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姓副都統噶隆阿、莊浪副都統敦柱、對調。
○是日、駐跸兩間房行宮。
○丙寅。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改甘肅安西鎮、為安西府。
安西、柳溝、二衛、為淵泉縣。
靖逆、赤金、二衛、為玉門縣。
沙州衛、為敦煌縣。
從總督楊應琚請也。
○是日、駐跸要亭行宮。
○丁卯。
上禦行殿。
勾到奉天、陝西、湖廣、浙江、秋審情實罪犯。
八十四人、均予勾。
○谕、各省學政。
現屆差滿。
福建學政汪廷玙、廣西學政鞠恺、俱于本年任事。
無庸更換。
江蘇學政。
着劉墉調補。
浙江學政。
着李因培調補。
江西學政。
着謝溶生調補。
廣東學政。
着鄭虎文調補。
湖南學政。
着吳鴻調補。
安徽學政。
着劉星炜去。
山東學政。
着闵鹗元去陝西學政。
着鐘蘭枝去。
河南學政。
着湯先甲去。
山西學政。
着邵樹本去湖北學政。
着溫如玉去。
四川學政。
着陳筌去。
雲南學政。
着李中簡去。
貴州學政。
着馮成修去。
直隸學政金德瑛、着仍留原任。
○谕軍機大臣等、楊應琚奏、軍營馬匹。
分起解送。
第一起、已于本月十六日起程等語。
此時清馥、若已遵旨回至巴裡坤。
自可适相會合。
倘尚未轉回。
即着五吉、同侍衛舒常、蘇哷等。
送馬至葉爾羌。
除派出哈密滿洲兵、及回人外。
仍行文同德、淑寶、将巴裡坤存留索倫、察哈爾、阿拉善等、蒙古兵調用。
又楊應琚、派出從前脫出之滿洲兵、解馬前抵哈密。
伊等熟谙道路。
亦令送至葉爾羌。
其綠旗兵、着五吉裁徹。
仍行文清馥、酌量辦理。
○又谕曰、舒赫德奏、阿克蘇北山之布噜特噶岱密爾咱等遊牧。
被賊盜去馬匹。
随派兵越穆素爾嶺。
未能追及。
已行文永貴、納世通等、并自請交部議處等語。
追賊官兵。
以馬乏不及。
舒赫德尚無大過。
着從寬免議。
至賊人系何處蹤迹。
未據聲說。
殊屬含混。
現在戕害德舒、未知即此等賊人否。
努三奉到節次谕旨。
諒已迅速起程。
着再行傳谕知之。
○署陝西固原提督延綏鎮總兵張接天奏、甘肅新設總督。
議駐肅州。
不若仍照前議、駐劄涼州。
彈壓諸番。
控制口外。
實能扼要。
且與甘州提臣、肅州鎮臣、聲勢聯絡。
其涼州總兵、應改駐固原。
陝西提臣、應改駐西安。
各營、協、改隸事宜。
因地籌辦。
得旨、如此大事。
豈汝一武夫所當輕言者。
甚屬冒昧。
但汝若有真知灼見。
亦未可知。
汝宜來京陛見。
令汝與廷臣面議再定。
有旨谕部。
○是日、駐跸密雲縣行宮。
○戊辰。
谕軍機大臣等、據張接天奏、甘肅總督、應駐劄涼州等因一摺。
已降旨令其來京陛見。
詳悉面陳矣。
總督駐劄地方。
關系控制西陲。
事體崇重。
前經該督楊應琚摺奏、改設事宜。
令議政王大臣集議。
斟酌允行。
張接天特一武臣。
何以冒昧建議及此。
或伊别有真知灼見之處。
亦未可定。
但思常人之情。
多徇目前。
難于慮始。
如總督标下所屬員弁兵丁等、甚屬紛繁。
恐以涼州地近腹裡。
商賈雲集。
居處樂就便安。
若肅州地在千裡之外。
較此殊為窎遠。
因而騰其口說。
該鎮為所慫恿、即據以入告。
既得于朕前有所建白。
