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兵。
戒嚴數月。
亦不親身巡視。
及庫車頭目潛遁。
餘衆出降。
又不親身入城經理。
阿克蘇回衆輸誠内附。
并不前往受降。
迨兆惠将至。
意慮分功。
始欲進發。
而卒又不果。
有一于此。
尚得謂之有人心者乎。
然其罪之最不可逭者。
一在霍集占竄入庫車。
則姑付之于不知。
且寬其西逸之路。
不即追捕。
又明知順德納之玩賊養奸。
而不即參奏。
直至賽哩木降人供出。
方以一奏诿罪。
一在庫車賊黨阿布都克哷木等、尚未盡去。
不即力行督攻。
授意順德讷、有得一空城、亦可報命之語。
則又屬何心乎。
此而不正其罪。
置國法于何地。
國家軍旅重寄。
凡在臣工。
無不當奮勇自效。
大臣中果有勤勞懋着者。
朕無不加以殊恩顯秩。
用示鼓勵。
若如雅爾哈善之贻誤至此。
實出情理之外。
總因前此永常、策楞、玉保、三人。
以道斃漏網。
未經解京明正典刑。
是以雅爾哈善一無忌憚。
乃至引達勒當阿、哈達哈之例以自處。
則為簧鼓之說者。
可知朕之執法、為寬乎。
為嚴乎。
雅爾哈善罪案已定。
即再加之刑訊。
亦不過恬不知恥。
苟延旦夕耳。
朕實為衆臣愧之。
亦不忍再加刑訊矣。
着阿蘭泰、達清阿、會同法司前往監視。
将雅爾哈善即行正法。
夫信賞必罰。
乃人主用人行政之大權。
若不謹持成憲。
何以整肅軍紀。
此不得已之苦心。
王公大臣等當共體此意者。
朕亦無可引咎。
惟增憤懑而已。
将此宣谕知之。
○又谕曰、侍衛德爾森保、碩通、各賞銀五十兩。
達呼爾锵喀保、岱三保、各賞銀三十兩。
馳驿前往西路軍營。
○甲午。
上禦山高水長幄次。
賜王公大臣、蒙古王公台吉、及漠咱帊爾等宴。
○谕、前因紫禁城該班章京護軍等。
系輪流進班。
是以有飯無飯之處。
俱得輪值行走。
但午門、東華門、西華門神武門、進班緊要。
章京護軍等、俱系專派。
不便在别處進班。
所有四門該班章京護軍等。
亦着加恩賞給官飯。
○乙未。
上奉皇太後幸同樂園。
侍早晚膳。
又幸山高水長。
至戊申皆如之。
○谕、前因戶部據楊廷璋咨請梁詩正在籍食俸一事。
甚屬非體。
降旨将楊廷璋等交部察議。
彼時以此事本無關緊要。
且必非出自梁詩正之意。
但其中緣起不能明白。
則于梁詩正一生品行。
甚有關系。
是以傳谕楊廷璋、令其明白覆奏。
今據奏到。
果不出朕所料。
然摺内既稱張松、與梁詩正誼屬同年。
又為本籍縣令。
而問候之次。
梁啟心即急急以全俸為言。
藩司杜官德、亦即據禀向撫臣往返申請。
謂非逢迎瞻顧。
誰其信之。
向來同年故舊。
聯絡聲援。
及地方官與在籍缙紳。
結納徇情。
最為惡習。
我皇考臨禦十三年。
嚴行整饬。
政治始得肅清。
今觀張松等所為。
可見因朕從寬。
不問此等細故。
而其風水又複漸起。
于官方政體。
風俗人心。
所系匪輕。
不得不為防微杜漸。
明切誡谕。
楊廷璋聽從屬員。
咎自難逭。
第已經該部察議。
其張松、杜官德、俱着交部嚴加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周人骥審拟湄潭縣民喻老晚等、聚衆奪犯一案。
已将喻老晚。
照例拟絞。
從犯楊坤、徐奇等。
雖屬為從。
因系縣役營兵。
且首先商同幫搶。
不便照為從例拟徒。
請從重分别定罪等語。
所奏殊不明晰。
國家用刑。
原當按律定拟。
輕重出入之間。
一準至當。
斯為平允。
楊坤、徐奇、身為兵役。
即有護解之責。
乃反敢夥同搶奪。
且首先倡議。
是其藐法已極。
即應照光棍例分别定拟。
何得引尋常為從之例。
多方比拟。
乃該撫多引例條。
故為比附。
以見辦理并無寬縱。
此皆俗吏故套。
幕賓長技。
最為外省锢習。
而外間無識之徒。
又遂以為從重矣。
曾經屢降谕旨。
豈該撫獨不聞之乎。
着傳谕周人骥、即将此案另行明确定拟具奏。
再降谕旨。
并敕内閣于此本到日。
先行駁回。
○軍機大臣等議覆、将軍成衮紮布奏稱、烏裡雅蘇台以内二十站。
布延圖十六站。
随營一站所駐官兵俱與喀喇沁之四十四站官兵。
一例遞送事件。
所有三十七站之喀爾喀官兵。
亦應照賞給喀剌沁驿站官兵之例。
賞給一月錢糧。
從之。
○丙申。
上禦奉三無私殿。
賜皇子諸王公等宴。
○谕、數年以來。
索倫等兵。
甚屬奮勉。
所有伊等應行賠補軍器。
着免扣俸饷。
照數官為備造。
此系朕憫彼勤勞。
格外施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