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丞馮紹立、二員。
臨時畏葸不前。
複将情節諱匿。
亦應一并訊明參處。
可将此傳谕陳宏謀、并谕尹繼善知之。
尹繼善原摺。
着抄寄陳宏謀、令其閱看。
朕之處分。
并非冤彼也。
○又谕曰、鐘音所奏辦理送兵一摺。
内稱、于西安雇用長騾。
徑送到口。
較設站遞送、更為便捷等語。
昨據胡寶瑔覆奏、豫省現在籌辦雇騾六千餘頭。
由西安送至蘭州。
再令陝省接換。
直送出口。
所辦甚為妥協。
今蘭州以上。
既用豫省騾頭遞送。
則陝省所辦之騾。
力量自充裕。
徑可先期趕赴蘭州接替。
直抵哈密。
彼此甚屬妥便。
其一切沿途委員加意照料之處。
均遵照前旨。
悉心妥辦可也。
将此傳谕鐘音知之。
○又谕、據敏珠爾等奏稱、兵至托克三。
奉旨查拏偷盜特伯勒固台站馬匹之賊。
巳速行至哈喇沙爾。
向海都河等處搜捕等語。
可傳谕敏珠爾、此時軍營、若行文調取。
自當速往應援。
如未經起程。
則台站亦屬緊要。
伊所領兵二百名。
仍往來巡查台站。
以清道路。
○以副都禦史孫灏、通政使張泰開、對調。
○赈福建台灣、鳳山、諸羅、彰化、等四縣。
本年風災饑民。
并緩徵新舊錢糧。
○甲寅。
谕曰、禦史湯先甲、所奏刑法宜為變通一摺。
所言甚屬迂謬。
明刑弼教。
國家治世之大權。
而當寬當嚴。
惟在因時随事。
期于情法允協。
所以懲奸宄而安善良。
初不得藉口于世輕世重。
先自存偏畸之見也。
如該禦史摺内所稱内外問刑衙門。
遇有造作妖言、收藏野史之類。
多麗逆案。
宜坐以所犯罪名。
不必視為大案。
極意搜羅等語。
尋常谳牍。
一經入奏。
朕無不悉心研搉。
務期情真罪當。
況事關重案。
豈有問刑衙門、不行按律定拟。
而遽任其斷結之理。
即如收藏野史案内。
法在必治者。
如東明曆等書。
不但邪言左道。
煽惑愚民。
具有肆行诋毀本朝之語。
此而不謂之逆。
則必如何而後謂之逆者。
凡在食毛踐土之人。
自當見而發指。
而猶存遷就寬貸之意。
必其人非本朝之臣子而後可。
若其餘書符賣藥之流。
從來不在此論。
初何嘗一一麗于逆案耶。
皇祖聖祖仁皇帝時。
如戴名世等。
皇考世宗憲皇帝時。
如呂留良等。
朕之時。
如胡中藻等。
逆書之案。
皆治以重典。
昭示炯戒。
曆曆可考。
然胡中藻之處分。
較戴名世等、為重耶。
為輕耶。
乃該禦史摺内、有刑官何必立意求深。
多援條例之語。
一似我朝刑法。
本系從寬。
至朕獨為加重。
刑官不無有意迎合者。
試問今日之刑官。
如鄂彌達、秦蕙田等具在。
較之果毅親王、李熹、高棨、海壽、勵廷儀等。
辦理刑谳。
于一切欽案事件。
孰為寬。
孰為嚴該禦史獨不可扪心自問乎。
至稱州縣侵虧帑項。
宜照舊例辦理。
在貪墨敗檢之徒。
誠何足惜。
然非所以慎重國帑等語。
貪墨之吏。
蠹國病民為害甚钜。
執法懲創。
正為闾閻保全生命。
惜愛脂膏計耳。
若如該禦史所言。
将使敗檢之徒、可以幸免。
尤而效之者。
何所顧忌。
試問大吏朘削于下官。
郡邑誅求于編戶。
如此而謂小民能受和平之福。
誰其信之。
若以限内完贓、為足慎重國帑。
則是該禦史今日之奏。
非為問刑。
乃為言利矣。
又稱、官犯提解至京。
不宜親臨審鞫。
朕臨禦以來。
如貪贓敗法之恒文、蔣洲、及被督撫尋常參奏之官犯多矣。
何曾有一事親訊。
惟張廣泗、鄂昌、二人一則玩誤失機。
關系軍國重務。
一則身為滿洲世仆。
竟與逆犯胡中藻、甘心倡和诽謗。
此二人者。
豈可以尋常官犯、同日而語。
亦該禦史耳聞目見。
屈指可數者也。
至外番俘系諸人率系先受恩遇。
旋經反覆之逆賊。
悉心研究。
随事可得邊情虛實。
若付外廷。
既恐言語不谙。
又患事機易洩。
朕于廷鞫得實時。
随令軍機大臣等、傳谕軍營因此集事者。