并以博庸人之稱譽。
此又武途之習氣、所不能免者。
殊不知就甘肅内地而論。
則涼州固為适中。
若就統馭新附各部落而言。
則肅州猶為近地。
而涼州則相距轉遙。
但徇庸衆私情。
豈能遠計國家大體。
且改設總督、一切新定規制。
原俟軍務告竣之日。
再令候旨遵行。
現在仍循其舊。
此時正毋庸議改。
張接天此奏、是否有所見。
抑或為衆論所惑。
着将原摺鈔寄楊應琚、令其虛公體察。
據實奏聞。
其總督駐劄地方。
究于何地最為扼要。
并着悉心詳議具奏。
○又谕曰、努三等奏、俟雪落後。
搜捕瑪哈沁餘黨。
将辟展兵三十名留用等語。
昨已屢谕努三、速往庫車。
協同永貴、剿除戕害德舒之賊。
至烏噜木齊附近。
即有一二餘黨。
永德盡可辦理。
再所奏拏獲之厄魯特伯楞泰、因其熟習鳥槍。
令為向導。
伊奮勉效力。
擒獲多人等語。
努三查明拏獲瑪哈沁等、仍有似此效力之人。
即帶領進兵。
一面酌量奏請、給以職銜。
其餘賊衆。
不可仍留原處。
即設法移入内地。
派員解送來京。
分賞王大臣為奴。
○是日、駐跸南石槽行宮。
○己巳。
上回銮。
奉皇太後居暢春園。
○詣安佑宮行禮。
○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富德等奏、屢次遣使前往巴達克山。
久無信息。
今派伯克霍集斯、巴圖魯侍衛額勒登額、領兵一百名。
向巴達克山索取霍集占等語。
所辦殊屬錯謬。
從前既不發兵。
此次何以忽遣。
且将軍參贊大臣。
俱未聞前往。
僅使侍衛額勒登額、同伯克霍集斯一行。
有是理乎。
即謂将軍不宜輕進。
明瑞亦當前往。
況巴達克山、豈因一霍集斯之言。
遂縛賊以獻。
即令獻出賊人。
而其功似出于霍集斯。
将軍大臣等、複置身何地乎。
此事從前伊等初奏時。
即有畏難之心。
朕因伊等馬力實乏。
是以未經申饬。
今觀所奏。
是早蓄不能獲賊、亦可退兵之意。
不過難以啟口耳。
從前之将軍大臣等、何嘗不效力行間。
每因功已垂成。
稍為退縮。
遂緻偾事獲罪。
富德等豈未之知。
昨因富德母老。
谕令前來省視。
看來伊不能承受恩澤。
着仍駐葉爾羌俟拏獲逆賊後。
再行請旨。
并傳谕兆惠知之。
○又谕、據德文奏稱、準舒赫德、永貴等行文。
催往庫車辦事。
已領兵四十名起程。
續調辟展兵一百名接應等語。
此等瑪哈沁、能有幾人。
納世通、領兵四百。
已足敷用。
德文又增兵如許。
不過為保身之計。
甚屬怯懦。
看來庫車事務。
非德文所能辦。
着調往阿克蘇、随阿桂辦事。
納世通、着辦理庫車事務。
俱傳。
谕知之。
○庚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湖廣總督碩色、現在患病。
着來京調治。
其員缺、着蘇昌前往署理。
所署工部尚書事務。
着李元亮兼署。
吏部侍郎員缺。
着海明署理。
其李元亮兼署之兵部尚書事務。
着如松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思哈奏、九月初一日、行香禮畢。
忽被孫世榮斧擊、緻傷。
當即拏獲訊供一摺。
此事實屬奇異。
部下小民。
無端逞兇于廣衆屬目之地。
辄敢手持斧鑿。
砍傷封疆大吏。
