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義。
反将所遣大臣官兵。
盡行戕害。
是以興師問罪。
複敢聚黨抗命。
肆虐無辜。
強奪婦女。
與爾等經教。
大相背戾。
衆怨沸騰。
今年大兵進剿。
葉爾羌、喀什噶爾等城。
鹹思歸附。
二賊恐被縛獻。
先率其黨與。
跳身遠遁。
然逆徒數萬。
直抵巴達克山。
雖不敢抗我軍威。
實足據爾土地。
我大兵撫定各城。
即行追襲。
剿殺無算。
乞降者萬餘人。
僅存餘孽。
以入爾境。
将軍大臣等、非不能窮追直入。
實體朕好生之心。
不忍擾害無罪部落。
朕亦屢谕将軍等、暫停師旅。
故逆賊等未即就擒。
今爾乃以阿珲摩羅離心、及别部落啟釁為詞。
此等情事縱實。
尚屬未然。
今大兵壓境。
即暫時休息。
來年必兵馬雲集。
斯時又誰能相助。
此中利害之重輕。
自宜熟計。
至我大國兵力。
爾等當亦聞知。
即平定準噶爾、由于傳說。
若收服葉爾羌、喀什噶爾、逆賊數萬衆。
望風奔竄。
乃爾等目睹者。
爾素勒坦沙、宜中有定見。
勿惑人言。
将霍集占之屍。
與布拉呢敦、送至軍前。
朕必厚加恩賞。
但爾如果已剿擒霍集占等、又何惜而不獻。
其為爾部落留養。
飾詞以對。
情節顯然此等語、将軍大臣。
尚不受爾欺。
矧敢于朕前支飾耶。
此時惟悔悟縛獻。
則前事皆可不論。
今因降敕。
賜爾蟒緞、色緞、各二端。
爾其深思熟計。
以享無窮之福。
特谕。
○命内閣侍讀學士龔學海、左春坊左中允邊繼祖、在尚書房行走。
○赈貸山東海豐、利津、沾化、樂安、平度、膠州、高密、即墨、冠縣、臨清、館陶、夏津、武城、恩縣、等十四州縣、德州、臨清、二衛。
永阜、永利、官台、王家岡等、四場。
本年水災饑民。
并予緩徵。
○是月。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永定河南岸三工之長安城草壩。
樁朽土裂。
難洩盛漲。
仰蒙指示。
令于三工四工之間。
添建減水壩座。
臣詳加相度。
查三工宿字八号北村地方。
西距金門閘二十裡。
堤内外、地勢相等。
河身距堤。
遠近适合。
應築草壩一座。
金門寬十六丈。
其減下之水。
應循堤外東西舊埝。
開挑引河。
會入金門閘減河。
長七百九十五丈。
堤外引河。
占用旗民地畝。
即于附近河灘淤地内、照數撥補。
并展挖東西牤牛減河。
得旨、如所議行。
○又奏、滹沱河向由束鹿、衡水、會入滏河。
今改從晉州南徙。
由冀州、甯晉、入滏。
距沖水舊處。
東西相隔四十裡。
臣由改流之晉州張岔口、沿河五十五裡。
至甯晉之營上村入滏處所。
詳勘新河條直寬深。
勢甚安順。
緣此處系康熙年間、滹沱舊道。
改流之時。
淤去河通。
非于平地另有沖齧。
緻礙田廬。
其張岔口迤東河身南北二股。
分合共長四十餘裡。
俱淤成平陸。
斷非人力所能挑挖。
毋庸浚複。
得旨、好。
○又奏、江蘇撥運麥十萬石。
遵旨限于凍前到直。
查順、廣、大名、一帶偏災。
宜籌來春粜助。
拟于清河縣之油坊鎮、撥貯五萬石。
其餘分貯景州之安陵、交河之泊鎮、吳橋之連鎮、等處。
聽候酌撥。
得旨、好。
