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遵照辦理。
○又谕曰、成衮紮布等奏稱、紮隆阿、額爾克沙喇、追剿盜竊薩拉布拉克卡座馬匹賊人。
至博爾濟河追及。
計剿殺二十一人。
死于寨内者甚多。
所得馬、駝、鳥槍等物。
分賞效力之人。
仍向額爾齊斯、搜捕瑪哈沁等語。
此次雖未能生擒賊人。
以訊其盜竊蹤迹。
而盡行剿殺。
已屬奮勉。
剿捕此等賊人。
系紮隆阿專責。
今因特遣額爾克沙喇、伊始藉以成功。
着加恩賞額爾克沙喇、緞四端。
紮隆阿不必加賞。
其随行官兵。
仍着查明獎賞。
效力贖罪之台吉瑪克蘇爾等、應予開複。
着查明革職原案。
候朕酌量加恩。
近已谕紮隆阿、額爾克沙喇、不必往博克達山。
即遵前旨轉回遊牧。
○福州将軍新柱、給事中朝铨、兩廣總督李侍堯等奏、臣新柱、朝铨、抵粵。
同李侍堯會審番人洪任輝、即洪任、呈控粵海關督李永标一案。
據李永标供、家人等勒索陋規。
伊實不知。
其餘各款。
供吐遊移。
請将李永标革職究拟。
其家人七十三、婪索多贓。
亦應逐款嚴鞫。
至洪任輝呈詞。
詢系在噶爾吧地方。
煩内地人代寫。
得旨、依議。
惟應秉公存國體為要。
管關之人。
非督撫可比。
一應稅物。
勢不得不用家人。
家人勒索。
即主人勒索也。
不可以失察開脫其罪。
至外夷擡價居奇。
亦不可以開其端。
而内地人代寫呈詞者。
尤應嚴其處分。
諸凡持平酌中辦理。
以防将來。
爾等其勉之。
○丁亥。
祭先師孔子。
遣和親王弘晝行禮。
○戊子。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吏部議覆、西安按察使楊缵緒奏稱、向例強劫及竊盜行強拒捕之案。
如止系一人。
地方官免參疎防。
因有以多報少。
圖避處分者。
請嗣後無論人數多寡。
概行參處。
至承緝竊盜滿貫罪犯。
如任内兩案不獲。
于第二案限滿時。
接扣一年勒緝。
不獲、加以罰俸二年。
至三案不獲、降級調用等語。
查強劫雖非一人。
但地方官捏飾規避。
本有嚴處定例。
至竊盜一人行強。
亦止按竊罪科斷。
不得與夥衆強劫之案。
同責疎防。
其竊賊雖至滿貫。
終屬鼠偷。
若将承緝官處分。
逐案加重。
亦未平允。
所奏均毋庸議。
得旨、部駁甚是。
前因楊缵緒司臬有年。
并無陳奏。
是以降旨察議。
乃因有此旨。
而摭拾此等勢難舉行之事。
聊以塞責。
豈實心任事之道。
楊缵緒、着饬行。
谕軍機大臣等、前以楊缵緒久曆外任。
是以擢用司臬。
乃到任數年。
毫無陳奏。
降旨交部察議。
今據其請定疎防處分一摺。
經部議指駁。
其事全屬難行。
是其平日居官之漫不留心。
亦可概見。
已降旨饬行矣。
着傳谕鐘音、令其将楊缵緒在任居官。
是否克勝臬司之任。
其于刑名事件。
尚能留心與否。
着即行據實具奏。
毋得少為回護。
○己醜。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公台吉等宴。
至壬辰皆如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羅英笏奏、七月十二日。
有<口英>咭唎洋船一隻。
欲來甯波貿易。
随經嚴谕。
令其回棹粵東。
複據該商因要修補篷帆。
懇求暫停幾天等語。
夷商不準赴浙貿易。
例禁甚嚴。
乃近日該商等、各據控告滋事。
現在徹底查辦。
今複有夷船徑往甯波。
又懇求停泊。
看其情形。
未必不明知内地禁約。
特欲借染病修篷。
為希圖嘗試之計。
雖據該鎮稱現在嚴催。
但向來武弁習氣。
專工捏飾彌縫。
難以憑信。
焉知非名為催促。
而本地奸牙有潛為串通售貨者。
必當加意制防。
毋得稍開其漸。
着傳谕莊有恭、令其申明定例實力嚴行察禁。
并查此次夷船。
有無藉詞遷延滋弊之處。
即速據實奏聞。
尋奏、番商味啁、船泊定洋。
遷延日久。
經地方文武。
再三催押回棹。
始供稱系洪任後船。
臣即檄饬員弁等、将不準在浙貿易之禁。
嚴切曉示。
并谕以洪任已回粵東。
即有帶來貨物。
應往粵面交。
此處毋許絲毫偷漏。
并饬甯守親赴定邑查訪。
如有弁兵及商牙、串通滋弊。
即行拏究。
得旨、所辦好。
○又谕、據方觀承奏、直屬現在需用米糧。
欲将銀十萬兩。
赴奉天等處采買。
由海運直等語。
着傳谕清保、通福壽等、令其查明該處各倉内、有糧石寬裕。
足資協濟之用者。
酌量湊撥。
一面奏聞。
一面知會直督。
彼此酌派妥員。
運送接收。
即于附近水次。
由海載運。
以資接濟。
○雲南楚姚鎮總兵陳益、休緻。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