非尋常兇惡可比。
雖據供與故大學士黃廷桂有仇。
錯認誤傷。
而情詞妄誕。
豈可憑信。
況據該撫所奏、該犯形狀。
并不癡呆。
言語亦屬明白。
其中必有别故。
着傳谕阿思哈、将該犯親母吳氏、堂弟孫世彥、繼弟楊光榮等、及應行鞫訊人犯。
一并拏解。
交與尹繼善、嚴行究審。
毋緻中途逃遁。
至其中實在情節。
該撫宜細細密加體訪。
然當處以鎮靜。
若稍涉張皇。
恐轉一時難得實情。
且迹似恇怯。
俾奸狡之徒。
反自為得計也。
可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據阿思哈奏稱、九月初一日行香後。
忽被孫世榮斧擊緻傷。
已将該犯拏獲訊供。
移解該督審究矣。
此事實屬奇聞。
雖據該撫所訊供詞。
有似瘋非瘋。
再四究诘并無别詞等語。
但以一小民、無端逞兇于巡撫。
若非别有他故。
斷不敢冒昧若此。
已傳谕阿思哈、将該犯親母、堂弟、繼弟等及應訊各犯。
拏交該督嚴行究審。
如尹繼善奉到此旨。
尚未起程。
即将各犯、逐一隔别詳細鞫訊。
務得實情。
定拟具奏。
若已經起程。
着将該犯等解送來京。
會同軍機大臣等、審明辦理。
不必因此事耽擱。
朕意帶來京嚴審為尤妥。
但不可令其兔脫。
即将此傳谕知之。
阿思哈摺、着一并鈔寄。
○又谕曰、納世通領兵四百名。
會同永貴、努三、追捕戕害德舒之瑪哈沁等。
諒可立就擒獲。
着傳谕納世通、如剿賊事竣。
所領兵丁。
或遣回阿克蘇。
或留駐庫車皆可。
倘二城俱可不需。
則查明此内有西安滿洲兵。
即徹回本處。
有綠旗兵。
即發往定長處屯田。
俱着酌量辦理。
○又谕曰、定長等奏、烏噜木齊所易哈薩克馬一千餘匹。
于八月二十四日、由昂吉爾圖諾爾起程。
從伊拉裡克、送至庫車。
轉送富德等語。
此項馬匹。
原備來年進兵之用。
今富德在巴達克山交界。
若徑行解送。
未能妥協。
着傳谕定長等、将馬匹加意牧放。
不必遠尋富德。
即從庫車送往葉爾羌備用。
再定長奏、德文調兵一百名。
至庫車防範瑪哈沁。
昨據德文奏報、朕以納世通領兵四百。
已足敷用。
業已傳谕申饬。
仍着定長将派往之兵。
差人追回。
○辛未。
谕軍機大臣等、兆惠奏稱、差往探信之侍衛等回報。
逆賊布拉呢敦、霍集占、俱為巴達克山人拏獲等語。
看來二賊被擒。
情事屬實。
雖未據富德奏報。
計此時正在促令縛獻。
如罪人斯得。
則大功告成。
富德仍遵前旨。
同兆惠來京。
即明瑞、阿裡衮、巴祿、由屯、溫布等、參贊領隊大臣。
并年久侍衛等。
亦應分起陸續回京。
所有兵丁。
除去年更換者。
仍留駐防外。
餘俱酌量徹回。
不過留舒赫德一人、在葉爾羌辦事足矣。
若二賊之被擒與死雖實。
而巴達克山仍未呈獻。
則不可中止。
必當示以軍威。
即今年不能。
來年亦必進兵。
總以必得為期。
倘二賊被獲情事不實。
或别有他故。
則愈不可中止。
今且暫息馬力。
于來年選兵數千名。
直入其境。
搜捕二賊。
即将巴達克山部落。
一并辦理。
亦無不可。
着傳谕兆惠、富德等知之。
○又谕曰、兆惠等奏、齊淩紮布、伯克鄂對等、解送新降回人萬餘口。
約數日内即到。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