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回部。
亦己卯年歲符理紀。
瑞疊祥骈。
持盈保泰。
惟懋慎旃。
勒石葉爾羌城。
禦制平定回部勒銘葉什勒庫勒諾爾碑文曰、機有視若失而反得。
智者之所勤。
而愚者之所惑也。
事有初若勞而終逸。
壯者之所劭而懦者之所怯也若夫定全回。
殲二酋。
戰無不克攻無不取皆二将軍及諸參贊、以及行間衆将士之力也。
然予亦有所深慰于其間者。
則以五年劼劬宵旰。
運籌狎至。
實未敢偷安于頃刻也。
幸我武保定庶因答乾贶。
慰先志且以免浮議之指斥也。
葉什勒庫勒諾爾者。
我副将軍富德等、窮追二酋。
至巴達克山之界。
獲其降者萬人。
二酋僅以身免。
而遣使索俘。
遂得獻馘振旅、以成茂勣也。
其地倚山臨水。
單騎可容。
而我突将無前。
四甄并發。
如入無人之域也。
賊衆首尾不能相顧。
豎我回纛以招之降者鋪崖以來霍集占持刃止之。
或且反戈倒戟也。
是以二酋見事不成拔身遠跳。
駾突而喙息也。
先是蹙之于霍斯庫魯克。
襲之于阿勒楚爾。
無不以少勝衆批亢搗堅桓桓之士。
真如驅虎豹而逐狸兔。
纏頭碩鼻者流皆惃惃踉踉見即辟易也。
是以先聲異域。
駭其跳蕩。
遮逆助順。
用攫重辎而獻兇級也我兵未深入巴達克山境者。
則以讨逆之師。
不蹂無罪之地姑遣使焉。
彼或曉逆順。
亦将擒獻。
是以将帥之臣審機度時我武少輯也。
卒蒇事而告成功則亦未為計之失也回部始末。
已見于勒銘葉爾羌之碑。
辭不複綴也。
特紀耆定之在茲是以志歲月而刻石也勒石諾爾上
○壬子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刑部議覆山西按察使永泰條奏、律例事宜一老幼廢疾犯流罪己下者準其收贖一次詳記檔案。
若贖後複犯除因人連累過誤入罪者。
仍照律辦理外其餘有心過惡。
各照應得罪名。
據實發落充配不準再贖。
一賊犯交保管束後。
不加禁約緻複出為匪。
或本地行竊。
除原保内有父兄人等仍照強竊案内是否知情分贓。
分别究拟外其餘按賊人所犯輕重。
如罪止杖笞者。
将原保人照不應輕律笞四十徒罪以上者。
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知情故縱者。
比照窩主不行、又不分贓、為從論律科罪免刺。
受财者以枉法從重論。
一白契所買奴婢。
如有殺傷家長、及家長缌麻以上親者。
均照紅契奴婢。
一體科罪。
均應如所請。
至所稱、雇工人雖無文券。
而受顧在五年以上者。
于家長有犯、作雇工。
十年以上作奴婢等語。
查雇工人立有文券年限者。
止依雇工本條。
若無文券而年分稍久者反與奴婢同論與律義不符。
請嗣後雇倩工作之人止有文契年限及雖無文契而議有年限或計工受值已閱五年以上者。
于家長有犯。
均依雇工人定拟。
其随時短雇。
受值無多者。
仍同凡論。
從之。
○定邊将軍兆惠等奏副将軍富德于十月初二日、自巴達克山凱旋。
俟抵葉爾羌後。
臣等酌将葉爾羌、喀什噶爾、兩城應留駐滿洲、索倫、蒙古兵若幹。
其餘即行徹回。
議奏辦理。
其綠旗兵八千餘名。
回地糧饷價昂。
且屯田亦需調遣。
除伊犁駐兵另議外。
