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三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二十四年。
己卯。
九月。
癸亥。
上奉皇太後自避暑山莊回銮。
○谕、朕閱浙江省秋審招冊。
有頂冒假官一案。
内僞造憑照誘賣之王星瞻。
已經拟斬。
而受買頂冒之童汝德。
僅止拟軍。
情罪甚未允協。
大小職官。
均屬朝廷名器。
此而可假。
豈尋常捏冒行私、射利作奸可比。
其在設計誘騙者。
固屬法無可逭。
至受買之犯。
膽敢知情頂冒。
徑行谒見上官。
其弁髦王章。
不已甚耶。
即使新選典史童汝鵬、實在中途病故。
該犯居然張冠李戴。
冒其名而赴任非假官而何。
光天化日之下。
豈容假官俨居民上。
其情較之設局騙财者、更可惡也。
且律内行賄得贓諸案。
并屬與受同科。
今乃以名器攸關。
似此妄行藐法者。
反得曲分軒轾可乎。
此案王星瞻、系按律定拟。
而童汝德拟軍。
又系用例。
例者、正所以上下其手之捷徑也。
其如何準情定罪。
使權衡悉當。
不失名律本意。
着刑部詳細定議具奏。
本案童汝德、并着另行定議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前以番商洪任輝、控訴呈詞。
必系内地人代寫。
令新柱等悉心查究。
今據奏、訊得與洪任輝貿易之陳祖觀等供。
有婺源縣生員汪聖儀、同子汪蘭秀、曾借洪任輝資本。
前在甯波、江蘇、各處代為經理。
或系彼所指使等語。
番商貿易内地。
敢于滋事。
必有潛行勾引者、為之主持。
汪聖儀父子。
既與親密。
即不能無勾串唆使情弊。
已據粵省行知江南。
提解質審。
着傳谕尹繼善陳宏謀等即将汪聖儀父子拘緝并搜查其交通往來字迹一并解赴廣東交朝铨、李侍堯等、細加研鞫。
務得實情俾沿海奸民知所儆惕。
尋陳宏謀覆奏、汪聖儀于八月間接有廣東信息。
先已潛逃搜查家内。
并無與番商洪任輝往來字迹。
嗣于江西樂平縣地方。
緝獲到案。
供與洪任輝相好。
當即委解廣東質訊。
其第四子汪錦鳌即蘭秀、訊明現往廣東。
亦即飛咨緝拏報聞
○又谕、據新柱等審據番商洪任輝、供稱作呈之人系在噶喇吧住久之福建人林懷、所寫等語。
所供殊未足憑信。
林懷既在噶喇吧。
住居三輩蓄發已作鬼子。
焉得複能熟習漢字。
且前閱原呈字迹。
并不類外夷揣摩書寫。
此中情節必須詳悉根究。
不得因該商等一面之詞。
草率了事。
至徽商汪聖儀父子。
既與洪任輝往來有素。
或代為寫呈。
亦未可定。
已有旨傳谕尹繼善、陳宏謀、令其委員押解來粵。
即交與朝铨、李侍堯等、詳細研鞫。
務得實情。
完結定案。
朝铨現有應行查訊之事。
可仍留粵。
會同李侍堯辦理。
新柱業已丁憂。
即着先行回京。
将此一并傳谕知之。
○又谕、據新柱等審拟番商洪任輝控呈李永标一案。
究其作呈之人。
供系在噶喇吧住久之福建人林懷、所寫等語。
内地民人。
私越外洋。
例有嚴禁。
林懷原籍閩人。
從前何時潛往該國。
而地方官并無覺察。
且稱在彼已住三輩。
蓄留頭發。
作為鬼子。
尤堪駭異。
閩省民風。
素稱刁悍。
設濱海居民。
尤而效之。
此風将何所底止。
着傳谕楊廷璋、即行悉心查訪。
林懷系從何時潛蹤出境。
其家屬如有尚留内地者。
一面密拘齊确訊。
并将該犯、設法招回治罪。
毋令漏網。
其嗣後如何嚴密稽查。
毋任偷漏滋事。
并如何行文緝拏。
不令夷人容隐此等匪犯之處。
俱着該督悉心詳議。
具摺奏聞。
務使沿海刁民。
不敢複蹈故轍。
○調三姓副都統富僧阿、為甯古塔副都統。
以正藍旗護軍參領宗室噶隆阿、為三姓副都統。
○是日、駐跸喀喇河屯行宮。
○甲子。
谕軍機大臣等、楊應琚奏、軍需駝隻。
現可得壯健者、一千二百餘。
随同馬匹、解送軍營。
所辦甚妥。
至所奏、辟展催運商駝。
咨明定長等、于卸載後、給價雇用等語。
軍營既得健駝千餘。
諒足敷用。
若前項商駝。
既經停止官買。
又複截留守候。
内地商民。
或緻聞風不進。
何如留此有餘。
俾得轉輸接濟。
至若詢之将軍等。
自必以軍營所奏。
多多益善。
豈有遽稱足用、而轉為推卻者。
自可不必行文。
○甘肅總督楊應琚奏、查外省定制。
遇有隔省交涉事件。
俱系移咨督撫。
轉饬查辦。
向無徑饬他省司道辦理具覆之例。
今臣蒙恩補授甘肅總督。
其營伍錢糧。
俱系陝西藩司總理。
且軍務未竣。
一切調遣人員。
解送軍器。
及軍營往返官兵等項。
多系陝西藩司應辦之事。
拟嗣後遇有應行事件。
