祇宜量加整頓。
不可辦理過當。
至該将軍等、欲稍竭悃忱。
亦不過土産常物。
不可格外進獻。
如徑不進獻。
尤朕所喜。
倘借端科歛官兵。
是自取罪譴也。
将此傳谕綽勒多等知之。
○管理八旗舊營房王大臣等議準、管理舊營房果親王弘瞻奏稱、康熙年間修造八旗營房令滿洲蒙古無房兵丁居住。
未按佐領分撥。
一佐領下。
或住房二三十間。
或數間。
亦有無房者。
殊未畫一。
今因房壞修理。
已完一半。
請均勻辦理。
滿洲人多。
應占三面。
計一千五百間。
蒙古人少。
占一面。
五百間。
再查舊營房。
滿洲、每旗都統一員。
章京一員。
骁騎校五員。
蒙古、每旗都統一員。
章京一員。
骁騎校二員。
滿洲、蒙古、合設營總一員。
辦事行文。
一同畫押。
不無推诿掣肘之處。
今兵丁等按旗共處。
易于稽查。
應令都統官員等、各管本旗。
其營總、應添一員。
分管滿洲、蒙古、兵丁。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江陰縣民缪朝興妻孫氏。
○戊午。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谕曰、盛昌效力贖罪。
茲已有年。
着加恩複其公爵。
前赴孝陵、更代祿慶。
○又谕曰、都赉所出兵部尚書正紅旗蒙古都統員缺。
着阿裡衮補授。
勒爾森、着轉補吏部侍郎。
所遺刑部侍郎員缺。
着伊祿順補授。
伊祿順未到京以前。
刑部侍郎事務。
仍着勒爾森署理。
○又谕曰、揚桑阿已經傳旨革職。
其所出西安副都統員缺。
着達桑阿調補。
達桑阿所遺鑲白旗漢軍副都統員缺。
着長福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昨命都赉前往西安。
挑選駐防滿兵。
令松阿哩、揚桑阿、帶領前赴軍營。
伊署理将軍事務。
今據松阿哩參奏都赉各款。
已命劉統勳前往查審。
松阿哩着仍留将軍之任。
所派官兵二千名。
着達勒當阿、哈達哈、分領。
前赴軍營。
○又谕、據西安協領陳宗道等稱、副都統揚桑阿、亦有修理衙署、動用官項之處。
可傳谕劉統勳、将揚桑阿一并傳旨革職審理。
其餘副都統等、瞻徇同官。
俱未經參奏。
應并查明參處。
尋劉統勳、鐘音等奏、都赉擅修教場。
侵扣公庫銀二千餘兩。
并營私取利各款。
審明屬實。
應按律拟斬監候。
揚桑阿聽從都赉。
動用公項銀三百餘兩。
因新任将軍查問。
始行交還。
應按律拟徒。
至副都統烏裕齊、沈之仁、王炎等、瞻徇同官。
不行參奏。
應俱革職。
從之。
○己未。
谕、陝甘滿漢各營餧解馬匹。
自去秋以及今春。
各項借支官銀。
據黃廷桂查奏、計五十萬九千二百餘兩。
皆應行按限扣還之項。
朕轸念邊兵。
用昭優恤。
着加恩全行寬免。
以示鼓勵獎勞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崔應階奏、請嚴僞造假□□□帚又□之禁一摺。
省會地方。
商販輻辏。
驵儈之作僞必多。
造賣假□□□帚又□。
诓騙财物。
自屬市肆之蠹。
但此等事件。
在地方官随時訪查。
嚴行究處。
以示懲禁則可。
若如崔應階所奏。
援照私造假銀之例辦理。
則凡肆中假飾之貨。
不止一端。
又安能一一為之比例。
轉恐多立科條。
未免易滋煩擾。
着傳谕該督撫等、饬令所屬留心查察。
遇有此等情弊。
即當重加懲治。
毋得以律無正條。
草率完結。
使奸猾之徒。
肆行售欺射利。
或緻僞藥傷人可耳。
○浙江巡撫楊廷璋奏、本年杭、嘉、湖、三屬偏災。
臣謬援照二十年恩旨、漕糧紅白兼收。
實失事理。
今遵旨分别辦理。
得旨、覽。
朕一切惟據理據情辦理。
并無成見。
若因此而有諱飾觀望。
薄待災民之心。
則圖勒炳阿之例具在。
然此猶屬公過。
汝為梁詩正求俸之事。
何不奏及。
想其中有難措詞之處耶。
據實明白奏來。
○大學士伯管陝甘總督黃廷桂奏、現在口外各路大兵。
直指軍前。
需用口糧既廣。
應迅速挽運。
已飛咨永貴、定長等。
即将送到辟展駝運往。
俟長運一次之後。