酌于葉爾羌、喀什噶爾、各駐兵一千名。
英吉沙爾、駐兵五百名。
俱于本年派出新兵内揀選。
以提督董孟、總兵容保、楊甯、分領。
餘兵令提督閻相師、總兵五福等、帶往庫車。
其舊調之兵。
即徹回原處。
又西安兵四百名。
酌留字識外。
餘亦徹回。
谕軍機大臣等、兆惠所奏徹兵一事。
朕意上年調往之滿洲、索倫兵。
俱在外未久。
且暫留該處。
惟得傷病廢人等。
自應徹回。
将來伊犁駐防。
需兵尚多。
應另派京營滿兵。
更替行走。
俾伊等練習事務。
甚有裨益。
着傳谕知之。
○以休緻廣西思恩府屬土田州分管陽萬土州判岑潔子宜檊、襲職。
○癸醜。
谕軍機大臣等、劉慥題參靜樂縣知縣陳景星本内、有估修城工銀兩。
業經曆任各員、及該員陸續備足。
并不具報興工。
明有捏報侵虧情弊一款。
修葺城垣。
自有一定程限。
乃該縣以十九年估修之案。
何至遲延數載。
尚未興工且稱此案系照豫省奏明分限遞年修複之例。
而豫省因何定例原委。
并現在作何按限督催。
事理均未明晰。
直省各屬城工。
向雖有分别緩急、次第修葺之議。
但内有動帑修理者。
亦有自行酌量修葺者。
在動帑興修之工。
固當嚴立章程。
依限報竣。
以防侵蝕。
即系自行修葺之款。
亦應按限察核。
或遇新舊交代、未及興工者。
将動用之項。
繳存藩庫。
至應修時、再行詳請領修。
不得任其自行辦理。
以緻日久侵那。
轉成弊窦況設立城垣。
原以保衛民居。
每遇小有損塌。
地方官果能加意督率。
随宜修整。
自不至費大工繁。
此正為民率作興事之意。
并非派累闾閻也。
若平時漫無經理。
任其坍塌。
且一聽匪民竊取磚石自用。
而不為拏禁。
及屆應修之期。
辄假工程繁費為詞。
随意遷延。
實為外省相沿陋習。
身任封疆者、理應及時悉心整理。
毋稍懈弛。
即如直隸所屬各城向來應修之處頗多。
近經設法修繕以次整齊完固。
其由坐台繳贖充用各項。
尤當随時查明。
督催辦理不得聽其遲延。
使地方緊要之工日就因循曠廢。
着于各督撫奏事之便。
詳悉傳谕令其督率所屬留心經理。
實力從事。
有應酌議奏聞者。
即就各本省情形。
妥議規條。
奏明辦理。
其豫省分限定例。
此時作何舉行。
并直隸現應繳辦城工之項若幹。
及作何勒限興修。
報銷稽核之處。
該督撫一并查明具奏。
○又谕曰、薩哈岱奏、河東疲乏各商。
無力辦公。
應行更換。
現據各州縣俱召募有人。
但晉撫已更。
恐又耽延月日。
來年辦課。
或緻有誤等語。
看來自屬實在情形。
即應速為籌辦。
着傳谕鄂弼、令其查照從前傳谕。
即嚴催各屬。
慎選實在殷實老成之人。
更替承辦。
至該鹽政所奏、新商承認之後。
議将二十二年帶徵、暨借帑。
于舊商追完。
其二十三年帶徵之項引。
亦分作三年帶銷。
其已銷之引。
在舊商名下着追。
未銷之引。
令新商接辦之處。
該撫一面會同詳議妥辦。
一面奏聞。
○吏部議覆、江蘇學政李因培奏稱、衍聖公府典籍、管勾等官。
向來每藉稱揀選候缺。
豫印空銜劄付。
乾隆六年。
經大學士等議停。
而例前散出劄紙。
未議繳銷。
恃符滋事。
在所不免。
現在江蘇學冊生員内、有開注衍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