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流出。
審系脅從。
已薄儆放還等語。
該二犯以内地民人。
潛出外境。
煽惑莠民。
滋事不法。
最為邊地之蠹。
該國王不即處治。
押解内地。
聽候國法。
恭順可嘉。
着傳谕李侍堯、俟二犯解到。
審訊明确。
即委員面同該國解員、于邊界處正法。
其夥犯三十人。
雖據該國已薄懲放還。
但此等匪徒。
所在不能安分。
未便仍留本處。
并着行查該國。
逐一提解到粵。
嚴加審訊。
照新例改發巴裡坤等處。
仍應嚴饬緣邊地方官。
不時設法查禁。
毋任匪類出外生事。
以重邊防。
○又谕曰、車布登紮布、向哈薩克索取布庫察罕等解京。
又請前赴兆惠軍營。
甚屬奮勉。
着加恩晉封親王品級。
遣往哈薩克之納旺、着賞戴孔雀翎。
并将伊現任職銜。
查明具奏。
又所奏探取兆惠信息。
前已谕車布登紮布、策應富德。
如拏獲哈薩克錫喇、固善。
否則于應徹兵時。
仍回伊犁。
近因回部諸城。
望風乞降。
是以朕意今歲不必徹兵。
以期蒇事。
車布登紮布、回伊犁後。
再前赴回部。
較為便捷。
所慮口糧不足。
又須纡道烏噜木齊。
若稍可通融。
或行文永貴等、先将口糧運赴庫車接濟。
俱着籌酌辦理。
至阿桂所奏、暫于布崆郭勒等處。
駐候信息。
阿桂既與車布登紮布合兵。
自宜同往策應富德。
以為效力之路。
何必分道卻回。
着傳谕阿桂、如未至布延圖。
則仍追及車布登紮布同行。
如已離布延圖不遠。
即令官兵回營。
阿桂作速來京請訓。
再赴西路。
○又谕、據車布登紮布奏稱、烏裡雅蘇台軍營原署參将常青、察哈爾佐領署營總炳圖、因疎脫盜馬賊犯等。
革職效力贖罪。
今伊等自備資斧。
甚屬黾勉。
着加恩照伊等原銜降一級。
将常青授為都司。
炳圖授為防禦職銜。
俾得效力行走。
至所奏噶克巴集賽之錫喇布、與瑪裡格爾巴朗、瑪濟克、兄弟同行。
因鄂哲特等拒敵敗逃。
即殺伊兄弟。
來投大兵。
所掠器械衣服。
經厄魯特向導識認等語。
錫喇布現在何處。
着即查詢。
并取哈薩克錫喇信息奏聞。
○又谕、據德敏奏摺内稱、定例京口副都統之印。
隻可行該将軍。
其移咨部旗。
并行地方官事件。
必用将軍印行。
即綏遠城右衛、乍浦、現在遵行之例等語。
着傳谕綏遠城、及杭州将軍。
将右衛、乍浦、二處辦事用印處。
查明據實奏聞。
尋杭州将軍薩爾哈岱、綏遠城将軍保德、先後覆奏、乍浦右衛軍政薦劾。
題補官弁。
及奏請協領引見。
題報生息銀數。
旗人命案。
賞冊咨部等事。
用将軍印信。
其每年保題甲械。
彙奏逃人。
咨報新員任事。
支領俸饷。
修理城垣戰船。
咨補筆帖式等事。
用副都統印信。
報聞。
○浙江巡撫楊廷璋奏、浙省杭州下河。
便民船一百隻。
順治年間。
因閩省用兵而設。
日久朽壞。
乾隆十二年。
存尚堪修整者四十隻。
經撫臣題準。
每年修費銀五百八十餘兩。
查此項船隻。
終年停泊。
間有撥用。
仍須另雇舵工水手。
較雇募民船。
轉多周折。
額定歲修。
亦恐有名無實。
況該處另有聽差站船二十四隻。
設遇差繁。
即以修費、雇船添用。
應請全汰。
得旨、如所議行。
○辛亥。
上奉皇太後幸卷阿勝境侍膳。
至八月乙醜皆如之。
○谕、正藍滿洲旗分、将年老休緻原任遊擊塞克諾爾貝、聲明履曆。
援引旗例。
請賞給全俸。
具奏請旨。
夫旗員與綠旗官員不同。
故凡條例、具有區别。
近來旗員。
每欲為綠旗官員者。
蓋以所得比旗員較多。
是以不顧廉恥。
惟圖外任。
及赴外任。
或休或故。
理宜即照綠營官員之例。
乃以既歸旗分。
複引旗人之例。
冀圖徼幸。
兩相取益。
而該旗大臣。
不曉事理。
亦朦混奏請。
希幸徼恩。
此皆旗人氣習漸流卑下之所緻也。
朕甚恥之。
嗣後旗人為綠營官員者。
或休或故。
即照本任辦理。
永着為例。
○陝西巡撫鐘音奏稱、甘、涼、肅、軍需總彙。
用錢孔多。
且本省搭放兵饷。
及現在兵行口糧。
需錢折給。
寬裕備貯。
市價庶平。
随于七八兩月、應鑄四卯外。
加鑄三卯。
分解三府州。
以濟民用。
得旨嘉獎。
○壬子、谕軍機大臣等、據雅爾哈善等奏稱、辦理降人既畢。
即領兵進發。
想亦自知縱賊之罪。
且看伊等效力如何。
若能擒獲霍集占。
則前罪皆可寬宥。
即不能擒獲。
而能驅迫賊首。
不拘遁入何城。
雅爾哈善、即知會哈甯阿、合兵圍守。
斯時兆惠亦必到彼。
威力愈壯。
渠魁自必就縛。
再霍集占曾與庫車逆黨。
約誓來援。
如果再來送死。
哈甯阿、亦知會雅爾哈善、回兵辦理。
至沙雅爾投誠回衆。
可照賽哩木之例。
減半賞赉。
仍宣朕恩旨雲。
念爾等遠離故土。
不得安生。
仍令于舊地駐牧。
并傳谕賽哩木回衆知悉。
或伊等畏賊聲勢。
不敢遷移。
不妨俟平定各城後。
再歸故土亦可。
又所奏伯克托克托、已為霍集占戕害。
深可憫恻。
聞伊尚有一子。
着查明現在何處。
奏請加恩恤蔭。
總之此次進兵。
乃伊等贖罪之路。
據奏領兵前進。
究未聲明兵數若幹。
殊屬含混。
并傳谕雅爾哈善等、詳悉奏聞。
○又谕、昨谕兆惠、納木紮勒、有先至庫車者。
即傳旨革雅爾哈善、哈甯阿職。
以兵丁效力。
今據伊等奏報。
分兵前進。
似已自知其罪。
可傳谕兆惠、與雅爾哈善等會合時。
如霍集占就擒。
即以朕旨、令伊等閱看。
仍傳谕雲。
若雅爾哈善等、自知罪戾。
奮勉效力。
擒獲賊首。
則量從寬貸。
其傳谕額敏和卓之語。
仍遵前旨行。
至伊等未到之先。
如哈甯阿已得庫車城。
兆惠即令玉素布駐守。
派舒赫德、安撫降人。
及籌辦屯田事宜。
若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