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遇公事差遣。
頗知奮勉效力。
此次搜捕瑪哈沁。
雖未全獲。
而剿殺十餘戶。
招降五十餘戶。
應行鼓勵。
着加恩賞察達克、圖布慎等、緞各四端。
莫尼紮布、自備口糧效力。
着賞銀一百兩。
所報立功官兵。
着成衮紮布等、查明酌賞。
陣亡得傷人等、亦照例賞恤。
○乙酉。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大學士等議奏、據将軍成衮紮布奏、青滾雜蔔屬下、烏梁海等。
皆系入官納貢之人。
今宰桑鄂諾木、及鄂拓克人等、貧乏乞食。
其貢物不能交納等語。
查該宰桑等、既屬貧窮。
請免本年貢獻。
但鄂拓克人戶。
分投各處乞食。
恐至離散。
應令該将軍等、收束安插。
得旨、是。
交成衮紮布收束辦理。
○吏部議準、四川總督開泰疏稱、松茂道屬灌縣都江大堰。
引灌成都府各屬、及眉、邛、二州田畝。
建昌道屬甯遠府南、金沙江北、有大渡河。
自冕甯曆西昌、鹽源、抵會理州之三口。
與金沙江合流。
支河雜出。
開築堰壩亦多。
俱應相機修浚。
請該管松茂、建昌、二道。
均兼水利銜。
換給關防。
從之。
○以翰林院編修朱佩蓮、充日講起居注官。
○丙戌。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軍機大臣等、方觀承奏、查辦運河漫口情形一摺。
内稱景州、故城、阜城、一帶。
雖現多積水。
上遊已無續至之虞。
道路亦通等語。
景州一帶。
為南北孔道。
上年因積水淤墊。
特加修浚。
今該督複稱積水漸消。
道路已通。
則前此長水時。
必又被沖淤阻可知。
其從前修浚功程若何。
并附近被水地畝情形。
及作何籌辦之處。
均應詳悉具奏。
且通衢要道。
偶一發水。
即被淤阻。
頻年徒費補苴。
豈永籌經久之策。
着傳谕該督、令其察看情形。
妥協經畫。
務期一勞永逸。
庶于行旅農民。
均有裨益。
○又谕曰、莊有恭審、拟沈大章造刻逆書一案。
現交三法司核拟速奏。
但案内所有代送逆書之王安民。
既未見逆書。
不過聽從指使。
原拟情罪。
尚為允協。
至葉國凡一犯。
始而沈大章攜書至伊家商謀圖詐。
複代為收藏。
後又同至廟中密議。
何得竟以審無共謀情事。
遂從末減。
着交刑部堂官鄂彌達、秦蕙田等、按其情罪。
照律從重核拟具奏。
○又谕曰、莊有恭審拟沈大章造刻逆書一案。
已交三法司核拟速奏。
但該犯罪大惡極。
若候法司核覆到後。
方行正法。
轉使苟延視息。
不得即正典刑。
且法司亦斷無更有拟議之處。
着傳谕該撫、一面聽候部文。
一面先将沈大章、即行淩遲處決。
至案内葉國凡一犯。
始而沈大章攜書至伊家商謀圖詐。
後複同至廟中密議。
按其情形。
非僅代為投遞之王安民可比。
安得竟以不知情一語。
概為完結。
又該撫審拟沈大章出語内、祇稱喪心病狂。
種種悖逆。
其詞亦涉含糊。
轉非明正刑章之義。
該犯逆書中、如興複宋代。
指斥本朝之處。
乃其不軌實迹。
自應一一指出。
使天下明白共曉。
已令軍機大臣、于勘詞内、列入原文。
宣付法司。
并将葉國凡情罪。
令其按律核定矣。
一并詳悉傳谕知之。
尋議上。
得旨、葉國凡、着即處斬。
○又谕曰、阿思哈奏、辦運江西谷石一摺。
内稱該省漕船。
較江浙頗為寬大。
令旗丁少帶貨物。
騰出餘艙。
全數搭運抵通等語。
所奏自屬通融撙節之法。
但運丁酌帶貨物。
原以資其用度。
若減貨搭運榖石。
旗丁未免獲利稍微。
着該督撫等、令于本船應給運費外。
再行酌量。
按照由江西雇船至淮揚一帶所需運腳。
減半給與。
即以償其帶貨之不足。
俾得資用充裕。
庶為一舉兩得。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滿泰奏稱、哈薩克之哈斯伯克等四隊貿易人等。
所到馬匹。
量給價值。
共得一千餘匹。
交易既竣。
照例派兵送至羅克倫。
遣回遊牧等語。
所辦尚屬妥協。
但伊等從前以緞疋平常。
争論價值。
今豈竟無一語。
着将交易時情詞。
因便奏聞。
○又谕曰、滿泰奏、随哈薩克貿易前來之厄魯特喀爾察海、巴桑、藏布班珠爾、三人。
稱系三年前被擄。
今情願投歸等語。
伊等俱系三年前被擄。
并未抗拒大兵。
尚應收留。
但哈薩克亦皆向化。
嗣後若從前被擄人等。
私自投回。
伊等即時追取。
應仍行查給。
或無人問及。
即不妨留養。
亦不必安插。
辟展等處。
可押送至京。
現在喀爾察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