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餘人。
出城取草等語。
賊既可出城取草。
則田谷何難收獲。
似此種種疎忽。
圍城複有何益。
可傳谕兆惠、一抵庫車。
即将雅爾哈善拏解來京。
馬得勝失機偾事。
着兆惠嚴審具奏。
若進兵無暇。
則拏交黃廷桂審訊亦可。
雅爾哈善等奏摺。
着錄寄兆惠閱看。
諸事遵照節次谕旨辦理。
○甲子。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添建熱河八溝同知所屬烏蘭哈達巡檢、千總等衙署。
及兵丁營房。
從直隸總督方觀承請也。
○乙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白鐘山奏、楊莊一帶。
中河水淺。
現将臨黃、臨運、二壩開放。
引黃濟運等語。
所奏恐不免利少而害多也。
引黃入運。
雖權宜濟運之法。
但黃水多挾泥沙。
一入運河。
易緻淤墊。
非甚不得已。
不可輕為此遷就之計。
若謂楊莊等處運河。
本無來源。
必藉黃接濟。
此亦未為确論。
微山等湖。
地處上遊。
何嘗非運河之源。
看來該處情形。
或因近日伊家河水過多。
微山諸湖之水。
日就消減。
以緻入運不能寬裕。
此則當于湖口閘、韓莊閘、等處。
查勘水勢。
設法接濟。
或将伊河略為撙節。
俾湖水入運較多。
自足以供浮送。
着傳谕白鐘山、張師載、阿爾泰、海明等、即親往湖口閘等處。
會同相度。
悉心妥辦。
毋輕言引黃入運。
轉緻滋患。
若果湖水不足灌注。
或另有籌辦之法。
再行具奏辦理。
尋覆奏、荊山橋、因微湖水落。
引河續現河灘。
經督臣尹繼善奏、設法挑通。
接引湖水。
而伊家河、湖口閘、等處。
現雖通流。
止因各處山水未發。
源頭本弱。
流及楊莊。
綿遠力微。
勢難敵黃。
臣等公議、于湖口閘迤上。
量開水口數處。
引水入河。
并将南陽以南。
新修纖道内、洩水單閘全閉。
不使旁洩。
再開放濟甯之馬場湖。
俾暢流入運。
直達江南。
運河多注一分之水。
則楊莊多受一分之益。
此于上遊籌辦濟運之情形也。
又駱馬湖。
系受蒙、沂、白馬、諸河之水。
現來源既小。
而下遊支幹各河。
又複暢洩。
拟将駱馬湖尾闾暫閉。
收蓄入運。
以助清流。
此于中段籌辦濟運之情形也。
至楊莊口門。
将草壩接築。
酌量收小。
并于鹽河壩外。
鑲築草壩。
以清抵黃。
不使多入鹽河。
以蓄水勢。
此于下遊籌辦濟運之情形也。
如嗣後客水易消。
來水仍弱。
楊莊口門。
仍複淺阻。
再請暫開黃、運、二壩。
以資接濟。
得旨、此非大害。
随時調劑可耳。
○又谕曰、努三前奏、請查勘烏噜木齊屯田時。
朕即謂為期雖早。
亦當先事籌備。
随谕黃廷桂、來年穆壘烏噜木齊屯田。
派兵七千名。
及辦給農工器具。
今奏昌吉等處。
又可駐兵三千。
可傳谕黃廷桂、照數添派兵丁。
合之前派七千。
即得萬人。
為數雖多。
但屯田兵、惟取習于耕作。
不必盡皆精壯。
黃廷桂宜酌量辦理。
如有不便。
即停其添派亦可。
仍與努三永貴等、會商定拟具奏。
尋黃廷桂奏、穆壘一帶。
派兵七千往墾業豫辦農具耔種咨詢永貴、定期起程。
今昌吉等處堪重地畝又需派兵三千臣統計陝甘督撫提鎮标營兵量地沖僻。
存營多寡。
均勻抽撥所需耔種。
現購粟谷、<麻木>谷青稞豆麥共八千石。
除穆壘一帶需用外。
尚恐不敷查烏噜木齊、托克三等處俱有新收谷稞。
已移咨永貴努三就近湊足所需牛具。
俟軍營大局定後再行酌辦。
報聞。
○又谕、據兆惠奏稱索倫營總阿薩喇勒圖于巴爾托輝西勒克搜剿善披領集賽賊衆百人收其馬駝軍器即系從前吉林營總兆齊等追捕未獲之賊等語。
阿薩喇勒圖、甚屬效力着交部議叙其效力官兵及陣亡之署領催察凱等着查明送部議叙議恤。
○又谕曰兆惠所奏索倫領催阿丹察在阿圭雅斯山中搜獲巴爾達穆特之瑪哈沁三人。
訊知藏匿累年。
恐哈薩克錫喇、亦似此潛身。
随分兵搜捕等語。
查拏哈薩克錫喇、已委富德、車布登紮布、兆惠惟速往庫車。
以擒獲霍集占為要。
○戶部議覆、欽差侍郎吉慶覆奏、粵東銷鹽。
商人按季随繳。
現存帑十萬五千餘兩。
鹽一百三十餘萬包。
盡敷接濟。
無容增帑。
乾隆九年前商欠。
業經勒限繳完。
惟二十年以來欠項。
應行催繳。
羨餘一項。
前就帑本全數計羨。
現按商人領出鹽觔收羨。
每年領售之數。
與前相等。
故報羨亦不甚懸殊。
并無别項情弊。
應如所奏。
均無庸議。
惟摺内稱、陳宏謀奏存帑一萬一千餘兩。
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