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
其賽圖等效力官兵。
俱着造冊送部議叙。
仍傳谕巴祿。
伊所領兵丁。
久應更換。
若未能即殲逸賊。
可回抵烏噜木齊。
照富德兵丁例、賞給遣回。
現在辦理回部将竣。
新派索倫兵、尚未效力。
巴祿即選派五百名。
每人給馬三匹。
裹糧前往。
凡藏匿之瑪哈沁、及哈丹、阿巴噶斯、餘賊。
盡行搜捕剿除。
并傳谕永貴、阿裡衮、知之。
○丁卯。
上禦懋勤殿。
勾到河南、山東、情實罪犯。
停決山東斬犯五人。
餘五十六人、予勾。
○谕、鑲紅旗蒙古察哈爾總管員缺。
該旗奏請将護軍參領格木德衣等四員、帶領引見。
察哈爾總管。
有管教一旗蒙古之責。
必需幹練之員。
格木德衣、系不勝副都統任調用之人。
其餘三員、恐亦不能勝任。
着軍機大臣、會同該旗大臣。
不拘旗分。
揀選能勝察哈爾總管之任者。
帶領引見。
嗣後俱照此辦理。
○又谕、刑部核拟署福建巡撫楊應琚、審題郭端毆傷黃睿身死。
将郭端拟絞監候、聲請留養一本。
郭端與黃睿、因争買食物構釁。
将黃睿推傷心坎。
以緻殒命。
自應按律定拟。
乃該署撫、徒以該犯因黃睿病後。
阻其買食一語。
遽稱事本理直。
遂欲為之原情留養。
而該部亦即照拟核覆。
揆之情理。
殊未允協。
蓋留養之例。
乃法外之仁。
必該犯實系理直。
或誤傷緻斃。
既有可原。
因得邀恩末減。
若以尋常鬥毆案件。
意存遷就之見。
曲為開脫。
則殺人者死。
于定律之義何居。
即如所雲、郭端既知黃睿病後。
為之勸阻。
獨不知病後之人。
不可力毆乎。
且其勸阻。
亦因已欲買食耳。
此宜照例定罪。
秋審時自在可矜之列。
是其監禁不過一二年之間。
而定案之初。
犯者尚知情法相準。
俾好勇之風。
因而少戢。
則闾閻甯而緻毆斃者鮮。
所全實多。
又何必于理宜禁教一二年鬥很之人。
而曲為開脫乎。
若以該犯身系獨子。
不宜羁于囹圄。
即出之囹圄。
此等敗類。
亦難責以盡心孝養也。
且一半年後。
原屬矜免。
何必亟亟耶。
迩年以來。
鬥毆之案漸多。
未必非水懦之弊。
姑息以緻縱惡養奸。
是誰之咎。
朕欲徒博寬厚。
則一切谳章。
可以不覽。
較諸臣更省力而得名。
然朕必不為也。
郭端依拟應絞。
着監候秋後處決。
再将此通行曉谕。
俾司憲者知臨事悉心檢核。
一歸平允。
以副朕明刑弼教之至意。
○又谕、據提督衙門奏稱、屢經遣發逃回之積匪竊盜常海、滿福、王官保、鄧二、俱系正黃、正紅、旗人。
向來旗人風氣。
最為誠樸。
不但無此等惡習。
亦從不為無恥之事。
今常海等、結黨行竊。
毫無顧忌。
旗人至如此無恥。
朕不勝憤懑。
此皆都統等、未能嚴加約束。
以至有此不肖之人。
伊等未識抱愧與否。
着将此四犯、交各該旗。
當衆面數其罪。
即行正法。
嗣後都統等、務須将旗人等留心訓誨。
嚴加約束。
若再有此等無恥之人。
朕惟該都統是問。
○又谕曰、阿爾賓等奏稱、歸化城地方、田禾被霜。
收成歉薄等語。
去歲該地方被旱成災。
經朕加恩。
借給倉谷。
俾資接濟。
本應與今歲額賦、一同交納。
