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
即可縛獻。
或呼圖克圖、先已起身。
可将此旨寄知集福、官保、奉到時。
即遵照辦理。
○辛酉。
谕曰達色同福柱彼此揭參。
據松阿哩詢問情節。
系同福柱目無達色。
而達色又不能節制同福柱。
松阿哩自應分别定拟。
将同福柱從重嚴加議處。
達色察議。
乃一同題參。
并無區别。
在松阿哩或以身為将軍。
若分别具奏。
恐有袒護同官之嫌。
辦理政務。
惟宜秉公。
何可如此存心。
松阿哩、着饬行。
同福柱、着解任來京候旨。
達色、交部察議。
○停徵山西陽曲、岢岚岚縣、興縣、長治、長子、屯留、襄垣、潞城壺關、平順、臨縣、石樓、永甯、甯鄉、應州、大同、懷仁、山陰、靈邱、廣靈、豐鎮、朔州、右玉、馬邑、左雲、平魯、甯遠、五寨、遼州、榆社、和順、沁州、沁源、武鄉、靜樂崞縣、保德、河曲等、三十九廳、州、縣、本年旱災新舊額賦。
兼貸饑民。
○以故科爾沁紮薩克和碩土謝圖親王阿喇布坦子垂紮布、襲爵。
○壬戌。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曰、雙慶等奏、初五日夜雨甚大。
河水湧溢。
以緻漫開平上閘北岸老堤等處。
請賠修議處一摺。
所奏殊不明晰。
閘河因雨驟漲。
如果各閘啟闆遲誤。
該管官自責有攸歸。
若系水勢猝長一時不能宣洩。
人力難施。
自與官員疎防者有間。
此中情節。
并未經查核辦理。
不免疎率。
但既據該侍郎等分認趕築完竣。
所奏将各員請交部議之處。
着加恩寬免。
○谕軍機大臣等、據楊廷璋奏接定海總兵羅英笏、劄送番商洪任呈詞一紙。
稱系委押番船之署守備陳兆龍、于押送番船出境時。
交令帶投。
詞語字迹。
似非出自番人之手。
恐有内地奸人為之商謀即陳兆龍之接回呈詞。
亦不無情弊。
現在飛提陳兆龍到閩。
面訊實情。
并詳悉告知将軍新柱等語。
此案前經天津鹽政官着等奏聞。
已令新柱赴粵。
并差朝铨、帶同番商。
會同李侍堯查辦。
楊廷璋接閱該番商呈詞。
即往根究實情。
所見甚是。
看其情形。
必有内地奸民。
潛為勾引。
事關海疆。
自應徹底根究。
以戢刁風。
而該商等在浙、閩、天津處處呈控。
亦不無挾制居奇之意。
不知外洋貨物。
内地何一不有。
豈必藉伊來貿易。
始可足用。
是在内地奸人果有為之商謀者。
審出固當按法嚴治。
而番商立意把持。
必欲去粵向浙。
情理亦屬可惡不可不申明國憲。
示以限制。
新柱到粵。
着逐一嚴訊。
務得實情。
妥協辦理。
但不可因有此旨。
惟歸罪洋商。
而置李永标于不問曲為開脫。
必使剝商貪婪者抵罪。
内地勾引者、亦不得免罰。
則辦理允當。
洋夷允服矣。
并傳谕楊廷璋令其将提到陳兆龍面訊情形。
并應行解往人犯。
速行知會新柱、并案審理。
尋楊廷璋覆奏、洪任呈詞。
先期宿構。
備帶來浙于官弁雲集時。
出呈挜交守備陳兆龍。
該備于護送出境後呈繳。
并無情弊。
至番船泊雙歧港大洋。
距定海尚隔洋面二百裡。
民人不能前往。
該船寄碇僅止一日。
官員耳目衆多。
亦無内地牙棍。
附近番船。
實無應行解質之人。
報聞
○又谕、據紮拉豐阿、阿蘭泰、奏稱、鄂爾多斯貝勒棟羅布紮木素、進獻骟馬二百匹。
骟駝十隻。
兒駝十隻母駝三十隻。
情願不領價值等語。
棟羅布紮木素、感戴朕恩。
貢進駝馬實屬急公着加恩照采買之價賞給。
即入應解馬駝數内一并解送
○以福建汀州鎮總兵編柱、廣東右翼鎮總兵官德滋、對調。
○癸亥中元節。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
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軍機大臣等、據清馥等奏稱、前派委骁騎校覺和托、守備王良鈞、追剿盜竊馬匹之瑪哈沁等三十餘人。
行至中途。
失賊而歸。
現拟親自帶兵二百名。
由烏蘭烏蘇、前往哈布塔克、拜達克、地方沿山一帶查拏。
請将印務暫交同德、書保、辦理等語。
着照所請行。
務将瑪哈沁賊衆。
剿除淨盡。
至覺和托、王良鈞、派令帶兵追賊。
中路舍之而歸。
殊屬不合。
此輩若系大員。
自當參奏。
今不過微末員弁。
即可将伊等懲責。
着寄信清馥、嗣後如遇此等事件。
應參奏者。
即行參奏。
應懲責者。
即行懲責。
○又谕、據清馥等參奏、疎縱巴裡坤絞犯姜二之縣丞郭繼、知府圖桑阿一摺。
業經交部核辦。
着寄信清馥、此種不法之徒。
情罪可惡。
巴裡坤本無監獄。
審明後、即可嚴辦。
何必久為看守。
即核其情節。
尚有可矜。
亦不必留在彼處。
可解送肅州等處監禁。
嗣後如遇此等事件。
照此辦理。
卷之五百九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