山東又有運通之麥。
如此豫籌。
明年庶不至麥貴也。
○江南河道總督白鐘山奏、運河廳屬王家溝五孔石閘。
塌卸難修。
應于該處上下。
另擇土堅地方。
照式移建。
裡河廳屬惠濟越閘、及通濟、福興、正越四閘。
身欹槽脫。
底成深塘。
急應估修。
得旨、如所議行。
又批、蓋因無工可做耳。
然既稱關系運道。
自無不準修者。
須查察。
毋令太冒銷滋弊可耳。
○江南壽春鎮總兵齊斌奏、行伍出身之武弁。
于義理律例。
不能周知。
往往違犯禁約。
緻遭斥廢。
請自将備至分防之員。
每人頒給中樞政考一部。
得旨、所見甚迂。
惟在汝等大員。
實力董率。
若如汝所雲。
即人給一部。
其如束之高閣何。
○署江西巡撫阿思哈奏、新喻縣北鄉民人符姓家。
掘地獲古鐘大小十一口。
古色斑斓。
似非近代之物。
鐘面篆文。
不能辨識。
或系朝廟樂器。
民間不便收藏。
合行恭進。
得旨、覽。
○浙江巡撫莊有恭奏、海甯縣塘坦最要工程。
業經奏明辦理。
茲查海甯繞城一帶、樁石殘缺之六十五丈。
應行議修。
曹殿以西、向未建坦之八十二丈。
應行議建。
請歸前案。
一并乘時趕修。
以防春汛。
翁家埠至老鹽倉、一帶柴塘。
當此江海全趨北大亹之時。
誠為緊要。
但老沙尚寬二千餘丈。
似可無虞。
應否拆修。
俟明春酌議。
又東防同知所屬之韓家池。
有柴塘四百六十一丈。
附近外沙。
日見汕刷。
漸為回溜浸逼。
酌撥柴薪六十萬斤。
分貯該處。
以備不虞。
得旨、諸凡甚妥。
如所議行。
○又奏、禦史吳鵬南條奏、責成大吏興修水土之政一摺。
準部行令各督撫、經畫酌議。
查水之大利有五。
曰江、海、湖、渠、泉。
他省得其二三。
而浙省實兼數利。
沿江濱海臨湖之地。
欲收水之利。
必先去水之害。
于是塘以禦風潮。
圩以遏淫潦。
閘以蓄淡禦鹹。
<豆鬥>以引灌宣洩。
金、衢、嚴、三郡。
又各有山泉溪澗。
灌注成渠。
堰壩塘蕩。
無不具備。
其塘堤各工。
任之在官。
圩岸<豆鬥>門。
任之在民。
章程井然。
長相遵守。
經理之規。
至纖至悉。
更有詳于該禦史之所奏者。
至于古迹可循。
宜加修複。
非所語于江海之變遷。
新流可引。
宜與疏通。
非所論于湖渠之交錯。
此又各有情形。
難相附會者也。
惟如仁和錢塘之上中市、三河垸、區塘、苕溪塘。
海鹽之白洋河、湯家鋪、廟泾河。
長興之東西南溇港。
永嘉之七都新洲陟門。
九都水湫、三十四都黃田浦陡門。
實應修舉。
以收已然之利。
再杭州之臨平湖。
紹興之夏蓋湖。
有關田疇大利。
數十年來。
積漸就湮。
以緻湖身日窄。
概行刬複。
恐難施工。
應如何設法疏挑。
或實不能浚複、另議召佃墾種。
容再體勘辦理。
得旨、如所議行。
○湖南巡撫馬钤奏、寶南局現存餘錢二萬串。
遵旨委員解甘濟用。
查寶南局爐二十座。
餘銅甚多。
鉛錫亦廣。
若将每爐加卯鼓鑄。
一年可另得錢八萬四千餘串。
陸續解甘。
似有裨益。
得旨、甚好。
如此方見急公。
勉為之。
○河東河道總督張師載奏、濟甯至韓莊運河。
長三百餘裡。
汶、泗、府、洸、諸河。
及各處山泉。
在在灌注。
遇雨發水。
勢極浩大。
自南陽以上、至濟甯百餘裡。
河無旁洩之路。
