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夷商控告李永标各款。
在該督固不能辭其失察之咎。
但其咎非有心自作。
猶在可諒。
若因而稍存回護之見。
或于會勘時不虛心确審。
則重自取戾。
斷非公罪可比。
恐該督難以任受。
想李侍堯斷不出此也。
再如采買貨物。
原有官價。
如監督僅以賤價節帑。
為節省讨好之計。
已屬卑鄙器小者所為。
若因官辦克扣。
而又從中夾帶自辦。
全不酬價。
且橫滋需索。
則情罪又迥不相同。
況夷船到粵。
内地本有各行商人接買。
關差雖間有官買之事。
亦應買之行商。
與夷商何與。
監督雖有短發賠累之苦。
亦應先在粵商。
何至該夷商拖累。
不得歸國。
又曆任管關之員。
因何向俱相安。
而至李永标遂哓哓多事乎。
該督既系兼管。
其中詳細端委。
可平心确訪。
将所有情事。
據實逐一奏聞。
毋得稍涉含混。
若稍有為李永标之心。
是自取罪戾也。
○刑部議準、江蘇按察使崔應階奏稱、查例載将暧昧不明情事。
污人名節。
報服私仇者。
發邊衛充軍。
此就被誣之人未至死而言也。
若因此激成人命。
自不得一律科斷。
向因未設專條。
仍照本律拟軍。
亦有以情罪較重。
比例援引者。
定拟究難恰當。
請照誣告緻死随行有服親屬一人例。
拟絞監候。
編入例冊。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南樂縣民孫敬妻楊氏。
○癸未。
谕、甘省附近之連城紅城兩土司所屬地方。
上年被有偏災。
已加恩借給耔種。
今歲雨澤未能沾足。
夏收歉薄。
念邊外土民。
糊口未免拮據。
着再加恩。
借給口糧三個月。
照例折給。
該撫吳達善即委幹員前往。
會同該土司等、按戶散給。
俾沾實惠。
并着令于來歲麥熟後。
同前借耔種。
分作三年交還。
以示體恤。
該部速遵谕行。
○甲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曰、劉統勳等查審呼世圖那帑掩飾虧空。
及普喜骩法婪贓。
根敦紮布恣行科歛一案。
該犯等侵虧婪索。
盈千累萬。
贓據确鑿。
揆其情罪。
均無可逭。
亦不甚相懸殊。
況晉省前因賄賂公行。
力加振刷。
蔣洲、楊龍文之案具在。
除保德身為大員。
辜恩藐法婪贓得實。
已降旨先行正法外。
乃劉統勳等于呼世圖、則拟以斬。
普喜、根敦紮布、則拟以絞。
不知普喜贓至萬餘。
且署道員時。
呼世圖正其所屬。
而有心弊混。
應盤查時。
亦并不盤查。
根敦紮布以軍需名色。
科歛入己。
其罪視呼世圖有過之。
無不及耳。
劉統勳等徒以庫帑婪贓。
視為差别。
不知民務為重。
庫帑為輕。
朕為秋審。
不曾屢降旨谕乎。
而塔永甯欲因此曲庇普喜。
劉統勳亦佯為不知。
朕實不解也。
此案定拟俱未允協。
着軍機大臣、會同三法司另行核拟速奏。
至塔永甯身任巡撫。
屬員如此狼籍敗檢。
既不能覺察于前。
複不行嚴參于後。
已有應得處分。
而審理此案。
始終意存回護。
朕辦理庶政。
法在必行。
能容伊等伎倆巧為嘗試耶。
塔永甯着交部嚴加議處。
劉統勳等摺并發。
○乙酉。
上禦勤政殿聽政。
○丙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兆惠等奏稱、準富德等、咨送葉爾羌逃出回人哈裡瑪供詞。
複詢問和什克伯克、仍照前定議。
先攻喀什噶爾。
候富德信息。
堵截賊人逃竄之路等語。
昨據富德奏報、朕谕以賊勢不過如此。
我兵即可成功。
今兆惠等、亦定于六月十一日起程。
深合機宜。
伫聞捷奏。
但兆惠聞富德所送回人供詞。
又質之和什克伯克。
似專向伊等責成詢問。
恐新附之人。
未免驚疑。
不以實告。
嗣後當于無意中慰谕咨訪。
庶少支詞剿說。
又所奏内地馬匹。
于六月初八日全到。
駝隻亦陸續前來等語。
計此時應先送馬數千匹于富德軍營矣。
至所送馬駝。
或傷損尚少。
是以未經聲說。
但數目膘分若何。
亦應奏及。
并着傳谕知之。
○蠲免福建台灣、鳳山、諸羅、三縣。
乾隆二十三年、晚禾風災額賦。
○丁亥。
谕、山西穆納山木植。
久經封禁。
迺迩來該處奸商。
藉此射利。
潛行偷砍。
是禁之在官。
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