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哈畢爾噶山、祀典。
二十五年、定穆素爾山、格登山、伊犁河、祀典。
二十六年、定博羅圖山、祀典。
二十八年、定阿布喇勒山、塔勒奇山、洪郭爾鄂博、阿勒坦額默勒山、察罕賽哩木諾爾、崆吉斯河、哈什河、察罕烏蘇、阿裡瑪圖河、策集河、薩瑪勒河、奎屯河、祀典。
三十一年、定塔爾巴哈台山、巴爾魯克山、額彬格遜諾爾、裕勒雅爾河、阿拉克圖古勒諾爾、額敏河、祀典。
均歲以春秋緻祭。
○又谕曰、清馥奏、搜捕瑪哈沁。
行至格根。
與努三相遇。
知讷克衣等已獲。
伊即向哈布塔克、拜達克前往等語。
昨已谕清馥回巴裡坤、管解軍營馬匹。
若歸途之便。
遇有瑪哈沁。
即行就便辦理。
不必遠行搜捕。
○禮部等部議準、湖南學政鄭虎文奏稱、向例考試武童外場。
不分差等。
概令入試内場。
每有文童兼考武童。
希圖代倩者。
請照武闱鄉試例。
分雙挑、單挑、合式、三等。
入等者、許試内場。
不入等者、扣除。
至乾州、鳳凰、永綏、三廳俱系新辟苗疆。
查乾、鳳、二廳。
已經設學。
惟永綏未設。
該處苗童就學者頗多。
應一體設學。
從之。
○禮部議準、廣東學政吳鴻奏稱、嘉應州文童應試者。
四千餘人。
額少人多。
佳文未能盡錄。
請将該州屬之興、平、長、鎮、四縣撥入州學五名内、酌減三名。
添補州學。
餘二名、仍在四縣酌撥。
從之。
○以直隸大名協副将雷霖、為雲南普洱鎮總兵。
○是日、駐跸哈裡雅爾大營。
翼日如之。
○甲寅。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行圍。
○賜扈從王公大臣、并蒙古王公台吉等食。
○谕、禦史袁芳松奏、請外省谷價平減之處。
動帑多行采買。
以裕儲備一摺。
所見非是。
今歲惟直隸數屬。
夏前得雨稍晚。
入秋大田仍獲有收。
至江、浙、福建、江西、湖廣等省。
均屬收成倍稔。
民間谷價。
自必平減。
此在各該督撫、就地方情形。
随宜酌量。
奏請采買。
既于民食有裨。
亦不緻市價翔湧。
此皆封疆大臣、分所應為之事。
若如該禦史所奏。
行令各省一例用帑買貯。
是闾閻不得豐收之益。
而轉受采買之累。
其事尚可行乎。
至截留漕糧。
雖非定例。
然朕轸念災歉地方。
不惜撫綏接濟。
亦何至遂慮及天庾。
現在太倉正供。
足餘三年之備。
衆所共知。
而該禦史乃以興平倉、已放至二十二年米石。
鰓鰓過計。
殊不知此一倉、特就其分查所偶及。
真一隅之見耳。
安可據以議漕儲、講積貯耶。
所奏俱屬不知事理。
原摺着發還。
○又谕、禦史觀成摺奏、民人張九、違禁躧麯一事。
經朕閱看摺内情形可疑。
交鄂彌達究出挾嫌情事。
因降旨将觀成交部治罪。
禦史職司風憲。
乃敢借公言以逞私忿。
情罪甚屬顯着。
該部理應按律定拟。
以儆官邪。
乃僅以彈事不實。
誣重反坐。
問拟發遣。
獨不思禦史犯法治罪。
成案具在。
皆朕所辦理熟悉者。
前此如常祿一案。
其罪本無可逭。
特因審案情節。
稍未明确。
是以姑予監候。
若褚泰之情罪确實。
已于秋審正法。
此皆近在十數年間之事。
中外無不共曉。
該部豈轉不知。
而于觀成之罪。
比拟失倫若此。
所謂執法者安在。
着刑部堂官明白回奏。
本案仍着另拟具奏。
○又谕、據劉藻奏、滇省鄉試朱墨卷。
與新頒式樣。
稍有不符。
已咨明禮部。
請今科暫就現辦之紙制用。
經部咨駁等語。
前因周人骥奏請更定卷式。
部臣議準通行畫一。
但滇省奉文既遲。
卷紙已經購備。
則今科暫準仍前制用又有何關系。
且短狹不符。
僅止分寸。
而該部并不揆情理。
惟知一駁了事。
似此膠柱鼓瑟。
最為相沿陋習。
屢經訓饬。
何以不知悛改。
着禮部堂官、明白回奏。
○又谕曰、楊缵緒司臬有年。
毫無陳奏。
一經交部察議。
乃複摭拾難行之事。
聊以塞責朕知其平日必非留心政務之人。
是以傳谕鐘音、令其将楊缵緒在陝、辦事如何是否勝任之處。
據實具奏今據奏、該員才本中平。
年逾六旬。
辦理案情不能周到等語。
臬司職任刑名。
所關綦重。
楊缵緒既已年力衰庸。
不稱司谳之任。
着休緻所遺員缺。
着阿永阿補授。
○貴州威甯鎮總兵海沖阿、患病解任。
以雲南尋沾營參将八泰、為威甯鎮總兵。
○乙卯。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據德舒奏稱、由阿克蘇送來回人等、行至賽哩木。
遇瑪哈沁二十餘人。
把總徐天成、及兵丁二人被害。
掠去回婦一人。
馬十四匹。
駝四隻。
外委把總一員得傷又兵丁一名。
回人一名。
不知蹤迹。
今選派庫車綠旗回人兵丁、前往追捕等語。
此等瑪哈沁賊人。
肆行搶掠。
殊可痛恨。
伊等或藏匿穆素爾嶺等處。
亦未可定。
必須搜剿淨盡。
德舒既未谙戎行。
而綠旗回部兵衆。
亦複何濟。
着傳谕努三、選派兵丁百名。
給以哈薩克馬二百匹。
前往庫車搜捕倘德舒尚未獲賊。
即宜趱行。
昨努三請将收服之瑪哈沁等安插烏噜木齊等處屯田。
俾招其黨衆之藏匿者。
朕已命侍衛巴朗、前往辦理。
看來此等賊人。
不可豢養。
努三即将奮勉向導人等酌給錢糧。
如着有勞績。
或編入京師旗分亦可。
其餘人衆努三既許以不死。
俱解赴京城備賞現在可用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