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有影射不實。
斷不可任其得遂僥幸之計。
着将原摺一并錄寄閱看。
○又谕曰、成衮紮布奏、準車布登紮布等咨、現在領兵三百。
前往布延圖。
應需豫備口糧。
所有從前奏派喀爾喀兵一千名。
向塔爾巴哈台。
駐哈薩克邊界之處。
應行請旨辦理等語。
前經安泰、以哈薩克入觐貢馬情形具奏。
是阿布赉等恭順有加。
已将所調索倫兵一千名停止。
近日脫出之厄魯特等。
又有哈薩克人等、欲擒獻巴魯克巴圖魯之語。
則喀爾喀、紮哈沁之兵。
俱可不用。
車布登紮布前往布延圖之處。
亦可一并停止。
朕于軍行進止。
惟相度機宜。
必不肯徒勞師旅。
倘哈薩克将來竟不擒獻巴魯克巴圖魯。
其勢必須用兵。
俟臨時再降谕旨。
○署兵部侍郎旌額理奏科場條例内、載漢人交綠營官員。
旗人交都統彈壓。
查八旗舉子。
不及漢人十分之一。
派有副都統、參領、章京等京。
漢人多至數千。
綠營官祇遊擊一員。
守備四員。
耳目難以周遍。
請嗣後鄉會試。
不論旗人漢人。
俱交副都統、會同禦史、督率委員等。
分翼彈壓務令按卷入号。
大臣及監試禦史等官。
公同查驗封号。
毋令濫行出入。
如管轄不嚴。
将副都統等照例議處。
參領等如有疎慢。
該副都統、即會同禦史據實參奏。
得旨、着照所請行。
○參贊大臣舒赫德奏、臣于二月十九日、自葉爾羌起程三十日抵阿克蘇查詢應設台站處所。
由阿克蘇至穆素爾嶺。
請設六台嶺上無水。
酌為步站。
過嶺至海努克。
台站人數酌量增添為三大台。
俱派察哈爾總管敏珠爾、原任副都統楊桑阿、辦理。
至官兵需用馬匹。
惟烏什尚可酌派。
現在烏什之伯克薩裡等願為承辦。
谕軍機大臣等。
伊犁台站馬匹伯克薩裡、額塞木圖拉等願為承辦。
殊屬效力。
昨據舒赫德奏、以阿布都拉補烏什阿奇木之缺。
薩裡即無職掌。
但遇有伊什罕等缺。
亦可補放。
若烏什未有伊什罕之缺。
則各城有伊應升缺出。
亦可奏補。
仍與額塞木圖拉、俱酌量獎賞緞疋。
○辛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海陽縣民孫九盛妻臧氏。
○壬申。
谕軍機大臣等、據楊應琚奏、前往英吉沙爾。
勸導回人等耕種謀生。
令茂薩明切曉示。
衆皆誠心聽受。
踴躍奮勉等語。
茂薩系額敏和卓之子。
頗屬效力。
所将玉素布之弟阿布都拉、授為烏什阿奇木。
茂薩自應加恩一體補用。
現在未有缺出。
着傳谕舒赫德、遇有各城阿奇木缺出時。
即以茂薩奏補。
○又谕、據楊應琚奏、巴裡坤現存馬一千二三百匹而甘肅各營馬匹。
每年例應出廠。
巴裡坤一帶。
水草豐裕。
請于安西等五處、提鎮标營摘撥三千匹赴巴裡坤牧放。
即于此内撥出一千五百匹。
解赴阿克蘇。
其伊犁屯田。
需馬九百匹。
竟由巴裡坤解往烏噜木齊豫備。
其餘俱存巴裡坤牧放。
備撥等語。
所辦自屬可行但不知内地馬匹。
是否足敷調撥。
基已經照數撥往。
則缺額竟不必急于籌補。
甘肅綠旗額馬。
視他省較多。
原為邊防起見。
今西陲平定。
則各營馬匹。
不過供應差操足矣。
