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二十一日夜、被飓風擊碎。
目兵三十九人。
扶傍小船、及闆片、随潮飄至江南泰州地方。
遇漁船撈救。
淹斃兵丁一名等語。
此奏殊非情理所有。
明系該目兵等、一見大船被風。
遂齊上小船。
而置戰艦于不顧。
不然。
山東距江省、道裡甚遠。
随潮飄流。
當需幾日。
何以同船三十九人。
而淹斃者僅此一人乎。
伊等蓋恐據實供出。
必緻議處追賠。
是以捏稱扶傍小船闆片。
随風飄流。
則不惟可以免罪。
且可希圖賞恤矣。
使該目兵等、實系在洋遇風。
或斃或淹。
自當加以優恤。
若掩飾捏詞。
為綠營自來惡習。
其漸斷不可長。
着傳谕阿爾泰、令将登字一号戰船被風、及該兵目等确實情事。
逐一詳悉查明。
據實覆奏。
毋得稍為徇隐。
○又谕、現在派往烏噜木齊等處屯田兵丁、巳至一萬數千。
所墾地畝。
亦必廣闊。
目今軍營事務。
俱有就緒。
此項屯田。
如有情願攜帶家口者。
即行準其帶往。
伊等既有家口。
則分地墾種。
各安其業。
而生聚畜牧。
漸與内地村莊無異。
其不願攜帶者。
亦不必抑勒勉強。
聽其自便可耳。
如何酌給盤費。
俾兵丁不緻拮據。
着傳谕該督黃廷桂、酌量妥辦。
○又谕曰、兆惠等軍營馬匹。
俱長途跋涉。
若功成奏凱。
乘騎疲乏。
于回衆觀瞻非體。
巳傳谕阿裡衮、永貴、在巴裡坤牧養馬内、挑選二千匹。
送至庫車。
備兆惠等行文調取。
亦使回人知我兵力。
若非迎降相繼。
自必陸續調撥。
斷不中止。
至所派官兵駐防庫車、阿克蘇、等處。
仍遵前旨。
惟伊犁駐防兵二千。
塔爾巴哈台一千。
此時且不必前往。
或就近在吐魯番、辟展、或巴裡坤過冬。
俟來年再行進發。
既便于糧運。
而官兵亦得少為休息。
并傳谕黃廷桂知之。
○又谕、昨據兆惠奏稱、伊等度阿勒坦呼斯坦嶺時。
官兵有中滾石身死者。
又伊犁河水漲時。
騎牽馬駝浮渡。
亦有溺斃數人等語。
官兵急公殒命。
深屬可憫。
着照陣亡例議恤。
此次兆惠所領官兵。
行走殊屬奮勉。
從前議照進兵例、減半賞給。
着加恩給以全賞。
即将大臣、侍衛、官員等職名。
開列具奏。
○山東巡撫阿爾泰奏、臣因查閱登鎮營伍。
沿途所見。
亟須辦理者。
河工尤要。
青州境内。
淄河為衆河尾闾。
水挾沙行。
河門阻淤。
應展寬挑浚。
樂安縣、地勢窪下。
每遭淹浸。
境内支脈溝河一道。
河身寬而尾闾窄。
不能暢流。
現動工興挑。
并多開溝洫。
以資宣洩。
萊州府屬、膠萊運河一道。
為全郡河水總彙。
西南由膠州入海。
東北自高密、昌邑、至平度州入海。
河中脊南北分流。
自膠州北界小吳家屯起。
至掖縣南界沙嶺止。
計一百六十餘裡。
率多淺阻。
南北口門漸淤。
應俟明春開挖。
他如平度、昌邑、之落藥、張魯、等河。
現俱查明修浚。
至濱海地多砂鹻。
登萊等府皆然。
然瘠地堪種者。
因民力不足。
辄成荒棄。
現令該府查明。
民地、酌借倉谷。
俾資墾種。
官地、設法招墾。
沿山、沿路、令民種樹。
其餘飼蠶、畜牧、并令地方官勸民盡力。
得旨、此皆民生本計要務。
汝能留心。
實屬可嘉。
但須實力行之。
數年之後。
自有效驗。
朕将入疆課最而施恩也。
勉之。