但念該土默特人等、連遇歉收。
若令照數完納。
不無拮據。
着加恩将本年應徵米石、與借支倉谷、俱緩至來年秋後起徵。
展限三年交納。
○又谕、歸化城都統阿爾賓等奏稱、土默特蒙古官兵。
應交領過整裝銀。
巳交一萬四千餘兩。
尚欠二萬一千餘兩等語。
此項銀兩。
因派伊等出征。
支給整裝。
伊等未赴軍營。
自應繳還。
但念伊等居住内紮薩克。
賴田畝度日。
連年收成歉薄。
若照原限交納。
恐于伊等生計有妨。
着加恩展限。
分作六年完繳。
○戊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方觀承奏、孝陵甬道旁樹木被竊一摺。
已于摺内批谕矣。
此事前據傅岩等奏到。
當經有旨、交伊等嚴行查拏。
并将該郎中靈保斥革。
其專司守護。
既皆系鎮屬弁兵。
該總兵圖爾禅、豈能無罪。
不僅疎防失察而已。
至樹木被竊十六株之多。
非比他物、可以密為藏匿。
其砍運堆貯。
必有蹤迹。
易于根究。
着傳谕方觀承、選派平日深信文武幹員。
極力緝捕。
務期迅速弋獲。
按律懲處。
此非尋常竊盜所可概論。
勿得稍為延玩。
以緻漏網。
可一并傳谕知之。
○又谕曰、兆惠奏稱、從卡座擒獲回人等。
據供、霍集占将多倫回衆。
移往葉爾羌等處。
随将橋道燒毀。
伊等逃至舊地。
掘埋藏糧食以度日等語。
當此冬寒水涸時。
橋梁雖毀。
我兵或浮渡。
或拴筏。
無不可者。
兆惠宜努力前行。
乘回衆離心。
渠魁自當就縛。
昨已促富德前往會合。
兆惠惟酌量行文調取。
至回人多有窖藏糧食者。
軍行所至。
須留心誘诘。
以資接濟。
又所奏巴爾楚克、為葉爾羌、喀什噶爾、要路。
恐兵抵葉爾羌後。
賊衆乘隙。
擾我台路。
巳留兵駐防等語。
富德須沿途訪問。
若兆惠尚未成功。
即由巴爾楚克、領兵攻取喀什噶爾。
俾賊見兩路有兵。
自然瓦解。
成功愈速矣。
俱着傳谕知之。
○又谕、據永貴奏、行文黃廷桂、派參将遊擊等官二三員。
千把總等官四五員。
以備差委。
并酌派應差兵役二三百名。
又辟展同知伊星阿、一人管理收支等事。
未免竭蹷。
請添派谙習糧務同知二員、雜職二員、協辦等語。
屯田伊始。
差務頗繁。
所需官員。
自不可少。
至聽差兵役等。
則現在屯田兵丁。
未必日事耕作。
自可通融調換。
何必多為添派。
可傳谕黃廷桂、永貴、所需文武官員。
照數發往。
再派兵一百名。
以備差遣。
○又谕曰、永貴奏、喀喇沁台站署章京達爾紮桑、随兆惠西路出兵。
奉委巡查台站。
節次剿殺瑪哈沁。
頗屬奮勉等語。
達爾紮桑、着加恩授為藍翎侍衛。
伊招降之厄魯特收楞額巴泰、亦着有勞績。
又屯田副将張兆潘、署把總戴謹等、拏獲逃兵馬順正法。
俱着永貴酌量賞給。
以示鼓勵。
○又谕、着傳谕兆惠、即将哈甯阿拏問。
派委妥員押解來京。
○以杭州協領薩爾圖、為江甯副都統。
○赈貸直隸大城、青縣、滄州、蔚州、萬全、懷安、懷來、赤城、龍門、等九州縣。
本年水雹霜災、貧士、饑民、旗戶、竈戶、并緩徵新舊錢糧。
卷之五百七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