況巴裡坤水草既佳。
同一牧放。
而于馬有益。
且省飼秣之費。
豈不甚便。
又如各營額缺。
有必須購補者。
即于哈薩克馬匹内、酌量抽撥亦可。
不必于内地采買。
緻費周章。
或秋冬之際。
有必須收槽馬匹。
臨時豫為奏聞。
至該督前奏伊犁等處、設官屯田事宜。
已據軍機大臣議奏行知矣。
總之新疆自應次第經理。
不可懈弛。
亦無庸急遽。
惟各就本地情形。
因利乘便。
随時酌辦。
以規久遠之計。
若又大費内地财力。
以為設官屯田之用。
殊屬無謂。
且軍務現已全竣。
而收買駝騾。
紛紛滋擾。
愚民轉緻猜疑。
亦豈休息鎮靜之道。
并傳谕舒赫德等知之。
○戶部議覆、雲南巡撫劉藻疏稱、永北等十一府廳州縣、常平倉榖。
并稅秋兵米。
原設倉廒。
不敷收貯。
請添建永北府、倉十三間。
景東府掌印同知、六間。
嵩明州、六間。
羅平州、三間。
魯甸通判、六間恩安縣、十二間。
會澤縣、四間。
寶甯縣、三間。
昆明縣、十五間。
又年深黴爛。
應行拆蓋之永北府倉四十間。
大理府倉二十七間。
馬龍州倉十八間。
均請動項修造。
應如所請。
從之。
○刑部議覆、陝西按察使阿永阿條奏一官吏枉法贓、與侵虧錢糧入己者。
定有限内完贓減等之例。
乾隆二十三年。
惟将侵虧入已完贓減等例停止。
但枉法與監守自盜。
同一貪墨贓雖可完。
人已受害。
請嗣後實系枉法贓者即限内全完。
仍照原拟治罪。
一私雕假印。
例載為首雕刻者斬監候。
為從者杖流查一切罪分首從者。
皆以起意為首。
雕刻之人。
多系得受雇值。
誤堕術中。
較之起意馬□匡騙。
情屬較輕。
若概坐以為首。
而立意僞造之人反緻為從不足蔽辜。
請嗣後除馬□匡騙财物、本人自行雕刻者。
仍坐以為首。
其有雇倩雕刻者将起意僞造、及下手雕刻之人。
俱拟斬監候。
為從者減等拟流。
一因奸謀死親夫本律。
奸夫拟斬監候。
此等案犯。
審拟招解動需時日。
奏到部覆。
或已逾秋審之期。
勢必遲至次年。
恐有兔脫瘐斃。
不得明正典刑。
請嗣後遇有此案。
已題未準部覆。
例入次年秋審者。
如四月以内。
部文到省。
仍趕入本年秋審情實。
或五月以後、至七月以内奉旨者。
即令刑部歸入各該省秋審冊内。
由九卿會勘。
毋庸另取督撫看語。
如有從犯。
仍照例入于次年秋審。
凡遇停勾之年。
仍将此等案件。
由部開具事由。
請旨正法。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是日起。
上以孟夏享太廟。
齋戒三日。
○甲戌。
谕軍機大臣等、同德奏、準舒赫德等行文、将巴裡坤之馬。
于六月間、挑選九百匹。
送往阿克蘇将駝騾驢頭内、擇其膘壯者。
送往烏噜木齊。
其現有駝七十五隻。
又購買商駝四百餘隻。
俱于三月間緩行送往等語。
近因楊應琚、以籌辦伊犁屯田駐兵各事宜具奏。
朕谕以次第辦理。
不宜急遽。
亦無庸購買商駝。
今同德等、業經據文辦理。
嗣後不必再行。
仍曉示商人以停止緣由。
則價值自然平減。
至巴裡坤牧放馬駝一事據奏交齊大勇辦理。
齊大勇才具平常。
若經管未能妥協。
雖參處亦屬無益。
仍當留心稽察。
再于巴裡坤滿員内。
派一人協辦。
○蠲免