今雖将師莊至石佛舊堤加高。
仍宜豫籌分洩。
查□束林閘上東岸之外。
即獨山湖北頭。
該處有吳家溝。
向通湖水。
應于此處添洩水口一道。
水大則開。
由溝入湖。
水小則閉。
以濟運行。
得旨、俱妥。
○又奏、臨清闆閘下汶衛合流之處。
應順崖建挑水草壩一道。
順流外挑。
助汶敵衛。
一遇盛漲。
衛河挑溜北行。
庶不緻倒灌入閘。
至武城之甲馬營。
德州之西方庵二處。
因對面西岸。
淤出灘嘴。
逼溜向東。
以緻坍刷。
現雖議修埽工。
仍應将淤嘴挑切。
以順水勢。
得旨、好。
○又奏、黃河南岸儀考廳屬之儀封十三堡。
大河離堤。
原千餘丈。
迨後溜靠南岸。
刷塌河崖。
去冬自北岸折注。
大溜直射堤根。
坍存老崖。
僅二十餘丈。
臣确勘情形。
于十三堡對岸。
自汪家營至李家莊。
開挑分溜引渠一千七百餘丈。
趕緊竣工。
本年伏秋汛發。
大溜旁洩。
不緻直注壩前。
老崖外、更挂新淤。
河漸北徙。
以坐灣入袖險工。
引渠分勢。
堤工得保平穩。
得旨、甚好。
○河南巡撫胡寶瑔奏、衛輝府通判一缺。
改歸河工。
不能兼管鹽務。
查長蘆河東鹽包。
行彰、懷、衛、及山西之潞、澤、等屬者。
由汲縣西關起車。
行開、歸、陳、許、等屬者。
由延津縣過河分道。
請将北路引鹽。
歸汲縣稽查驗放。
南路引鹽。
歸延津縣給票查緝。
毋庸該通判兼管。
得旨、如所議行。
○山西巡撫塔永甯奏、山西通省常平積儲。
出借在民、及連年災區、停緩徵收者。
不下二十餘萬。
亟宜籌備補額。
請将民借倉谷。
無論高糧、荍麥、<麻木>子。
悉按市價。
折算粟谷徵收。
明歲出借時。
即照折收之數。
按谷數給領。
秋成以粟谷還倉。
得旨、如所議行。
此系權宜。
不可為例。
○甘肅總督楊應琚奏、甘肅靖遠縣城。
建設黃河南岸。
向于西北近河處。
築石土□拜以資保護。
近年河流南徙。
直逼縣城。
西北石土□拜。
漂沒無存。
形勢頗險。
請于向設石土□拜處、建築挑水壩座。
并于大溜北首。
開挖引河。
以殺水勢。
明春再行興工修城。
得旨、亟應修築者。
○又奏、将軍富德等、追剿逆酋霍集占兄弟。
業經挑馬萬匹。
陸續解往。
計一切軍械火器。
均需駝運。
若俟軍營調取。
恐緻贻誤。
現在籌備挑選。
約可得健駝一千一二百隻。
拟于解馬出關之後。
即行尾随前往。
一并解送葉爾羌等處、以濟軍行。
得旨、甚好。
○又奏、駐守葉爾羌病故、及沿途病故之綠營兵丁。
前奉旨查明伊等子弟。
令其充補名糧。
惟此項故兵。
原有馬步之分。
今其子弟若以馬糧頂補。
難任差操。
應請概以步糧頂食。
至于單丁獨戶。
頂補無人。
其親老妻弱。
糊口無策者。
請照金川故兵之例。
給守糧半分。
以資養贍。
得旨、如所議行。
○總督管甘肅巡撫吳達善奏、蘭、鞏、平、慶、等屬。
現議折給赈銀。
但災重之區。
仍宜籌備本色。
查成縣倉糧。
可撥四萬石。
該邑距西和縣、一百九十裡。
雖屬山路。
騾馬馱載。
尚易籌辦。
至由西和縣轉運災重之臯平等邑。
車輛通行。
挽輸甚便。
得旨、如所議行。
卷之五百九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