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備詢問等語。
齊淩紮布、傅能、有城守之責。
城既失陷。
自當治罪。
但哈喇哈什。
系回城初降。
衆心未定。
非内地城守可比。
且兵饷不足。
尚能勉支三月餘。
迨勢孤援絕。
内外變亂。
始行脫出。
旋又随大兵恢複。
苟非齊淩紮布堅守之功。
則援兵雖至。
亦已無及。
是以加恩優叙。
今傅能随齊淩紮布守城。
着加恩遇有都司、遊擊、缺出。
即行補用。
随同脫出之兵丁。
殊堪轸念。
着兆惠等查明。
酌賞銀兩。
恐軍營兵丁等。
以齊淩紮布、傅能、既已失城。
功不抵罪。
何故加恩。
妄生揣度。
亦未可定。
可通行曉谕知之。
○引見京察一等吏部郎中阿彌爾圖等、四十七員。
得旨、阿彌爾圖、旌額理、袁守侗、德鳳、馬騰蛟、吉郎阿、德敏、覺羅揆衷、覺羅星格圖、甯住保、索林、福德、富察納、評德、額爾登布、陳輝祖、長安、達明、海明、譚尚忠、鄂甯、何逢僖、佛全、克色禮、固尼翰、謹德、克昇額、色明阿、福參泰、德馨、濟绶、永長、敦敏、瑚住、盧會衢、奇臣、基鼐、孝順阿、斯寶柱、英廉、西紳、巴尼珲、博爾和、福紳、額騰額、福川、那思哈、俱準其一等。
加一級。
○己卯。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順天府府尹、向派部院堂官兼管。
熊學鵬已補授内閣學士。
仍着兼管府尹事務。
劉綸現在軍機處行走。
俟新任府尹到任後。
即不必兼管。
○又谕、據鑲藍旗滿洲都統等奏、承襲永陵防禦伊德納員缺。
以其子德棱額拟正。
侄伊成額拟陪。
因德棱額年甫及歲。
祇帶領伊成額引見等語。
陵寝防禦之缺。
改為世襲後。
如自伊祖父以來承襲。
并無别項事故。
雖出缺之子。
年未及歲。
亦準題補。
不必拟陪。
否則揀選正陪。
帶領引見。
嗣後承襲此等防禦。
照世襲官例、進呈家譜。
○戶部議準、兩江總督尹繼善奏稱、蘇州、太倉、鎮海、鎮江、四衛。
向來佥丁。
類多父子兄弟傳運。
其本戶貧乏丁。
于運屯戶族内。
擇殷頂補。
奸徒希圖避運。
實與運丁同族。
混稱民籍。
非徹底清厘。
勢必漸歸脫漏。
請饬該管衛備。
将軍戶逐一确查。
如有隐匿。
本人族長。
一體按律究處。
縣備均以失察查參。
運戶既經清理。
其滋生新丁。
年至十六歲者。
應令報明入冊。
照例五年一次編審。
從之。
○兵部侍郎觀保、禮部侍郎莊存與奏、臣等奉命閱朝考優生試卷。
部臣适議覆禦史陳大複條奏。
必優生到部四五名。
始行奏考。
查現在優生。
已有到京經年者。
如必泥以足數。
未免守候維艱。
請照考試續到拔貢、不拘人數之例。
一體辦理。
或将續到拔貢優貢同試。
各分等第。
亦覺簡易畫一。
得旨、如所議行。
○是月。
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奏覆、查洪湖清水。
以三分濟運。
七分敵黃。
必須清強黃弱。
庶黃水不緻倒灌。
本年桃汛内。
淮水未發。
湖口出水微弱。
旋将清口之東西束水二壩。
接築以抵黃流。
現在運口以内。
水色俱清。
得旨、運口以内雖清。
而清口以内。
亦不可使其常渾也。
清口以内。
今複如何。
明白奏來。
此等情形。
非身曆其地。
何由深悉。
○總督管江蘇巡撫陳宏謀奏、清理社谷事宜。
一、社谷無官倉公所。
多寄貯社長之家。
請于每縣城鄉适中之地。
建立社倉。
每社谷、少則二百。
多者亦祇以五百為率。
編定應借村莊。
各社不得互借。
一、社長多有賠累。
其殷實公正者。
多不樂充。
每為漁利之徒。
久充侵虧。
請定以一年一換選充。
一、社倉費用頗繁。
前撫臣徐士林、請銷息谷三升。
格于部議。
用實不敷。
請每息谷一石。
仍以七升歸倉。
三升支用。
一、社谷為民備貯。
接濟一社緩急。
凡一切公事。
及隆冬煮赈。
不準如前動支社息。
一、社谷責州縣稽查。
向有入交代之例。
近來不入交代。
亦不報部。
請嗣後令州縣于正項錢糧外。
另出社谷一結。
本息一并申報。
由藩司造冊達部。
得旨、覽奏俱悉。
實力妥為之。
○署江西巡撫阿思哈奏、江省軍屯。
先經奏請立限清查。
今查出稅漏及新生之丁。
四萬二千三百餘名。
私行典賣屯田。
四百五十餘頃。
其脫漏奸丁。
現調各丁家譜及保甲門牌冊。
互相參考。
尚易查辦。
惟典賣屯田。
情形不一。
即議以取贖。
亦須地方官親為料理。
方歸實濟。
現将典賣地畝。
逐一酌辦。
取贖歸軍。
其民人久佃屯田。
率經百十餘年及數十餘年不等。
應仍令原人佃種。
酌加餘租。
給軍濟運。
至荒屯一項。
所在皆有。
如贛州一府。
多至五百餘頃。
皆系山頭地角。
難以開墾。
現在徹底清查。
寬其已往。
盡令地主自首。
在軍者歸軍墾報。
在民者增租給丁。
此次清理之後。
即為定制。
得旨、惟在據實妥辦。
勉之。
卷之五百八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