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在縣專理詞訟民事。
并催徵新舊錢糧。
不然。
恐奸民猾吏。
将新那舊。
緻新賦又成積欠也。
仍責成該府州往來各屬巡查。
并道員督查。
如刁民不遵委員法令。
道府就近查究。
委員或滋擾不法。
道府亦即揭參。
事竣後、道府仍可抽查。
不實。
惟委員是問。
委員查出民欠之數。
即造冊移交州縣。
按限催徵。
其侵蝕者、毋論何項人等。
俱送各州縣一面治罪。
一面于家屬名下、照清查舊例。
分限追完。
如此。
則愚民知白帖私付者。
尚須重完。
出費延比者。
終難幸免。
侵收之書役。
雖按數追完。
仍有應得之罪。
則從前諸弊。
可望杜絕。
其實系大戶所欠。
将數少者先完。
數多者分限清完。
則大戶詭分為小戶者。
不能希冀緩完。
并令州縣、嗣後開徵之始。
将大戶小戶之糧。
一并催徵。
不得先催大戶。
後催小戶。
則大戶詭計花分之弊。
亦可杜絕。
其查辦委員、臣等現就通省同知、通判、及候補試用牧令、司府首領、州縣佐貳、并曾任州縣、由捐升、及丁憂、患病、卸事因公去任之員。
遴選委辦。
得旨、立法不過如此。
行之惟在得人。
而尤在汝與藩司之留心妥辦也。
勉之。
○丁酉。
谕、據吳達善奏稱、甘省所屬臯蘭等三十六州縣衛。
五六月間。
雨澤愆期。
被旱情形。
輕重不一等語。
甘省地處邊陲。
連歲秋成歉薄。
去冬雨雪稀少。
今夏禾失收。
糧價昂貴。
闾閻必多拮據。
朕心深為轸念。
該督等應悉心體察民情。
勤加撫恤。
各屬内有趕種秋禾。
并借耔種。
晚秋現在乏食之戶。
即查明量借口糧銀兩。
以資接濟。
其被災較重。
節候已遲。
不能改種秋禾。
及止種一收成災之處。
不在現領加赈之内者。
接濟尤不可緩。
俱着該督等詳悉确查。
速行赈恤。
使窮黎不緻失所。
至臯蘭、金縣、等處。
前因被災。
屢經降旨加恩。
展赈已至七月。
今該省現在尚未收獲。
所有加赈之期。
未便拘于常格。
至十月始行散給。
着即于八月内接續放赈。
俾得源源接濟。
朕嘉惠窮黎。
有加無已。
該督等、其董率屬員。
實力奉行。
體朕優恤邊氓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甘省河東地方。
所有挽運協濟糧石一項。
計自泾州至平番各屬地方。
食物料草。
現在價值未能平減。
向例每京石每百裡價銀二錢。
往返費用。
恐有不敷。
着加恩暫照河西之例。
一體增給。
以示優恤。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吳達善奏、發遣巴裡坤人犯妻小。
到甘遞解。
所需口糧車輛。
殊多糜費。
請饬令各省暫停佥解一摺。
現在該省糧價既昂。
不應再為匪徒滋耗。
自當通融酌辦。
已有旨交該部議奏矣。
但該撫所議遞解多費。
鰓鰓過計。
于此事端委。
仍未明晰。
蓋此等改遣重犯。
本系罪大應死之犯。
特因一線可原。
而貸以生路。
已屬國家法外之仁。
原不應拘墟常格。
多為顧慮。
前此議者請為蓋房給食。
多方呴妪。
語屬不倫。
屢經明切降旨。
今吳達善所奏。
每犯計口授糧。
而妻孥攜帶前往者。
亦一一謀其養贍。
拘牽之見。
仍所不免。
試問該省偏災歉收。
糧值昂貴。
闾閻安分良民。
豈能一一索飽。
吳達善能自信其必無一枵腹之人乎。
乃以豢養此等罪犯。
而轉虧貧民赈恤。
有妨民食之需。
真所謂因噎廢食。
輕重倒置者矣。
且此等投畀有北之人。
必令妻子同佥。
原非事理所宜。
正當酌量定議。
未便複泥尋常發遣之例。
但此時若俟部覆準行。
則如雲貴等遠省佥遣之犯。
多已在途。
勢難中止。
該督惟應顧名思義。
值米貴之時。
祇須就本犯撙節量予口食。
一一計其饔飧充裕。
又為此等眷屬。
曲加優恤。
則其所見仍與分屯作堡者等耳。
況此等匪類。
自作不靖者。
固當治以常法。
即中途偶至饑疲。
地方官豈有應得處分。
而籌辦顧多掣肘耶。
此案俟部覆時。
再行降旨。
将此先行傳谕該督等知之。
○又谕曰、舒赫德奏稱、庫車以内。
吐魯番以外。
庫爾勒、玉古爾等處。
俱有舊城。
且距内地不遠。
可以形勢連絡。
應擇要地築城駐兵。
照安西之例。
酌設提督總兵一員。
多派綠旗兵屯田。
以供糧饷。
既可約束各城。
回人。
而伊犁駐防。
亦不患單弱等語。
平定回部後。
築城駐兵。
自應豫為籌畫。
着傳谕兆惠、富德等。
俟應行辦理時。
酌量定拟具奏。
朕意葉爾羌、喀什噶爾、全定。
霍集占兄弟俱獲。
仍着舒赫德于阿克蘇駐劄。
督辦一切事宜。
若逆賊等有逃遁者。
則仍應于葉爾羌駐兵。
堵截查拏。
始可彈壓諸城。
俱着兆惠等、就地方情形辦理。
務期永遠甯谧。
○又谕曰、努三奏稱、查核烏噜木齊屯田牲隻。
倒斃分數過多。
頗屬明晰。
着傳谕定長等、詳行查辦。
将交收牧放官員。
按其倒斃分數。
察勤惰以定功過。
并傳谕努三知之。
○又谕曰、舒赫德奏稱、阿克蘇等城。
交收回人貢賦查核戶口數目。
需員承辦。
請揀發通曉蒙古語言文字、練習事務之司官筆帖式等。
以備差委等語。
着于部院内揀選司官二員。
筆帖式四員。
前往阿克蘇。
随舒赫德辦事。
○己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禮部尚書伍齡安奏、查會典内有僧道等官鑄給印信之條。
此輩多系土着。
并無刑錢職掌、及往返文移。
藉方外末秩绾一部印。
誇耀鄉裡。
不惟體制未協。
且恐滋生事端。
請概行停止。
已給者饬令繳銷。
得旨、甚是。
依議行。
○工部議準、浙江巡撫莊有恭疏稱、浙省老鹽倉迤西之華家衖等處。
江溜海潮。
現俱北趨雖塘外老沙。
尚未坍動。
一經盛漲。
水風相擊。
不無沖奪之虞。
請發帑給富、建、桐、分、四縣。
采辦柴觔運貯。
俟秋汛後、将應行拆修之處。
分别辦理又海甯石塘近城一帶。
護沙日見沖卸。
倘遇異常風汛潑塘之水亦複堪虞。
該處起止共長二千三百十一丈有奇。
請于現存矬蟄土上加高三尺。
幫寬二尺所需銀兩。
并前應用款項。
統于節省引費内動支。
得旨、依議速行。
○辛醜。
以禦史邵樹本、為陝西鄉試正考官。
編修甘立功、為副考官。
戶部侍郎裘曰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