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欲以為貝子弘景之女。
加封縣君。
甚屬糊塗。
但念伊母公主及伊父兄勞績。
着将聘定弘晃之女加恩授為鄉君品級。
○又谕曰、方觀承奏、外遣人犯患病留養遲延一案。
将查出應行議處之地方官請旨交部。
并聲明該犯等、俱由各駐防弁兵管押。
遇留養稍痊。
每以恐緻道斃為詞不肯接遞等語。
駐防弁兵。
既有專司遞解之責。
倘推诿遲誤。
自當與該州縣一并查參。
豈得以事隸駐防督臣竟無從察劾俾延玩公事者幸免處分耶此案所有接遞遲延之各弁兵。
着該督查明。
一體分别參處。
至直隸各駐防。
向例在京該管都統等每年僅止巡查一次未免鞭長莫及耳目難周。
嗣後直隸各駐防。
凡有關系地方事件。
即着直隸總督就近稽查辦理。
其每年巡查事宜仍照舊例行。
○谕軍機大臣等、舒赫德等奏烏什阿奇木伯克員缺。
甚屬緊要。
請以玉素布之弟阿布都拉補授。
又據阿桂、請以拜城阿奇木伯克噶岱默特補授咨送奏稿前來查和阗六城之阿奇木伯克尤屬緊要。
請以噶岱。
默特調補。
其拜城之缺。
令伊子阿布都喇瑪補授。
照英吉沙爾等城例作為四品等語烏什阿奇木伯克。
着阿布都拉補授和阗阿奇木伯克着阿什默特補授喀什噶爾阿奇木伯克着噶岱默特補授葉爾羌阿奇木伯克。
着鄂對調補。
阿克蘇阿奇木伯克着色提巴勒氐調補。
英吉沙爾阿奇木伯克着索勒屯和卓補授其拜城阿奇木伯克。
作為四品。
即着阿布都喇瑪補授。
○戶部議準湖廣總督蘇昌奏稱、荊州駐防滿營官兵。
應添撥米四萬石。
存貯府倉。
以備兵丁借支之需。
又漢鎮等市。
上行酌定完納稅銀二兩。
中行一兩。
下行五錢其僻邑上行一兩中行五錢下行三錢從之。
○以副總管内務府大臣和爾精額、為正白旗蒙古副都統。
護軍統領伯鄂津為鑲白旗蒙古副都統禦前侍衛紮拉豐阿署理正黃旗蒙古副都統内閣學士溫福署理鑲紅旗漢軍副都統。
○蠲緩山西右樓應州懷仁山陰豐鎮通判崞縣靜樂等七廳州縣乾隆二十四年旱災額賦有差
○皇十四子永璐薨。
○甲寅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谕軍機大臣等阿桂奏稱、官兵回人過穆素爾嶺時即領兵二三百名在呼爾岱等處搜捕瑪哈沁令伊柱先往海努克督課回人耕作若豐讷亨已到。
即與同行。
否則暫留阿克蘇俟五吉送馬到日續來接濟等語。
所辦甚是。
伊犁辦事需人常亮現在丁憂來京着即帶關防馳驿前往交阿桂收掌協同辦事又所奏圖桑阿固世衡、現在葉爾羌。
請派調一員等語俱着前往伊犁協辦。
又所稱官兵行糧例載滿洲索倫等兵丁月支羊三隻。
綠旗兵月支二隻現在伊犁未通貿易綠旗兵于開墾營造。
亦屬勤勞。
請一體支給俟秋收後再照舊例等語。
着照所請行。
來年所發屯田兵丁秋收前亦照此辦理其烏什之貧回五百餘人亦準将霍集斯所存糧石酌量借給以為耔種秋收時照數扣還。
并傳谕舒赫德知之
○乙卯。
谕晉省隰州、大甯等二十七營及大同鎮标左營等四營兵丁月糧折色上年曾經降旨增給現今該省糧價尚未平減。
若遽照舊支領仍恐不敷買食着再加恩将本年應支折色照上年之例折價九錢者每石增銀二錢折價一兩者。
每石增銀一錢俾兵丁日用充裕。
以示體恤該部遵谕速行
○刑部議覆、河南按察使蔣嘉年奏稱、因捕殺賊之鄰佑向例如無拒捕情形。
即依罪人不拒捕而擅殺律拟以絞候但鄰佑本有協捕之責若概治以緻斃重罪反緻觀望不前。
請嗣後如系賊人<扌嶲>贓逃遁協力追捕。
倉卒毆斃。
或賊勢強橫。
不能擒送。
以毆打戕命者應量為區别。
照事主毆賊至死。
減鬥殺罪二等例。
杖一百。
徒三年。
應如所請。
從之。
○冊封朝鮮國王李昑繼妃金氏。
以署散秩大臣柏成、為正使内閣學士世貴、為副使。
○丙辰。
孝賢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南陽縣民張亮妻王氏。
○丁巳。
祭先蠶之神。
皇後親詣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據楊廷璋奏、福建漁船、在于江南崇明縣地方。
搶劫商民潘紹先等船貨一案當委黃岩鎮遊擊黃天球、帶領弁兵。
由浙放洋蹤迹至福建泉州府晉江縣地方。
拏獲正犯林成功等。
現在追究餘黨。
轉解江蘇審拟等語。
漁船白晝持械劫奪。
非尋常搶劫可比應照江洋大盜律。
從嚴辦理。
以昭炯戒而清海道。
至此案潘紹先等雖在浙江之定海鎮呈報。
而失事地方。
系江蘇崇明縣所轄該撫提等何以并未奏聞着傳谕陳宏謀王進泰、并令其查明回奏。
○又谕曰、楊廷璋奏黃岩鎮遊擊黃天球于福建泉州府晉江縣地方。
拏獲漁船盜犯林成功等一案黃天球由浙江放洋。
追至隔省捕獲匪盜甚屬勇往能事即應加以擢拔以示獎勵。
已于摺内批令送部引見矣至晉江縣未獲餘黨該督嚴饬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