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谕、河南庫大使倪石麟、侵用錢糧一案。
該犯情罪重大。
應行立決。
自當嚴密防範。
俾得明正刑章。
今乃在監病故。
焉知非該犯豫得消息。
自知罪不可逭。
因而乘間自戕。
其有無洩漏疎懈情斃。
理應嚴行根究。
以昭法紀。
可傳谕胡寶瑔、令其即速查明具奏。
○又谕、河南秋審案内。
其原拟緩決。
經九卿改入情實者。
共有八案之多。
如田思順之挾讐兇殺。
陳麥小之圖财傷命。
郭寶貴之攢毆立斃。
其情罪皆甚兇惡。
已屬法無可貸。
至于李聰、孫範、張法順、徐小保、鄧五寅、等五案。
雖皆以尊長而殺死本宗卑幼。
然或以争産起釁。
或其情殊殘毒。
則固不得以其尊長而稍貸之。
且伯叔以争産而謀殺胞侄者。
定例皆在不宥。
正所以明恩義。
重服制也。
胡寶瑔素系谙練政務。
所辦事件。
皆知勉力整頓。
非有意從寬、以博虛譽者可比。
此次秋審。
何以姑息若此。
若在他人。
朕必嚴治其罪。
以胡寶瑔于督撫中。
尚屬實心任事之人。
去歲河工赈濟諸務。
并能奮勉妥協。
是以從寬免其交部。
着傳旨嚴行申饬。
俾其知所懲儆。
毋蹈故轍。
○定邊将軍兆惠等疏奏、和阗城伯克霍集斯定歸城。
谕軍機大臣等、據兆惠奏稱、伯克霍集斯迎降。
面陳追擒霍集占之策。
即領兵徑取葉爾羌等語。
所辦甚合機宜。
看來回部諸城。
自必聞風歸順。
逆賊不日就擒。
朕伫聞伊等捷奏。
兆惠、額敏和卓、俱賞給荷包、鼻煙壺。
俟成功後。
再沛殊恩。
霍集斯有擒獻達瓦齊之功。
今又歸誠畫策。
深為嘉悅。
着加恩錫封公爵。
賞戴雙眼孔雀翎。
寶石頂帽天馬褂。
荷包鼻煙壺。
用示優眷。
若能擒獲霍集占。
當晉加爵賞。
兆惠即傳旨撫慰。
至霍集斯有伊子分居各城之語。
似非長策。
兆惠宜留心體察。
伊從前與霍集占相助。
若回衆有追怨情形。
或将伊諸子同居一城。
而伊微覺含怨即令其入觐再伊所言分城居住之故。
系霍集占内相猜疑殊不可信。
但既有此語。
不妨即以此藉口令其同居一城。
将來回人中、有毀謗霍集斯者若系霍集占黨與。
自可無疑。
或其人與霍集占不合。
而亦怨霍集斯。
則情形叵測。
不可聽其久留舊地矣。
至布拉呢敦、即能歸命。
亦不便仍居原處。
俟擒獲逆賊時。
再行定奪。
○又谕、觀霍集斯望風迎降。
是回人畏我軍威。
将有擒獻霍集占者。
兆惠成功後。
亦當稍為休息。
所有駐防屯田等事宜。
自當豫行籌辦朕意于新派索倫兵二千名。
察哈爾、健銳營兵各一千内。
派索倫兵一千。
察哈爾、健銳營兵各五百。
共二千名。
令納木紮勒、三泰、駐防伊犁。
所餘察哈爾等兵各五百。
酌派七百。
益以綠旗兵三百。
共一千名。
令舒赫德、以頭等侍衛職銜。
駐防阿克蘇。
仍餘察哈爾等兵三百。
益以綠旗兵二百。
共五百名。
令鄂實、駐防庫車舒赫德屢獲重譴。
鄂實全未效力。
此次當知奮勉贖罪。
俟駐防數年後。
派員更換。
若因久戍思家。
諸事懈惰。
仍當重治其罪。
至平定回部後。
諒無難辦理。
惟調派回人于伊犁屯田。
尚須酌量。
若回人傷殘者多。
且伊等地已足用。
自不必勉強從事。
如必須派調。
則宜乘新定之勢。
稍遲、恐伊等安土重遷。
反覺滋擾。
再北路之塔爾巴哈台、亦宜防守。
所需索倫兵一千。
拟令阿桂帶領駐劄。
已面為訓谕。
新兵既經分駐。
舊兵自宜徹回。
凡此籌辦大略。
可傳谕兆惠、酌量情形議奏。
○又谕、據兆惠奏、未奉到命将雅爾哈善拏解送京谕旨之前。
已遵前旨。
将雅爾哈善、遣往屯田處所。
至訊馬得勝等、怯懦贻誤軍務之處。
皆支吾推诿。
不肯實供。
請将馬得勝等解送至京。
現派遊擊蘇勒登額、解至黃廷桂處等語。
着傳谕黃廷桂、馬得勝等、若已解至肅州。
不必審訊。
即派妥員解來。
再兆惠若已奉到續降谕旨。
将雅爾哈善拏送肅州。
黃廷桂即留心看守。
解送來京。
若兆惠處尚未解到。
朕已将拏解雅爾哈善之處。
