似内外豫先約會。
然後同時舉事。
若使賊得通信。
必我卡座防守不嚴。
雅爾哈善等、即查明嚴加議罪具奏。
至布拉呢敦、雖雲人尚謹願。
頗勸阻其弟。
然此言亦不可深信。
伊果能将霍集占擒獻。
再行酌量辦理。
今亦不妨遣人谕布拉呢敦、及各城回衆。
以霍集占悖逆罪重。
所欲得者、惟此一人。
與爾等無涉。
但遣我軍中回人。
恐被賊戕害可憫。
惟于俘獲人口内遣往。
更為妥協。
俱着雅爾哈善等、作速奏聞。
并傳谕兆惠等、遵照前旨。
速赴回部。
合軍進剿。
○以太常寺卿赫慶、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蠲免福建台灣府屬台灣縣、旱災民田、額徵米四千四百九十石有奇。
勻丁銀三十兩有奇。
○辛卯。
谕曰、納木紮勒、現在出差。
工部尚書事務。
着李元亮兼管。
所有戶部事務。
吉慶未回部以前。
李元亮仍一并兼管。
○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