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
該督等奉到此旨。
提齊各犯。
秉公嚴行審訊定拟。
不得稍涉瞻徇。
以儆官邪。
以肅功令。
○命編修謝墉、在尚書房行走。
○庚寅。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成衮紮布等奏、據駐納密爾沙紮海卡座之原任藍翎侍衛布三泰報稱、伊至吹阿勒和碩遇内大臣察達克等。
曾詢問帶傷之哈薩克人。
告稱、搶掠烏梁海。
系阿布赉宰桑噶哩布有衆五百人。
由吹、阿貝喀布齊勒路前來。
仍于來路轉回。
請仍照前奏。
領喀爾喀兵一千。
合杜爾伯特、烏梁海之衆。
前往勘明。
就近追剿等語。
阿布赉、系久經歸附之人。
豈敢妄動。
但伊不能約束所部。
以緻乘間搶掠。
亦未可定自當痛加懲創。
此時亦不必遽往。
且俟察達克、車淩烏巴什、莫尼紮布等查奏。
于來年辦理。
所有糧饷馬匹。
則須密為豫備。
成衮紮布、仍駐劄軍營。
令車布登紮布來京。
筵宴畢。
即同富德等、領索倫兵五百名。
派紮哈沁、杜爾伯特等、千餘名。
餘于喀爾喀揀選。
約兵二千。
俟草青時。
乘哈薩克不備。
相機進剿。
一切密查妥辦。
即察達克等、亦不必先使與聞。
惟期一舉蒇事。
以饬邊防而昭國法。
俱着傳谕知之。
○刑部議覆、盛京兵部侍郎果勒敏奏稱、定例由刑部發遣黑龍江等處人犯。
俱由兵部給發牌票。
解送臣部。
派員轉解。
其遇中途患病。
該州縣會同該界内旗員、具結留養。
今竟遲至二三年。
始行起解。
不無托故稽留情弊。
請嗣後将山海關以内、交直隸總督。
山海關以外、交盛京将軍、并奉天府尹查察。
如有率行出結。
任其遷延。
即将該州縣及旗員等參處。
均應如所奏。
再臣等查各省遞解人犯。
或有似此者。
請通行直省。
一體遵行。
得旨、遞解人犯。
遇有中途患病留養者。
沿途地方官、自應實力查察。
令其即抵配所。
乃恃有國家法外。
之仁。
任意稽滞。
甚至有乾隆二十年、二十二年、留養之犯。
至今尚未起解者。
各案内因何遷延逗遛。
有無吏役賄徇作斃之處。
着該督等、确查明白回奏。
○以光祿寺卿程岩、為太常寺卿。
○旌表守正被戕之四川南部縣民盧嘉信女盧氏。
○辛卯。
谕軍機大臣等、成衮紮布等奏、哈薩克搶掠烏梁海。
系阿布赉屬人。
看來必非阿布赉本意。
乃所屬托名滋事。
但哈薩克人等、素性喜于僥幸。
一面在烏噜木齊貿易。
一面在他處搶掠。
亦事之所有。
若不加防範。
則存貯貨物。
亦有可虞。
固不必先事張皇。
亦當豫為防範。
着傳谕舒赫德等、回部俱有城郭。
駐兵亦多。
即如何克蘇、現在無事。
着将所留索倫兵。
調往烏噜木齊。
如有不敷。
即于葉爾羌等、城抽派。
約三百名。
前往巡察彈壓。
至辦理貿易之安泰等、如遇哈薩克貿易。
留心偵探察看。
若來人少、而馬匹牲隻多。
自無可疑。
否則未可全信。
當相度情形。
密為防範。
伊等即忽然竊發。
我已有備無患。
但不可以風影之疑。
自露形迹。
使遠人惶惑。
安泰等于哈薩克情形。
諒所素悉。
一切加意慎密。
庶可杜僥幸之端。
亦不啟猜疑之釁。
方為妥協。
○又谕、據莊有恭奏、浙省所需采運米石。
己奉旨撥給湖南省米十五萬石外。
請将浙省所餘銀兩。
盡數交存湖南藩庫。
于楚省加貯谷石内、一例定價核計。
碾給米石等語。
前經馮钤摺奏、該省常平溢谷、及節年加買谷石内。
尚可撥協鄰省。
已降旨。
令其于前項十五萬石外。
再行酌撥一二十萬石。
接濟浙省。
統計兩次所撥米石。
已至三十餘萬。
浙省今歲歉收。
雖非十六年、及二十一年、可比。
但豫備赈粜。
需米既多。
而楚省加貯之谷。
現在有餘。
裒多益寡。
自不應存畛域之見。
着傳谕馮钤等、将楚省加貯項下、通行酌計。
于前撥米石外。
有可再行擴充接濟鄰省者。
即量浙省委員所赍銀兩。
按數盡力寬裕撥給。
一切事宜。
該撫等彼此會商。
妥協辦理。
将此一并傳谕莊有恭知之。
○又谕、據愛必達奏、查拏江西客民羅向賢、捏寫謠言一案。
首先傳播之黎調元等、俱系得自廣西。
現咨粵省嚴拘确究等語。
此案捏播謠言。
輾轉煽惑。
甚屬不法。
自應逐一根究。
按律嚴治。
以儆奸邪。
但巡撫鄂寶、現在赴京陛見。
恐非葉存仁所能辦理。
着傳谕李侍堯、令其前赴粵西。
密速拘審。
盡法定拟。
但一切辦理。
固應精細詳慎。
毋使漏網。
尤須從容鎮靜。
不得稍涉張皇。
轉滋紛擾。
将此傳谕知之。
○又谕、據來朝所奏一摺。
已批令交與該督議奏矣。
查禁民間鳥槍一事。
雖為禁民為匪起見。
但民間鬥毆生事。
不必定用鳥槍。
即立法編号稽查。
其始徒苦紛繁。
其後亦成故套。
正與吾邱壽王禁民挾持弓弩之法等耳。
至于毆差奪犯。
應立法懲儆。
此等悍惡之徒。
最為地方稂莠。
自屬封疆大吏整頓風俗者、應行辦理之事。
來朝既有此奏。
着傳谕李侍堯、令其詳悉定議。
奏聞請旨。
○吏部議、失察屬員私派累民之調任霸昌道孔繼泂、應照例降調。
得旨、孔繼泂前任部員時。
尚知黾勉。
是以加恩擢用。
及在陝甘道員任内。
并不盡心出力。
經黃廷桂奏聞。
調任霸昌。
以觀後效。
乃遇屬員私派累民。
毫無覺察。
自應照部議降調。
但不明白宣谕。
則此等公罪人員。
原有送部引見者。
亦有照議降調者。
庸衆不知朕酌量人材以示區别之意。
妄生揣摩。
以為内閣票拟。
得以輕重其間也。
孔繼泂、着降二級調用。
卷之六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