傳谕永貴矣。
黃廷桂即先将馬德勝解京。
俟雅爾哈善至肅州。
再派妥員解來。
務饬沿途防守。
毋使自戕。
○又谕、據諴親王奏、太平倉值班之鑲藍旗滿洲恩騎尉明廉、及馬甲五名曠班。
請将明廉交部治罪。
馬甲交該旗辦理等語。
倉庫關系緊要。
特降旨令王大臣巡查。
官兵任意曠班。
情殊可惡。
況甫經裕親王将曠班人等、參奏治罪。
尚敢毫無畏忌如此。
伊等皆八旗世仆。
沐國家豢養之恩。
分當效力。
乃尋常該班。
尚爾懈惰。
如遣赴軍營。
更将若何。
此等習氣。
必須嚴戒。
且聞不肖兵丁。
有雇人值班者。
與其将所支糧饷。
給予他人為雇替之資。
何若本身值班。
全得糧饷。
于伊等生計。
更有裨益耶。
此次訓戒後。
再有曠班雇替者。
一經查出。
朕必從重治罪。
将此旨貼各值班處所。
曉示官兵。
再恩騎尉者。
系朕轸念其祖父勤勞。
于襲職已畢後。
恩賞官階。
尤當感恩效力。
今明廉任意曠班。
豈可仍令承襲。
着革職。
其曠班之馬甲等、交該旗懲辦。
○兩江總督尹繼善奏、江南水師總兵二缺内。
蘇松鎮、駐劄崇明。
孤懸海外。
與浙聯界。
海洋巡察防範。
在在險要。
請仍注為外海水師最要缺。
狼山鎮、駐劄通州。
統轄外海内河水師。
及陸路各營。
均關緊要。
但較崇明之孤懸海外有間。
請改為水師兼陸路要缺。
得旨、下部知之。
○賞恤福建南澳鎮左營因公赴台、遇風淹斃兵丁銀兩。
○辛亥。
谕、向來刑部議駁各省審谳案件。
該督撫遵駁改正者。
承辦司員。
例得議叙。
而與核拟未當之案。
初不與以處分。
有勸無懲。
揆之情理。
未為允協。
朕披閱本年秋審招冊。
如湖廣省、拒捕傷人之楊公兆、則将首從倒置。
江西省、幫樹逆旗之鄧相薦、河南省、盜用錢糧案内之姚廷相、情罪則與案内人犯本同。
而秋谳互異。
該部俱未核定畫一辦理。
何以慎刑章而昭平允。
着将承辦各案之司員。
及派辦秋審各員。
從前指駁案件。
所得紀錄。
俱行銷革。
以示儆戒。
至該部堂官。
總理谳牍。
均未逐一詳查改正。
亦屬不合。
着一并交部察議。
○議軍機大臣等、方觀承所奏、動撥耗羨一摺。
已批交該部矣。
内有孫堠渡口、渡船水手開銷之項。
孫堠渡口、系屬何地。
若平日原有官渡。
則回銮之後。
豈竟不設此渡口乎。
若專為木蘭巡幸而設。
則為日無幾。
開至一百九十餘兩。
所奏均未明晰。
着傳谕方觀承、令其查明遇便覆奏。
尋奏、孫堠渡、系大興縣屬孫河下遊。
常時、民間小船濟渡。
恭逢巡幸木蘭。
往來本報。
俱由此路。
向備寬大渡船四隻。
每船水手四名。
自啟銮前三日、至回銮後止。
一切雇價工食。
核減實銷。
報聞。
○又谕曰、富德奏稱、遇哈薩克之巴魯克、詢問伊等入觐之索勒屯巴圖爾、及貿易人等、曾否起程等語。
哈薩克布噜特等、俱屬外藩。
伊等入觐。
雖藉抒誠悃。
亦為希冀賞赉。
如果情詞懇切。
自應準其來京。
候朕酌量加恩。
若未經祈請。
亦任伊等各安遊牧。
何必督令前來。
可傳谕兆惠、納木紮勒、富德等、嗣後外藩入觐。
聽其自來。
無煩催促。
即如貿易一節。
從前因豫備軍需起見。
今辦理回部。
業将竣事。
無須多辦馬匹。
伊等即踰期未到。
不妨将貨物存貯。
俟其來時。
再行交易。
亦不可加之催督。
于駕馭外藩之道。
方為允協。
○調正白旗蒙古副都統齊努渾、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副都統銜由屯、為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是日起。
上以孟冬享太廟。
齋戒三日。
○壬子。
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據巡撫揚廷璋奏稱、民人陳老元等、商謀以曹大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