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于二月初旬可到等語。
此項兵丁馬匹。
全抵巴裡坤後。
計三月初旬。
始行進發。
及至阿克蘇。
則前進官兵。
早已會合成功。
因傳谕兆惠、酌量需用與否。
如不需用。
即行文知會。
将兵丁徹回。
其馬匹留巴裡坤牧放。
可傳谕達勒當阿等、若接到将軍徹兵之信。
所有官兵。
即用原來車輛馬匹。
乘載轉回。
将趕送馬匹。
交與清馥、令其加意牧放備用。
不可沿途更換乘騎。
以至疲乏。
○又谕曰、舒赫德奏稱、路遇随納木紮勒進兵之索倫、阿拉善等。
被傷兵丁。
覓路轉回。
殊屬可憫。
着将軍大臣等、酌量賞給。
将來我兵會合。
若擒獲霍集占等。
固稱竣事。
即使渠魁逃遁。
而回城盡皆收服。
亦無難追襲。
惟一時不能就緒。
必暫回阿克蘇。
則往返有需時日。
因思和阗各城。
去葉爾羌頗近。
米谷有資。
且當賊人逃走之路。
或就近駐劄和阗。
整頓兵馬。
再圖大舉。
似屬長策。
可傳谕兆惠、富德、舒赫德等、酌量情形。
會議具奏。
○又谕、據蔣炳奏稱、永貴咨取藍白布各八九千疋。
及針線等物。
辦送哈密。
轉解庫車、阿克蘇等處。
備賞兵丁等語。
兵丁衣履殘敝。
官為辦給。
事理宜然。
但軍營效力各兵。
自應一體恩恤。
若擇其衣履殘敝者始行賞給。
即非均平之道。
或有情願支領。
于鹽菜銀内、坐扣還項。
尚屬可行。
惟不可令其現交銀兩。
可傳谕永貴、所辦賞項。
是否向有成例。
及作何分賞之處。
聲明具奏。
○又谕、據清馥奏稱、辦理右部哈薩克使臣起程。
計馱載賜物衣裝。
及護送官兵口糧。
共需駝九十隻。
又支給官兵使臣等。
每人馬二匹。
共需馬一百三十餘匹等語。
所辦又屬錯誤。
哈薩克布噜特人等。
原有騎來馬駝。
至巴裡坤存留牧養。
始從台站更換赴京。
歸程之時仍應換給伊等乘騎。
若因其初次入觐。
酌量添備。
亦應明白曉示。
令入伊本境後。
即為發回。
何必盡從官辦。
伊等系極邊藩部。
惟利是圖。
若不定以章程。
則自此來者日多。
何以供給從前準噶爾來使回巢。
亦俱送至巴裡坤。
即更換原來牲隻。
并無官辦之例況此等請安之微末人等乎清馥特聞知伊等到京後。
朕加恩宴赉。
即如此辦理。
殊屬外任習氣。
可傳谕清馥、曉示哈薩克人等以官辦原無成例。
特因爾等初次入觐。
酌量辦給。
嗣後隻于巴裡坤更換原來騎馱。
此項官馬駝至爾等境内時。
即交護送官兵等帶回。
仍将如何添辦饬交之處具奏。
若此時業已辦理起程即着定長、照此曉示。
并饬知護送之侍衛官員。
○軍機大臣等奏、查呼倫貝爾打牲官兵。
應補造箭六萬五千餘枝。
請交武備院于應造十萬枝内。
如數借給。
另造補數。
報聞。
○戊申。
谕軍機大臣等、蔣炳奏稱、永貴等咨取賞給兵丁衣帽等項銀兩。
請免在滿漢各兵名下坐扣等語。
其辦理緣由。
殊未明晰。
此項置辦衣物。
是否遍行分賞。
抑擇衣帽破敝者、分别給予。
則同系征兵。
而現有衣帽之人。
不得一體邀賞。
未免苦樂不均。
已傳旨永貴等、令其詳悉查明。
俟奏到日再行辦理。
可将此一并傳谕吳達善、明德、蔣炳知之。
○己酉。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奉皇太後居暢春園。
○原任協辦大學士禮部尚書三泰遺疏聞。
得旨、三泰才品優長。
曆仕三朝。
宣力年久。
前于協辦大學士任内。
以老病乞休。
準其原官緻仕。
特加太子太保。
以示眷注舊臣之意。
今聞溘逝。
朕深為轸恻。
應得恤典。
着察例具奏。
○庚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方觀承奏、購解西安缺額馬匹。
已得一千二百匹等語。
上年西安滿營缺額二千餘匹。
今松阿哩、至任已經數月。
曾否陸續買補。
抑或必需代購解往之處。
未經奏到。
現已降旨。
傳谕松阿哩、令其即行查奏。
所有直省購辦馬匹。
應否解陝抑或另撥别項之用。
俟松阿哩覆奏到日。
再降谕旨。
○吏部題、大學士蔣溥應兼殿閣及尚書銜。
得旨、蔣溥、着為東閣大學士。
兼戶部尚書。
○升任甘肅巡撫吳達善奏、現在滿兵陸續出關。
所調文武官。
在甘涼等處。
飼秣馬匹。
正需挑驗起解。
恐沿途懈弛。
臣現将哈密事務。
交五吉辦理。
馳回甘肅查辦。
俟新督臣到再往哈密辦事。
得旨、汝此來甚是。
汝材器聲望。
實不及黃廷桂。
但若用新人。
恐更不如汝熟路也。
故不得已、即用汝為總督。
汝其勉之但須實心實力。
效黃廷桂之居心行事。
或能勝任。
亦未可知。
有黃廷桂在。
實可慰西顧内地之憂。
一心專辦軍務。
今将并系懷甘陝于寤寐也。
汝知朕一片苦衷。
感發天良。
不存顧已之念。
或不負任用之意。
然此際所最要者。
莫如鎮靜若無事。
不然。
屬員見汝底裡。
稍形竭蹷。
誤事不淺。
勉之勉之。
○辛亥。
上禦山高水長幄次。
賜王公大臣、蒙古王公、及哈薩克使臣俄羅斯蘇勒統等宴。
○谕軍機大臣等、烏裡雅蘇台軍營馬駝。
近年需用之處。
雖較前頗少。
但該處來往各部落人等甚多。
且軍營坐卡各差。
仍需馬駝備用。
着交桑寨多爾濟、于喀爾喀、庫掄地方。
采買馬匹駝隻。
約二三千。
照依官價給銀。
由内部撥解。
○是月。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遵旨酌定陵寝各官雇用人役規條。
一、将所雇人姓名住址。
造冊移地方官。
查實系守分鄉民準雇。
遇事故。
開除分報注銷。
倘有來曆不明、及曾有過犯、經地方官駁回。
仍私自容留。
及未經造報私雇者。
分别參革。
一、官兵除雇用人役外。
有将分内官房。
及官地内自蓋房間。
招賃居住者。
恐有宵小潛蹤。
請将馬蘭峪新舊各城。
東西二溝。
一切賃屋者。
造冊結、送地方官查核去留。
一、樹夫、草夫、掃院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