不知其幾該禦史固不能知。
朕亦不屑加之以責備也。
适披閱此摺時。
即有方觀承奏到二事。
可與互相發明者。
一系提督衙門原奏之廣宗縣屯民趙鳳苞、控告張三、立寨稱王一案。
及交與方觀承審訊。
則所控并屬虛誣。
因将趙鳳苞按律定拟。
奏請治罪。
如果有意迎合從嚴。
則既由提督衙門特奏。
經朕降旨交辦之事。
而外省大吏。
轉将原控之人。
拟以反坐。
而不稍為回護者乎。
一為薊州拏獲假官軋文宗、訛詐銀錢一案。
該督先引詐稱内使、内閣、及部、科、等衙門、在外欺詐煽惑者斬候之條。
繼複引假充職官、發邊衛充軍之條。
而定罪、則稱此案軋文宗、在畿輔近地。
冒稱内務府委員。
擾害地方。
殊屬不法。
未便照假冒職官例拟軍。
合依詐稱内使、内閣、六科、六部官、在外欺詐例。
應拟斬監候等語。
夫軋文宗、現在自稱内務府官員。
吓詐平民。
正合律語。
拟以斬候。
本屬正條。
而必兼引尋常假官充軍之例。
故為比拟。
以見辦理并無寬縱。
此亦外省習氣。
尚在從寬耳。
殊不知此等斷獄。
在曉事者、特以為俗吏故套。
幕賓常伎而巳。
若無知如湯先甲之徒。
見谳牍中有此語。
則以為從重矣。
而此實非從重也。
今就二事參觀之。
該禦史亦無難意解矣。
總之用刑之道。
貴在鑒空衡平。
而幹犯法紀之人。
莫如悖逆貪污二者。
于法斷無可縱。
此令典昭垂。
自古至今。
未之有易。
即以我朝言之。
如雍正初年。
承皇祖聖祖仁皇帝六十餘年寬大之後。
皇考世宗憲皇帝加意振刷。
上下肅清。
然亦出于不得巳。
朕禦極之初。
承皇考整饬之後。
欽遵成訓。
随時用中。
複濟之以寬大。
亦所以勉思繼述。
嘉惠海宇。
以為庶幾刑措。
則更朕之至願矣。
乃沿之日久。
或貪官簠簋不饬。
或奸民诪張為幻。
此類怙惡自甘。
既非可以德化。
若煦煦以姑息為仁。
将官方國紀、風俗人心、何所底止。
至若律例條目。
随時增定。
原因案件參差不一。
非律文所能赅備。
是以輕重相衡。
期一歸允協。
然不自今日始也。
使一切芟除。
刑官将何所憑準。
且現在問刑衙門。
有能借條例以高下其手、鍛煉周内者乎。
該禦史既不能指陳其人。
而徒以空言塞責。
甚無謂也。
湯先甲以小臣不知政務。
挦扯故冊。
摭拾浮言。
及至召對訊問。
惟自稱識見淺陋。
愧悚無地。
是伊本無所見。
不過藉以博應诏之名耳。
雖其所奏舛謬。
朕亦不加之罪。
原摺已經擲還。
不可不明為宣示。
俾衆共知之。
○又谕曰、大學士兼管陝甘總督黃廷桂。
忠誠素着老成練達。
西陲用兵以來。
雖未身曆行陣。
而籌辦一切軍需。
動協機宜。
多有計朕所降谕旨、尚未到肅。
而适相吻合。
旋即奏到。
與朕所規畫、不約而同者。
數年以來。
若非黃廷桂體國奉公。
不遺餘力。
安得精詳妥協若此。
而毫不累民。
内地若無事。
此其功為尤大。
朕心實深倚毗。
宜晉崇階。
用彰勞績。
黃廷桂着由騎都尉、晉封為三等伯。
并加賞紅寶石帽頂。
四團龍補服。
以示優異。
○又谕曰、黃廷桂晉封伯爵。
前授騎都尉、例應注銷。
但此職現賞給伊子。
着加恩仍準其本身承襲。
○谕軍機大臣等、甘省籌辦馱運軍裝。
現需駝隻。
若于歸化城一帶購辦。
尚為敷裕。
着傳谕塔永甯、即速委員動項采買三四千隻。
分起解赴甘省備用。
其應于何處交收之處。
着一面咨明黃廷桂辦理。
一面奏聞。
再塔永甯、現奏請于本月初一日進京陛見。
若接到此旨。
當即回晉辦買駝隻。
俟事竣後再行來京。
可一并傳谕知之。
○刑部奏、發遣拉林人犯催衡泰、私自逃回。
請即行正法。
得旨、催衡泰前因為匪、發遣拉林。
今私自逃回。
理應即行正法。
但催衡泰因聞伊父患病。
前來省視。
又赴部将逃回情節首報。
其在遣所。
亦未為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