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典籍職銜。
并未見其題補。
而欠考均逾五六次以上。
不可不嚴行清厘等語。
應如所請。
通行各省督撫。
凡有領過衍聖公空銜劄付者。
無論年分。
概行繳銷。
其生員藉此欠考者。
追劄、照例辦理。
至衍聖公府、嗣後遇有司樂、管勾、典籍、掌書、書寫、知印、奏差等缺出。
令于生監内保舉。
咨送臣部題補。
從之。
○以印務參領觀音保、為正紅旗漢軍副都統。
○甲寅上禦乾清門聽政。
○軍機大臣等議覆、江蘇布政使常亮奏稱、江蘇民欠。
較别省為最繁。
總因州縣接受交盤之際。
并未實力查辦。
意謂後有發覺。
其咎仍在前官。
無所顧忌。
以緻積欠累累。
請嗣後、江蘇州縣錢糧。
專責新任官。
凡遇接受交盤。
将節年未完民欠、數在五萬兩以上者。
于交盤原限外。
展兩個月。
五萬兩以下者。
展一個月。
徹底清查。
如有官侵吏蝕。
即于限内報參。
如結報交代後。
有前任官任内、以完作欠衙役兜牧侵蝕等弊。
經後任官。
及歲底盤查之道、府、州、查出。
不必更查前官。
惟現任出結之員是問。
至道、府、州、歲底盤查印結。
亦照交代之式。
随奏咨部存案。
如能随時查出前弊揭參。
照例免議。
倘姑容徇庇。
不報。
一并參處。
均應如所請行。
從之。
○以太常寺卿儲麟趾、為宗人府府丞。
○以頭等侍衛洛泰、為涼州副都統。
○以故奉國将軍福靖子慶向、奉恩将軍格色泰子都爾嘉、俱襲封奉恩将軍。
○乙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楊應琚奏稱、即日班師凱旋。
其應行派往烏噜木齊之官兵五千名。
正可順道分撥。
必得提鎮大員統轄等語。
現在閻相師、五福、領揀選所餘兵丁。
回至庫車。
即于此内酌撥。
着閻相師、領赴烏噜木齊。
辦理屯田事宜可傳谕楊應琚、舒赫德、會同妥辦。
并谕兆惠知之。
○吏部等部議覆、兩江總督尹繼善等疏稱、泗州城治。
前于乾隆八年勘定。
于雙溝地方遷建。
嗣以連年被水。
難以設立。
寄居盱眙。
現在辦理事務。
官民相安已久。
請将泗州、即于盱邑駐劄。
毋庸另建城治。
所有知州、州同吏目、學正訓導及泗州營都司、把總等、各衙署。
均應估建。
其壇廟、祠宇、倉庫、監獄、養濟院等項。
俟查明何項可與盱邑通融。
何項必需另建。
再行具題至五河一縣。
前議應否裁徹之處。
查該縣偏在泗州之西。
相隔遙遠。
未便議裁。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等衙門題、副将軍車布登紮布等奏、參贊大臣副都統齊努渾、公品級多嶽特、帶兵駐劄哈塔奇等處。
未經派兵搜山緻賊衆乘間偷馬損兵等語。
應将齊努渾、多嶽特、均照溺職例革職。
從之。
○補行山西省乾隆二十二年軍政。
卓異官十二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四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移山東登州府黃縣縣丞、駐東昌府恩縣四女寺。
從巡撫阿爾泰請也。
○旌表守正被戕之江西鉛山縣民江秀俚妻顔氏。
○丙辰。
谕軍機大臣等、昨因大功告成。
毋庸再送馬匹。
命安泰回京。
今思來年烏噜木齊等處。
增兵屯田。
又有哈薩克貿易。
恐永德、永瑞、二人。
辦事不能周到。
安泰系内廷人員尚可任使。
着不必來京。
即前往烏噜木齊。
總理屯田貿易事務。
○又谕。
據高恒奏、署儀徵縣知縣徐以觀、勒索船牙黃立綱等銀六百兩。
又短發麥價一百餘兩。
經該牙等赴監掣廳衙門呈控。
高恒以例應會同督撫參劾。
即劄知陳宏謀。
而該撫未及會銜。
先行題參等語。
州縣官有貪劣不職。
專系地方之事。
應聽督撫參劾。
該鹽政原無可會銜。
使高恒有意越俎。
自有應得之咎。
但辦理諸務。
當論其事之緣起。
此案既經鹽牙等、赴運同具控。
而楊重英具禀在先。
是其事不得謂與鹽政無涉。
而高恒又經知會該撫。
則會參成例具在。
陳宏謀豈不知之。
乃以接劄緻。
即行具題。
竟似該撫自行訪聞。
未免有意取巧。
若使吉慶、普福為鹽政時。
朕何難明降谕旨。
将該撫交部議處。
因高恒系原任大學士高斌之子。
朕量其材亦未能見及遠大。
今當造就酌用之初。
因此一節。
徑将巡撫議處。
恐高恒或緻好事自矜。
非所以示訓。
然陳宏謀辦理未協之處。
自不可沒着傳旨申饬。
并将此詳谕陳宏謀、高恒知之倘因有此旨。
而各存意見地方事務不知和衷共濟。
又伊等自行取咎。
亦難逃朕鑒照。
○丁巳。
谕、各省綠營千總舊例限以六年俸滿離任。
此與從前武職中之大銜小銜。
同一陋習若謂專為把總開一升轉階梯。
則今日之年滿罷斥者。
即前日之由把總拔補者也。
豈優于六年之前。
而遽劣于六年之後乎。
且聞有情願守把總之故吾。
而不願為千總以緻六年後即革退者。
況守備缺出多于千總推用。
則把總外委。
原可循次漸進。
何緻壅滞。
嗣後各省綠營千總。
任事六年着該督提等秉公甄别。
應行保舉者。
送部引見令其回任候升。
若年力衰庸。
則奏明休緻其餘仍留原任歸于下次再行甄别。
如教官例。
但不得稍存姑息。
使不肖之弁。
得以濫竽久任耳。
其應如何甄别、及按年彙奏之處。
着該部詳悉定議具奏。
尋議直省綠營千總。
六年俸滿。
令該督、撫提、詳加考驗。
其人材弓馬年力。
堪膺保送者。
給咨送部引見。
将曾經出兵者。
發回原任。
俟本省題補缺出。
揀選題補。
未經出兵者。
發回原任。
歸部雙單月應用班内。
挨次铨選。
其年力未衰。
弓馬尚可者。
仍留原任。
庸劣語邁者、勒休。
于年底分晰彙奏。
至回任候升。
尚未升用。
及留任又閱六年。
仍照前例甄别。
再臣等查各項千總内、向系俸滿離任者。
俱請一體辦理。
如各省水師俸滿千總、及黔省苗疆俸滿千總、亦請照例甄别。
保舉送部引見後。
發回原任候補。
又直隸捕盜千總、三年内并無盜案。
仍令該督照例聲明題補。
再屆三年俸滿。
送部引見。
亦免開缺。
其台灣三年俸滿千總、于引見後、發回本省題補及候推者均令調補内地候升。
又河營千總、六年俸滿。
例不部送。
留工候題。
仍令該督一體甄别。
免其送部。
毋庸開缺。
均歸年底彙奏。
再滿洲補放綠營千總。
業經停止。
現在滿洲千總無幾。
俟六年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