一面咨會陝省督撫。
一面徑饬陝西藩司。
上緊辦理。
并令該司徑行詳禀。
以速機務。
得旨、自應如此。
有旨谕部、以重事權。
○旌表守正被戕之河南輝縣尼普煥。
○喀爾喀紮薩克固山貝子和碩額驸根紮布多爾濟故。
遣官緻祭如例。
○是日、駐跸常山峪行宮。
○乙醜。
上禦行殿。
勾到廣西、廣東、福建、秋審情實罪犯。
緩決廣東。
斬犯一人。
福建、斬犯一人。
餘一百六人、予勾。
○谕、前經議政王大臣議準、将陝西一省。
改歸四川總督統轄。
甘肅一省。
專設總督一員管理。
降旨令楊應琚補授。
仍令節制陝西營務。
原為西陲辦理回部告竣之時。
甘省幅員遼闊而言。
今軍務尚未武成。
回部現有将軍大臣在彼辦理諸務。
而一切軍需。
多由陝省運甘。
未便遽照新制。
轉多掣肘。
所有陝省事務。
着楊應琚照舊管轄。
開泰且不必兼管。
俟軍務告竣後。
再行候旨遵行。
以期集事。
以專責成。
○又谕、昨因浙江省秋審招冊内、假官案犯童汝德、情罪未協。
已降旨交部另行定議。
随檢閱本律原文。
益知此案比拟失倫。
乃用律者之過。
非律之自有疑義也。
律文雲、凡詐假官、假與人官者斬等語。
其義可謂檃括明切。
乃自律注日增。
而律意轉晦。
司谳者因注語而誤會本律。
又輾轉而引用他例。
遂至強生支節。
輕重懸殊。
即如詐假官者。
即童汝德也。
假與人官者。
即王星瞻也。
今一事兩歧。
皆因例注滋繁。
轉易啟文吏奸胥、高下其手之弊。
當綱紀肅清之時。
内外問刑官。
或不敢假借營私。
逞其伎倆。
而由此科條疑似。
使不肖者、得因緣為奸。
正複不少。
其所關于王章民命者甚钜。
然同一假官。
其中情狀。
亦自不同。
有假充頂帶、止圖為鄉裡光榮者。
有冒稱職官而意在圖騙一人、圖行一事者。
并有敢冒赴任、欲臨民用事、如童汝德之藐視憲典者。
若非分别等差。
精研厘正。
則當輕而稍重。
如民命何。
當重而稍輕。
如王章何。
其非弼教協中之義均也。
朕矜慎庶獄。
務在鑒空衡平。
從不設畸輕畸重之見。
必使捍法之徒。
一一适如其所自取。
然後罪情無枉。
而國法不撓。
稱物平施。
悉歸明允。
所有本條内、應行悉心酌議。
俾較然畫一之處。
刑部一并分别定議具奏。
尋議、凡僞造憑劄。
自為假官。
或将有故官員憑劄、賣與他人。
及買受憑劄、冒名赴任者。
俱拟斬監候。
無官詐稱有官。
或冒現任官員姓名。
并未造有憑劄。
隻于圖騙一人、圖行一事。
犯該徒罪以下、發邊衛充軍、犯該軍流遣罪、拟絞監候。
若假冒職官。
隻圖鄉裡光榮。
無所求為、亦無憑劄者。
杖六十。
徒一年。
至浙江假官案犯童汝德、頂冒赴任。
應依律改拟斬監候。
本省秋審已過。
請即行正法。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阿爾泰奏、于該省豐收處所。
采買麥五萬石。
現貯河幹候撥等語。
前令該撫、采買麥石。
以備撥用。
現今直屬。
雖麥價尚平。
京師麥廠。
亦有存麥石。
然将此項運至京師。
以備将來平粜之用。
亦屬有益。
着傳谕阿爾泰、令其委員運送直隸。
交方觀承、轉運京師。
其一切運收事宜。
俱照前次之例辦理。
○又谕、據莊有恭奏、<口英>咭唎番商、于七月間駛船至定海洋面。
已将不準來浙之例禁。
嚴切曉谕。
并查其有無作弊形迹。
即行懲治等語。
所辦甚為合宜。
現在該番商等呈控滋事。
不可不嚴示節制。
至該船所帶玻璃。
雖查明系戶部郎中範清注、托該商定辦。
但番船狡狯。
正欲借此為赴浙貿易之端。
在浙省惟當申明禁令。
令其回粵。
方為妥協。
其托辦玻璃之事。
竟可付之不知。
自有範清注通融辦理。
不得少有假借。
着将此傳谕莊有恭知之。
○又谕曰、舒赫德奏、聞德舒被害之信。
已令納世通、領兵四百名。
前往追剿。
又永貴奏、伊先派庫車之回兵起程。
與阿克蘇兵、相迎會剿等語。
永貴奏到時。
朕已谕努三、領兵與伊協同進剿。
今永貴雖與納世通期會。
仍宜候努三同進。
着傳谕努三、以速行為要。
再舒赫德奏、有綠旗把總等、見德舒被害。
旋行逃出之語。
官兵等随營進剿。
統領之人。
不幸陣亡。
即應奮力殺賊。
或身受重傷。
尚可藉口。
若臨陣即逃。
此風斷不可長。
在回人猶可謂不知紀律。
至綠旗兵、自應以軍法從事。
着努三于事竣後。
查辦具奏。
又所奏瑪哈沁等、有二三百人。
大概逃回之人。
草木皆兵。
妄行禀告。
且台站無恙。
而遽請防範三城。
亦屬太過俱着傳谕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