再安台站。
庶妥速不誤。
得旨、覽奏俱悉。
卿處雖如此竭力布置。
不知辦理之人。
均能妥速否也。
○加赈浙江仁和、歸安、烏程、長興、德清、武康、等六縣。
湖州一所。
本年水災饑民。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青縣民李五妻劉氏。
○庚申。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将軍成衮紮布等奏稱、揀選達什達瓦之厄魯特等、于四部落購辦馬駝。
令其送往巴裡坤等語。
天氣現值冬寒。
喀爾喀等生計。
亦多貧薄。
若按照從前價值。
未免不敷。
可傳谕成衮紮布等、購辦馬駝。
加恩酌量增給價值。
務使伊等毫無擾累。
仍将現在辦理情形具奏。
○辛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黃廷桂奏、請親赴涼州。
查點餧養馬匹。
如膘分平常。
請将綠旗都司、滿營防禦以下官員捆責等語。
黃廷桂系滿洲大學士。
滿營綠旗官員。
俱應管轄。
如關系軍需事件。
有不盡心辦理者。
八旗防禦、綠旗都司以下各官。
着黃廷桂即行捆責。
○賜副都統溫布、圖布巴圖魯号。
由屯、克特爾克巴圖魯号。
所給雲騎尉職銜。
準伊子等承襲。
○壬戌。
谕、現在八旗所拴官馬。
着兵部免其查點。
即交各該管大臣。
此項馬匹。
旗人等各宜盡心餧養。
不可緻令疲瘦。
嗣後着八旗大臣等、将官馬膘分、每月具奏一次。
伊等具奏後。
倘朕遣人查點。
馬匹疲瘦。
與所奏不符。
定将該大臣等嚴加治罪。
○刑部奏、向例偷刨人參旗人。
數至二十名、參至五十兩者。
發打牲烏喇等處。
該犯本系彼處土着。
恐防範稍疎。
仍複偷采。
應改發雲、貴、川、廣、煙瘴地方。
銷去旗檔。
交地方官管束。
從之。
○又奏、各省偶遇災荒。
匪徒糾夥持械。
夤夜劫奪财物。
地方官每援照饑民爬搶問拟。
藉口矜恤災黎。
實長劫奪之風。
嗣後應照強盜律科斷。
若實系災地饑民。
搶奪糧食。
并無器械。
人數無多者。
應令該督撫、酌量情形。
援案聲請。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濟源縣民牛祥麟妹牛氏。
○癸亥。
谕、據吉慶等奏、潘浚控告牛兆泰一案。
○其别項事屬虛誣。
現按例審拟。
内控鹽道之壻張姓、持京劄囑托一節屬實。
請将王凱伯解任。
牛兆泰革去職銜。
張曾效革去監生。
一并審訊。
着照所請行。
夫尋常書劄來往。
原所不禁。
然嚴正自持之人。
必不肯為。
迹近腥膻之地。
有恥者更避而遠之。
而頻緻寒暄之問。
此在功令森嚴之時。
人或鄙而笑之。
少弛乾綱。
将有送暖偷寒者矣。
然朕斷不肯以尋常書劄往來之故、處分伊等。
但侍郎程景伊劄内。
有承乏中樞。
晨夕内廷。
殊多曠廢。
今秋未與木蘭之役。
稍得專心職業等語。
此亦可謂無可緻之殷勤。
訴衷情之充诎者矣。
大約小翰林輩。
方在本衙門行走。
則以入直内廷為捷徑。
及積久受恩滿志。
又以晨夕入直為苦。
此即韓愈所謂丁甯顧婢子者也。
今程景伊自問。
兵部之事。
朕果賴彼以理乎。
本不過旅進旅退。
可有可無之人。
伊豈不自知。
而腼顔為此語乎。
以此居心。
安可授經皇子。
着解退其在尚書房行走。
俾專心部務。
以觀其作何盡職也。
至裘曰修、與鹽商牛兆泰、系屬姻親。
寄書可也。
而使鹽道之壻、持書寄鹽商。
雖無囑托之言。
明有囑托之意。
軍機處行走之人。
尤當以慎密防閑為要。
此何為者耶。
裘曰修、不必在軍機處行走。
○又谕、前經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議準、禦史劉宗魏條奏、免死減等人犯。
将發遣黑龍江等處者。
改發巴裡坤。
原因邊陲既定。
而應發遣犯衆多。
莫若通融辦理。
挹彼注茲。
其實不過奉行舊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