○大學士管陝甘總督黃廷桂奏、準屯田大臣永貴咨、明歲屯兵。
每名種地十五畝外。
酌加五畝。
共計新舊屯兵一萬七千名。
應添耔種七千二百餘石。
本年甘、涼、肅、收成歉薄。
采購艱難。
查肅倉有撥剩小麥六百數十餘石。
再令該州動用倉貯、易換新麥三百餘石。
又武威縣、原辦粟谷耔種八百石。
均令轉運哈密。
現巴裡坤、塔勒納沁、二處。
有收獲青稞。
令就近撥運三千石。
辟展、吐魯番、托克三、等處。
秋收粟谷。
可取用二千四百餘石。
該處粟谷。
原備明歲屯兵口糧。
應由哈倉運補。
得旨嘉獎。
○乙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綸、熊學鵬等奏、香河縣地方。
有匪棍假充内務府官員。
及薊州拏獲假稱順天府委員查拏燒鍋之軋文宗、等因一摺。
假官吓詐。
有幹法紀。
況香河、薊州、附近畿輔。
豈容不法棍徒、肆行擾累。
着交與方觀承、将案内已經拏獲各犯。
即行細加鞫問。
未獲者速行緝捕務獲。
一并按律定拟。
以示炯戒。
至香河、薊州、兩案。
雖同時發覺。
而是一是二。
尚未可定。
必須徹底根究。
毋任地方官含糊定案。
避重就輕。
或将兩案并作一案。
草率完結。
以緻匪棍漏網。
贻患地方。
至該犯經過之地。
有生事滋擾。
而州縣官未能查察者。
着一并查明參處。
可傳谕方觀承知之。
○吏部議準、欽差協理江南河工安徽巡撫高晉奏稱、淮徐河道、現駐宿遷。
其運河一廳。
工程甚簡。
徐州地居上遊。
黃河水勢長落。
由此取準。
應令該道移駐查閱。
使下遊各廳、随時策應。
至淮徐海巡道、向駐徐州。
所轄淮安、海州、各屬。
相距遼遠。
巡查難及。
宿遷為淮、徐、海、适中之地。
應令移駐。
從之。
○閩浙總督管福建巡撫楊應琚疏報、乾隆二十二年、福建候官古田、淡水、等廳縣。
開墾屯田一百一十八頃三十畝有奇。
○丙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谕、陝省延安、榆林、沿邊一帶。
米價稍昂。
現撥甯夏倉糧。
以資協濟。
而雇車領運。
若照定例給以官價。
窮民往返。
未免拮據。
着加恩将靖邊、定邊、榆林、懷遠、四縣領運車畜。
除官價之外。
每石、每百裡、加銀五分。
回空、仍給半價。
其将來甯夏軍需各項運竣。
仍令運糧前往協濟。
所有車輛牲畜。
亦照此例一體賞給腳價。
以示優恤邊氓之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據黃廷桂奏、請撥饷以備屯田耔種之用等語一摺。
着該部于附近甘肅省分。
撥銀三百萬兩。
迅速解甘。
以備供支。
○谕軍機大臣等、巴祿奏稱、領兵分路搜剿瑪哈沁等。
至紮木巴拉布拉克之源。
探有賊蹤。
署筆帖式四達色、奮勇沖擊。
剿殺五十餘人。
計陣亡兵三名。
得傷兵二名。
又喀喇沁參領賽圖、于圖爾根、察罕烏蘇、剿賊四十餘人。
計陣亡官一員。
兵六名。
得傷兵十名。
察哈爾護軍錫喇布、現未回營。
覓屍無獲等語。
此二次搜剿瑪哈沁陣亡得傷官兵。
俱着交部議恤議叙。
四達色、原系健銳營前鋒。
着加恩授為護軍校。
遇缺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