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恤。
該撫當按其實在成災者。
分别辦理。
通省不應援以為例。
可一并傳谕知之。
○浙江巡撫楊廷璋奏、社倉廢弛。
酌籌修舉各事宜。
一、勸捐先期得人。
查前因災捐輸。
皆殷實醇良之人。
今饬地方官照議叙原冊、邀請首事。
就中延一二人為社長。
如僻縣無邀議叙者。
确訪鄉裡推重之紳士耆民一二人董事。
一、社倉守掌在民。
官無勒派。
稽查在官。
民無侵蝕。
其地方官奉行得法。
立社較多者。
應予記功。
否即記過。
俟捐有成數。
随時盤查。
年終出結。
申報各上司查核。
一、社谷聽民樂輸。
不限多寡。
若照前題定獎勸輸谷章程。
十石以上。
方與獎勵。
恐阻向善之心。
應凡捐數十石以下者。
于該社建好善急公等坊。
彙列姓名。
以示鼓舞。
一、浙省出納社谷。
向祇設印簿二本。
一存社。
一存縣。
其中領欠實數。
及有無抗欠、換易新領諸弊。
無從顯露。
應給社長三聯印票。
一發借戶。
一繳縣。
一存倉。
外設流水簿登記。
逮秋成還倉。
另立收照。
歛散皆歸核實。
一、所需紙筆人工飯食。
向無支銷。
社長賠累。
憚于承管。
應于每年所收加一息谷内。
每一鬥、交倉八升。
二升給社長。
銷支諸費。
一、從前各社谷少。
或交社長。
或借貯寺院。
蓋藏不慎。
折耗蒸黴。
現令各縣酌辦。
如捐谷之人。
并願輸建倉之費。
當即擇地建蓋。
如無捐者。
即賃寺院、及殷戶閑房。
官購蓆闆。
暫貯社谷。
俟收有息谷。
陸續添建。
得旨、好。
實力妥為之。
而去弊為尤要也。
○赈直隸滄州、鹽山、青縣、衡水、等四州縣。
嚴鎮、海豐、等二場。
本年水災饑民。
○乙亥。
谕軍機大臣等、據胡寶瑔奏、汝甯府地方。
拏獲湖廣孝感縣逆犯朱尚柄。
搜出所藏逆書。
詞語狂悖。
據供、伊子朱維元、先已回楚。
其書系同村金月倩所寫。
金月倩已故。
其子金見仁、現已飛咨查拏等語。
着傳谕碩色、莊有恭、即速遴派幹員。
會同該府縣官。
前往該地方。
将朱維元、金見仁、嚴行拏獲。
并搜查其家、有無另存不法字迹。
及鈔存逆書原本。
此等逆徒。
情罪重大。
一經嚴訊明确。
按律定拟。
即于楚省正法。
以彰國憲。
至朱維元、于十月初二日、自豫返楚。
則由楚省至豫省之汝甯府一路。
亦宜另差員弁。
星飛迎緝。
勿緻稍有疎漏。
○又谕曰、胡寶瑔奏、拏獲符術治病之湖廣孝感縣人朱尚柄。
并搜出悖逆書籍一摺等因。
朱尚柄指稱故明後裔。
所藏書冊。
大逆狂悖。
宜急置重典。
以彰國憲。
且該犯既于豫省拏獲。
應即于豫省速行審明定案。
不必輾轉解楚質審。
遷延時日。
或緻乘間自戕。
得逃顯戮也。
至該犯之子朱維元、金月倩之子金見仁、巳傳谕碩色、莊有恭、令其嚴行緝拏。
并搜查其家。
有無鈔存逆書字迹。
一并密速查辦。
按律明正典刑。
使逆匪知所懲戒。
○又谕、川省向有啯噜子一種。
擾害良民。
為害最甚。
所以定例綦嚴。
屢經有旨查禁。
其在不法生事。
緻傷人命。
及強行劫奪者。
固按律治罪。
至于平常鼠竊之案。
不過枷責發落。
或又複出為匪。
殊于懲創之法未盡。
嗣後此等案犯。
亦須計其次數。
分别辦理。
若為匪至三四次者。
與積匪猾賊無異。
應照例發往黑龍江等處。
或既照新例、發往巴裡坤。
慎勿姑息從事。
以緻若輩肆行無忌。
而安分良民。
轉受其累也。
可将此傳谕開泰知之。
○又谕、據豆斌奏、特伯勒固台站。
于九月二十三日夜間、有厄魯特二十餘人。
搶去馬匹羊隻等語一摺。
豆斌自搜剿台站以來。
巳逾一載。
前後所報拏獲瑪哈沁。
不過一二無關輕重之人。
看來此事原非伊所能辦理。
即如特伯勒固台站。
既有厄魯特搶馬之事。
該提督既委藍翎侍衛五恰、守備馬守全等、前往查勘。
伊亦當并力一路。
親往追捕。
乃據摺内所稱、伊又别路行走。
看其情形。
即在彼搜剿。
于台站亦無禆益。
豆斌着遵照前旨。
即速前往軍營。
帶領綠營官兵。
聽将軍兆惠調遣。
将此傳谕知之。
○戶部議準、署廣西巡撫鄂寶奏稱、各省微員、離任回籍。
除侵貪重款外。
均賞給路費。
但如推诿誤公。
不盡職守。
擅受民詞。
濫差滋擾。
疎脫要犯。
交結紳衿。
及浮躁不謹等款。
與尋常挂誤者不同。
應俱停給。
至粵西州同、州判、多系苗疆煙瘴之缺。
在任身故者。
例給路費。
其因事離任者。
應并賞給。
從之。
○欽差侍郎如松、吉慶等奏、拏獲偷樹賊犯多名。
訊明該犯等、向系兩夥。
一、季大漢為首。
逃逸未獲。
一、祁太為首。
現已拏到。
并各犯等質訊明确。
俱應從重辦理。
至員弁等應拏問者。
現鎖拏嚴審。
該管王大臣等。
查明嚴參。
得旨、是。
惟應從嚴辦理。
不可稍涉姑息。
此何事也。
而可将就乎。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西介休縣民茹連科妻梁氏。
○丙子。
上禦懋勤殿。
勾到朝審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九人。
絞犯四人。
餘二十人、予勾。
○谕、戶部滿堂官。
現俱随駕出差。
李元亮、着暫行兼管戶部事務。
○又谕曰、圖爾禅、着革職。
交刑部審訊。
馬蘭鎮總兵員缺。
着塞克森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哈密有健銳營官兵經過。
及運送糧饷等事。
命吳達善德舒等、前往辦理。
德舒于官兵經過後。
即随往庫車辦事。
今官兵既已經過。
而糧饷亦皆運送。
德舒即遵旨前往庫車。
吳達善着回原任。
五吉前往巴裡坤。
随阿裡衮辦事。
其哈密事務。
仍令巴裡坤大臣等兼管。
○又谕、據将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