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帶往招撫。
事竣後、再行酌量辦理。
○是日駐跸巴顔陀羅海大營。
○丙辰。
上詣皇太後行幄侍膳。
○行圍。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公台吉等食
○谕軍機大臣等哈喇沙爾、地居辟展、阿克蘇之中。
既有查辦糧運屯田事務。
近又安插多倫回衆。
書山一人。
未能兼顧。
着派和其衷、前往協同辦理。
努三已回烏噜木齊。
着永瑞前往辟展。
協同定長辦事。
○是日、駐跸碩隆哈達大營。
○丁巳。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公台吉等食。
○谕、據富德等奏稱、布噜特之希布察克、哈布察克等部落。
見小貪利。
每盜取馬駝。
騷擾台站。
宜示以懲創。
因派兵二百名。
令總管布尼等、訪緝賊蹤。
分三隊圍守七村莊。
将頭目阿布巴斯等擒訊。
據供偷盜屬實。
随将阿布巴斯、嶽勒多錫等、三十餘人正法。
其餘部落。
皆知警畏。
再議安插等語。
所辦甚合機宜。
着加恩将總管布尼、交部議叙。
在事官兵等、俱酌量賞給。
○谕軍機大臣等、沙喇斯、瑪呼斯、餘衆内。
有達什達瓦之人二十九口。
或伊等不知從前遷移人等。
現蒙恩養。
或因無力遷移。
為逆賊所迫脅。
今軍前效力之總管鄂齊爾等、既懇請查交管束。
着一體賞給口糧。
歸入伊隊。
若有妄行滋事者。
即嚴拏正法。
○定邊右副将軍富德等奏、巴達克山衮都村伯克沙莽蘇爾來見。
據稱霍集占、逃入伯克沙穆爾遊牧。
臣等因令追擒。
勒限回報。
又據沙穆爾來人賽特多羅特、告稱巴達克山汗、現調沙穆爾協剿霍集占。
并雲、素勒坦沙汗、在阿勒渾楚哈嶺。
遇霍集占交戰。
霍集占退住齊納爾小河。
其地通布哈爾、薩瑪爾罕、鄂漢等、三處。
此時未知擒獲否。
臣等谕以速行擒獻先派哨探兵、與伊等同行。
随令副都統伊柱、巴圖濟爾噶勒、領兵前駐。
谕軍機大臣等、覽富德奏、沙穆爾來人、所告巴達克山素勒坦沙。
追襲霍集占情形。
設當日派兵窮追。
賊已早獲。
此時巴達克山。
若尚未将逆賊擒獻。
富德等既徹兵轉回。
來年再行進兵。
亦仍是伊等前往。
總之道路遙遠。
朕雖多方指示。
亦已後時。
伊等惟當應機速辦耳。
○以前鋒參領敦柱、為甘肅莊浪副都統。
○予故杭州将軍薩爾哈岱、祭葬如例。
谥溫穆
○是日、駐跸濟爾哈朗圖行宮。
○戊午。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楊應琚等奏、甘省錢價稍昂。
解濟搭饷。
需用甚繁。
楚省存局餘錢尚多。
請敕下湖廣督臣、委員解甘濟用等語。
着傳谕碩色、将該二省存局錢文。
查明現存若幹。
盡數撥解。
派委妥員。
由水路陸續運至陝省之龍駒寨。
交該處地方官接收。
轉運西安藩庫。
另解甘省。
其一切運價錢本、及解送接收各事宜。
該督等彼此咨商。
一面妥協辦理。
一面将查明存局餘錢若幹。
先行奏聞。
○又谕、蒙古人等、皆賴牲畜度日。
故定拟偷竊牲隻之罪。
較内地加重。
但今之蒙古律、凡偷竊無多之犯。
拟絞監候。
數年後仍減等釋放。
此輩習于為盜。
一經釋放。
仍在蒙古地方。
偷竊為害。
嗣後此等賊犯。
若行竊甚多。
情節可惡者。
當即入于情實。
其情罪尚輕者。
亦按偷牲多寡。
量其遠近。
分别發往内地。
則蒙古地方。
既可肅清。
而匪徒亦知警惕。
其應如何改拟之處。
刑部會同該院議奏、尋會議、嗣後蒙古等、除搶奪四項牲畜、殺人傷人者。
仍照舊例辦理外。
如偷十匹以上、首犯拟絞監候。
秋審時入于情實。
六匹至九匹、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
三匹至五匹發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等處。
一二匹發山東、河南、等處交驿充當苦差。
其民人在蒙古地方、偷竊九匹以下者。
照此分别充軍。
為從人犯。
仍照舊例辦理。
至行圍巡幸地方。
如有偷竊馬匹者、不分蒙古民人。
五匹以上、拟絞立決。
三匹至四匹、發雲、貴、兩廣、煙瘴地方。
一二匹、發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等處充軍。
從之。
○調廣州将軍舍圖肯、為福州将軍。
江甯将軍福增格、為廣州将軍。
以正藍旗蒙古都統伍彌泰、為江甯将軍。
福州将軍新柱、為正藍旗蒙古都統。
○是日、駐跸波羅河屯行宮。
○己未。
軍機大臣等議覆、甘肅總督楊應琚奏稱、陝甘二省。
分派朋餧馬五千匹。
膘分已壯。
又屢次撥解巴裡坤備用馬、可擇取五千匹。
合計得戰馬萬匹。
先期調至甘、肅、二府州屬分餧。
就近轉解。
至沿途草豆。
俱已籌備等語。
查各處馬匹甚多。
挑解軍營。
既資接濟。
而内地亦省飼秣之費。
現據該督查明一路刍豆。
俱足供支。
應如所奏。
即将各處馬、調至近地。
速解哈密。
現在奉旨派清馥、及侍衛等管解。
應先解送五千匹。
随後續挑五六千匹。
其如何分起行走、及沿途照料。
令該督會同清馥等商辦。
得旨、依議速行。
○是日、駐跸中關行宮。
○庚申。
上奉皇太後駐跸避暑山莊。
至壬戌皆如之。
○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從前德舒奏稱、由阿克蘇解來回人。
于途次被瑪哈沁搶掠。
已領兵追捕。
今永貴奏、伊來京時。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