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三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四年。
己卯。
閏六月。
甲午。
谕、粵海關稅務。
着尤拔世管理。
其九江關稅務。
着舒山去。
尤拔世俟舒山到任後。
再赴廣東新任。
○谕軍機大臣等、莊有恭奏、東西海防柴石塘工豫備事宜一摺。
已批該部速議具奏矣。
江溜海潮全勢。
既趨北大亹。
則一切應行修築事宜。
甚關緊要。
現在時屆立秋。
防汛不宜遲緩。
而部臣議覆。
不無尚需時日。
且議定時諒亦無可駁诘。
着傳谕該撫、速就勘明籌辦之處。
一面即行發帑興工。
上緊趕築。
毋庸聽侯部覆。
遲誤要工。
○福建按察使史奕昂奏、漳、泉、二府。
建有府監。
其收禁不過解府審轉之犯。
空房頗多。
龍溪、平和、漳浦、晉江、同安、五縣監犯。
多至百餘名及數十名不等。
請将各該縣收禁台屬重囚。
提撥各府監收禁。
責成司獄防範。
得旨、甚好。
如所議行。
○補行廣東省乾隆二十二年大計。
不謹官一員。
罷軟官二員。
年老官二員。
有疾官三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浮躁官一員。
分别處分如例。
○奉恩将軍四十一故。
以其子盛福襲職。
○乙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李永标進貢船隻。
已經到京。
查其船内附帶銀物。
有伊在廣家人七十三、所寄番銀四百餘兩。
兼有皮衣綢緞等物。
據内務府訊據來京家人供稱、七十三在廣經管關口一切事務。
今計其寄京銀物。
非尋常安分家人所應有。
是其在關辦事。
必不能無需索肥橐情事。
着傳谕新柱等、于所控告各款内。
嚴行究訊。
無任漏網。
○丙申。
谕軍機大臣等、高晉所奏安省錢糧完欠一摺。
内稱該省乾隆二十三年分。
額徵一百六十七萬。
本年已完一百六十一萬餘兩。
尚有未完五萬餘兩。
此未完之數。
是否因災地緩徵。
抑系尋常民欠。
摺内并未聲明。
果屬被災之地。
固例所應緩。
若其實欠在民。
而零星尾數。
次年即可補徵完款。
尚屬情理所有。
但摺内所開。
自乾隆元年起至二十二年。
所有遞年未完之項。
何以積至四十五萬餘兩。
不特地方有司。
任意催徵不力。
且其中必有官侵吏蝕。
上下因循。
希冀一遇南巡恩旨。
或可概行豁免。
則吏治民風。
皆不可問矣。
兩江所屬。
比年以來。
歲收最為豐稔。
民力充裕。
地方官果能實心及時清理。
無難年清年款。
如再積習相沿。
不加振刷。
弊端何所底止。
至陳宏謀前奏江蘇積欠錢糧。
為數浩繁。
更非安徽可比。
着傳谕各該撫及早分别詳查。
嚴饬所屬。
實力清厘。
其中遇有官吏舞弊中飽者。
即當盡法參處。
以懲積玩。
毋得稍有遲回瞻徇。
意存邀譽之見也。
所有積年舊欠。
實系在官在民之處。
着該督等詳悉查明具奏。
尋尹繼善、陳宏謀、會奏。
乾隆十一年。
至二十一年。
江蘇積欠地丁。
已蒙蠲免。
惟地丁内編徵之河驿等項。
及蘆課各款。
例不全蠲。
至今尚欠銀一百二十八萬之多。
二十二三兩年。
除因災緩徵外。
尚欠銀六十四萬餘兩。
臣等悉心體察。
實在貧乏拖欠者。
如廬墓荒地。
及産典糧存。
年久無着。
又家多事故。
力有難支。
如此者、不過十之二三。
此外則衿監書役。
恃符抗延。
詐僞之徒。
甘心出費。
營求緩比。
希冀豁免。
或将田糧分立多戶。
或一人而屢易其名。
使催比紛繁。
易于躲閃。
又或業戶住于外縣。
即藉此規避。
完納愆期。
此弊在民欠者也。
其在役蝕者。
鄉民圖省入城盤費。
每将錢糧輕付包攬之人。
從前清查、如有私收白票。
即準向收侵之人追完。
緻鄉民視白票即同印串。
都不赴城親完。
即有索取印串者。
既不赴櫃掣串。
則聯串雖有中縫填數之例。
而櫃書另紙對串填寫。
以大改小。
弊仍不免。
更有竊取稿簿印紙。
刷作串票。
并竟描刻假印。
诓騙收侵。
從前清查、役蝕自首者。
認完、即得免罪。
以緻奸徒事過。
即故智複萌。
且又攬收新糧。
以完舊欠。
是舊欠甫清。
而新欠旋積。
所以錢糧無不欠之年。
清查無底止之日。
臣等再四籌畫。
必須酌改從前清查舊規。
方可絕弊。
若仍交州縣辦理。
不但力難兼顧。
書役仍不免通同掩護。
即或委員協辦。
而花戶衆多。
逐戶傳至縣城查訊。
不勝繁擾。
且其中捏名冒認。
弊難究诘。
惟有按鄉分圖。
以官就民。
不以民就官。
另委明白耐煩之員。
往各縣住宿各鄉。
逐戶傳問。
彼此互質。
庶為親切。
先将該縣實徵印冊、及完糧根串、日收印簿、查明。
除因災緩徵。
仍聽地方官按期徵收外。
将未完各戶摘出。
另造清冊。
按照都圖。
開列欠戶姓名數目。
一面出示。
一面按圖發給欠單。
委員即下鄉住宿各圖适中之地。
令欠戶赴官登覆。
如系本戶實欠。
按所欠數目。
分限完納。
其有已完作欠者。
呈出印票。
即就近拘到代完之人。
訊明着追。
内有以大改小。
或系假印假票。
即送地方官治罪監追。
如納戶雖稱已完。
并無串票。
或祇有私收白帖。
此由該戶違例私付之咎。
應将舊規酌改。
勒令納戶重完。
免治其罪。
再于侵收之人。
照追充公。
仍治罪。
倘委員尚未查及。
而侵收之人。
于出示之後。
即時自首全完者免。
如自甘立限完納者。
其罪酌減一等。
違限不完。
雖自首亦仍治罪。
查系官侵者。
即詳請題參審追。
官或事故。
着落接任之員。
失察上司、分賠。
各委員按圖周查。
限半年内查清結報。
其委員數目。
就積欠多寡而定。
欠多者或二三員。
次者一二員。
少者一員。
經委後、不再别差别署。
俾有專責。
至地方官、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