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運平粜等語。
該省素稱産米之鄉。
值茲米谷充裕。
酌盈劑虛。
鄰境封疆大吏。
辦理正應如是。
現在江省米價甚平。
秋成亦屬有望。
尚非急須接濟之時。
然令米谷流通。
俾各處倉儲充實。
于地方亦有禆益。
着傳谕尹繼善、令其通籌熟計該省情形。
應運至何處存貯、以備撥用。
或不需用三十萬石之多。
即留一二十萬石。
其餘谷石。
另行碾米。
于明歲漕船北上之便。
搭運至京。
如江南無須此項。
即全數運京亦可。
其自湖南運至江省。
于何處交兌、委員接收。
并雇撥船隻。
銷算運費一應事宜。
即着尹繼善咨商馮钤。
妥協辦理。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南陽縣民張梅妻王氏。
○辛未。
谕曰、嵇璜現在告假。
禮部尚書員缺。
着歸宣光暫行兼署。
○又谕、鑲黃旗蒙古副都統保平年老。
着管護軍統領事。
不必兼副都統。
所遺員缺。
着鄂博什補授。
鄂博什現在軍營。
着博成署理。
○壬申。
兵部議準、閩浙總督楊應琚奏稱、浙江海塘。
向設守備、千、把、馬、步、守、兵防護。
于乾隆十九年。
經前督臣喀爾吉善、以中亹引河暢流。
塘工平穩。
奏請裁改。
設堡夫一百八十三名。
今中小亹之下口門。
因雷、蜀、二山、漲沙連接。
水勢仍緻北趨。
海甯一帶。
為全塘要區。
搶修防護。
在在需人。
請酌複千總一員。
把總二員。
外委三員。
馬兵二十名。
步兵六十名。
守兵一百三名。
自海甯分設二汛。
每汛、派撥把總一員專防。
外委一員協防。
尚餘千總外委各一員。
駐劄甯城北岸。
裁堡夫以抵酌複兵丁之數。
所需兵饷。
及千、把、等養廉工費。
即于原裁俸饷内支給。
得旨、依議速行。
○山東巡撫阿爾泰疏報、新城、高苑、博興三縣、墾地七千七百畝有奇。
○予故科爾沁紮薩克親王阿喇布坦、祭如例。
○癸酉。
軍機大臣等議奏、八旗火器營。
每年演習槍炮。
次數過多。
除盧溝橋仍照例演炮五日外。
酌議于秋季演炮十次。
槍三十次。
八旗漢軍演炮兩次。
槍二十次。
如遇閱兵之年。
應如何加增。
該營大臣奏明請旨。
從之。
○蠲緩山西陽曲、平遙、介休、大同、平定、五州縣。
乾隆二十三年水災雹災額賦。
○甲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京師現在設廠平粜。
并将安河橋、清河、等處存貯倉米酌撥減粜。
俾郊外居民。
可以就近買食。
通州為水路總會通衢。
商民輻辏。
亦宜動撥通倉米石。
交與地方官、照五城之例。
設廠減粜、以平市價。
并着倉場侍郎、巡漕禦史等、一體留心稽察。
勿使胥役、市儈、旗丁等。
從中滋弊。
○引見京察一等内閣侍讀學士額勒登布等、四十三員。
得旨、額勒登布、瑪璘、僧圖、龔學海、景福、朱圭、鐘蘭枝、王鳴盛、周煌、秦大士、李中簡、沈栻、博明、俱準其一等、富察善、瑪明阿、彰泰、誠倫、舒世祿、瑪通阿、明昶、滿岱、格圖肯、富钿、珠隆阿、棟翰、福昌、徐紹詢、丁瓙、諸重光、賀五瑞、張三賓、肇敏、豐阿哈、宗室懇特、宗室存格宗室平泰、宗室達麟圖、宗室五壯、珠隆阿、宗室能得布宗室巴哈岱、宗室炳文、顧鎮、俱準其一等。
加一級。
○乙亥。
谕、朕今日恭閱皇祖實錄。
議政大臣等奉上谕。
太祖太宗時。
滿洲兵凡遇征戰。
馬匹口糧。
自備行走。
所向立功。
并無遲誤。
今官兵行走處。
馬匹口糧器械等。
俱給帑置辦。
且以為不足。
而怨咨生焉。
此皆由該管官不行嚴饬之故也。
朕辦理軍務。
閱曆甚多。
向時征讨嶽州、雲南。
皆決于進取。
乃得成功。
後征噶爾丹。
中路進兵。
大臣官員會議。
以為不可。
惟朕與費揚古。
決意進兵。
噶爾丹聞風驚懼。
鼠竄而去。
朕将中路初次運到之米。
遣明珠速送費揚古軍前。
二次米亦令續送。
三次米内。
朕但留十八日口糧。
餘皆送往西路。
是以兵丁未至饑餒。
彼時若輕信大臣等之議。
中道徹兵。
則兩路兵丁。
安得立功奏凱耶。
今觀領兵大臣官員等。
祇為保身之計。
不以國事為重。
内存私意。
彼此争論不和。
又向兵丁等沽名市恩。
多取口糧。
及不能馱載。
至于抛棄。
全無珍惜之意。
如此居心行事可乎。
朕之滿洲兵。
俱極精練。
全在領兵者。
将國家之事。
專心辦理。
不圖安逸。
賞罰嚴明。
則斷無錯誤。
進兵西藏時。
塞楞不候衆人。
獨自前往。
額倫特亦随後追至。
為國家奮不顧身。
雖緻失機。
豈可論伊等進兵太速乎。
今策旺諾爾布、系差往策應之兵。
而遲延不前。
雖伊所統兵丁。
善全而歸。
伊屬下之兵。
固然感念。
與國事有何裨益。
朕年少時每于講武練兵等事。
違命者必懲以法。
内外大小。
悉知儆惕。
由此觀之。
訓練之事。
不可疎忽也。
茲衆喀爾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