冊送禮部。
禮部亦即含糊具請。
希圖僥幸。
是誠何心。
若謂前旨專屬童生而言。
則生員已經考試童生。
且不具論。
其貢監一途。
人人可捐。
若不須陳奏。
是童生不得應小試。
轉可避而應鄉試矣。
有是理耶。
伍齡安等、自問能登答此旨乎。
其中系何情由。
着即明白回奏。
仍将冊内開送應考十餘人之父兄。
一一查明具奏。
并令在京總理事務王大臣、傳齊伊等。
令看此旨。
皆令其自行明白回奏。
朕法在必行。
毋謂小小伎倆。
可以嘗試也
○谕軍機大臣等、舒赫德等奏稱、阿克蘇系回部大城。
村莊甚多。
舊系伯克密喇布等管理。
今雖不必準以内地官制。
而品級職掌。
宜為厘定。
庶足以辨等威而昭信守等語。
所奏甚是。
着照所請。
以阿奇木伯克為三品。
伊什罕伯克為四品。
噶匝納齊伯克為五品。
将應升人員。
奏請補授其小伯克密喇布等、為六七品。
俟缺出揀選補授。
其餘各城。
俱一體辦理。
但回部諸城。
皆大兵進剿所定。
非哈密吐魯番之向化歸誠可比。
從前玉素布、額敏和卓之屬人等、本其世仆。
故所設官員。
俱不支俸。
此等回人。
雖承辦公事。
有官職大小之殊。
皆系朕之臣仆。
将來如阿奇木等大伯克、或令其輪班入觐。
酌給官俸。
其小伯克等、或于所定租賦内、通融支給亦可。
着傳谕舒赫德、查核定議具奏。
俟回部全定後舉行。
此時不妨以籌辦大概。
曉示回人。
俾共知感激奮勉。
○又谕、據阿思哈奏、信豐縣刁民二十餘人。
在大庾縣寨下地方。
搶奪南埠鹽船。
又于藍村地方。
搶奪續運鹽船等語。
夥黨私販。
已幹法紀。
乃敢糾合多人。
持械逞兇。
搶奪官運鹽船。
并因從前私販蕭士美等、拒捕格傷身死。
明言因命報仇。
尤屬不法。
此等棍徒。
實為地方重蠹。
若不痛加懲治。
無以遏戢刁風。
着傳谕阿思哈、即将拏獲各犯。
嚴行審究。
從重辦理。
毋得稍存姑息。
○又谕、據綽勒多奏、發往黑龍江之遣犯薩炳阿。
自到配所。
不安本分。
曾因酒醉與人鬥毆。
從重責處。
今複酗酒行兇。
請改發極邊煙瘴地方等語。
薩炳阿、系自配所兩次偷逃之犯。
從前即應正法。
因其自行投首。
免罪發遣黑龍江。
伊至配所。
仍不悛改。
兩次酗酒滋事。
兇惡已極。
于此仍不正法。
請改發煙瘴。
是何言耶。
綽勒多此奏、殊不曉事。
着嚴行申饬。
薩炳阿、即在黑龍江正法。
以為兇暴者戒。
○庚申。
谕、上年降旨。
令八旗三品以上大臣。
有子弟應試者。
自行奏明。
方準入闱。
特因旗童在場喧鬨滋事。
是以為伊父兄示之節制。
俾知崇實黜浮。
破除積習。
非概從禁止。
遏其進取之途也。
乃今年鄉試屆期。
伊等既不遵旨自奏。
禮部又為含糊具請。
似此巧為嘗試。
将使故智益萌。
伊于胡底。
我八旗淳樸素風。
娴國語。
習騎射。
其人果有足錄。
均可量能擢用。
若科目者。
特備儲材一格耳。
今乃豔心詭遇。
又從而釣弋其名。
淵薮其弊。
是以國家啟迪後生之途。
轉為蠹壞人材之具。
可乎。
且我朝開國以來。
名臣碩輔。
莫不志秉忠忱。
才優韬略。
初非從事占畢者。
即仕跻大僚。
内而大學士、尚書。
外而總督、巡撫。
勳名氣節。
指不勝屈。
大約皆非出于甲乙兩榜。
即近時大臣。
在科第中有名者。
不過如鄂爾泰、尹繼善、一二人而已。
然其見用。
實以其心地材幹。
初不以其文也。
其他幸列科名。
而名實不副者。
亦指不勝屈。
若奉寬、國柱者流以滿洲本色論之。
皆不能至骁騎校者。
而乃托名斯文。
平日又不肯潛心力學。
惟事希心襲取視為功名捷徑。
甚至懷挾夾帶。
無弊不作。
即立法嚴行搜檢。
而所派大臣。
非親即故。
俗稱官官相護。
亦複有名無實。
此所關于風俗人心者甚钜。
朕安得不力為振刷。
以挽頹風伊等至此。
尚不思痛自湔改。
一似竄身入闱。
即可僥幸萬一。
勢必欲朕盡停旗人鄉會試而後已乎。
所有禮部單開不循例自奏、遽任子弟冊送考試之尹繼善等。
着将該部及該旗、曾否鈔錄前奉谕旨。
行文知會伊等之處。
令該部旗及伊等本人、據實明白回奏。
再行降旨。
至僧保住、福延、乃系内務府人員。
進身豈患無階。
而亦令子弟骛名科舉。
又顯違旨不奏。
尤為庸妄。
着将僧保住、福延、革職。
并将伊子弟革去生監。
在内務府庫使筆帖式上、效力行走。
不準給俸。
俟五年無過。
該管官奏明。
另請挑差。
其朦混奏請之禮部堂官伍齡安等、着交部嚴察議奏。
○谕軍機大臣等、葉爾羌、喀什噶爾等城、回衆歸降。
逆賊布拉呢敦、霍集占、二人潛逃未獲。
着寄信章嘉呼圖克圖。
除通行曉谕藏地人衆外。
并傳示阿哩拉達克等處。
如霍集占等逃往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